2015年12月15日
江蘇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筑以省、市兩級為主體的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推進、分類指導。根據國務院決策部署,搞好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的頂層制度設計,增強政策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充分考慮行業特點和地區差異,加強分類指導,有力、有序推進。
——堅持問題導向、深化改革。以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存在的問題為導向,健全和完善各項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進公共資源陽光交易,有效預防權力尋租和腐敗。
——堅持公共服務、資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整合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資源共享。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平臺服務供給。
——堅持轉變職能、創新監管。按照管辦分離、依法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減少對交易活動的行政干預,加強事中事后監督和市場信用管理,創新電子化監管手段,健全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三)整合目標。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平臺整合工作。根據國務院積極有序推進的要求,從我省實際出發,凡是有條件納入統一平臺體系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同步整合到位,促進我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盡快形成。各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自愿進入平臺開展交易活動的民間投資項目要提供優質服務。
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實現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網絡化,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二、有序整合資源
(一)整合平臺與場所。根據國務院部署要求,我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設省、市兩級。
在整合省級現有各類交易中心基礎上組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統一平臺的運行、服務和管理,配合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務辦)加強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市級政府負責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管理工作。縣級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相關公共資源納入市級平臺進行交易;已經設立的原則上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分支機構,具體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確需保留的,由各市根據縣域面積與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按照每市不超過2家的原則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研究確定,并向社會公告。鼓勵整合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的交易場所。現有場所難以滿足交易需要的,主要通過存量資產調整的辦法解決,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社會力量建設并符合要求的場所加以利用。避免重復建設,不得假借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各地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保障原交易市場正常履行職能,實現平穩過渡。
(二)整合信息系統。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整合目前各自獨立、分散的信息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滿足各領域需求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國家、省、市間互聯互通。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支持市場主體建立的電子交易系統按照技術規范接入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加快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同步推進電子監管系統建設,實現各行政主管部門在線監督。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對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注冊共享的信息,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推進市場主體身份認證全省范圍內共享互認,并與全國系統接軌。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服務。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履行信息公開職能,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
(三)整合專家資源。根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專業分類標準,由省政務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各行政主管部門整合各行業、各類別、各地區專家資源,形成全省統一的綜合專家庫。2016年年底前,實現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圍內互聯共享,為全國范圍互聯共享奠定基礎。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專家庫,法律法規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專家庫使用實行電子化管理,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采取隨機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評審活動。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嚴格專家入庫資格、資質審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對評標、評審專家的工作態度、評標紀律、專業水平、保密情況等予以記錄并進行定期考評,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退出機制,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四)整合信用體系。省政務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信用辦等部門統籌規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全省互聯互通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庫。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誠信管理辦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各領域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標準。建立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執業信用記錄,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三、統一規則體系
(一)規范交易目錄。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各級政務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編制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目錄,提出必須在統一平臺上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范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目錄編制應包括進場交易的范圍、標準和規模。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列入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全過程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接受監管,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二)完善管理規則。省政務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國家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制定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交易管理、專家庫管理、信用體系建設、監督考核等具體服務管理細則。
(三)建立標準體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公共資源交易特點,制定發布分類統一的交易流程和標準規范,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標準化建設。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流程,明確交易登記、信息發布、專家選取、開標評標等服務環節的具體作業流程和標準。
(四)強化平臺服務。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簡化交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降低交易成本,減輕相關負擔。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是采取審核招標及拍賣文件、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與依法設立的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加強業務銜接,保證法定職能正常履行。
(五)開展規則清理。對我省各級、各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清理,對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堅決予以糾正。省政務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法制辦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省級發布的規則進行清理,各市政務辦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法制辦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市以下發布的交易規則進行清理,清理結果于2016年年底前報省政務辦。清理過程和結果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四、創新監管體制
(一)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管體系。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完善監管機制,防止權力濫用。充分發揮各級政務辦的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門監督作用。各級政務辦要會同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承擔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職能,負責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監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的監管。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商務、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要求,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業監管和監督執法,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創造條件,推動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處室進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現場監督。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操縱公共資源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為相關部門開展監管提供支撐平臺。
(二)推行“互聯網+”監督模式。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轉變公共資源交易監督方式,強化互聯網思維,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對交易活動實現動態監管和自動預警。要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對誠實守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將執業機構和人員的誠信狀況與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銀行授信、公共資源交易執業資格等掛鉤,營造“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處處受限”的社會氛圍。
(三)構建“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格局。各監管部門要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和人員自律機制。鼓勵公共資源交易參與各方、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開展監督,探索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主體的行風監督員隊伍,加強社會監督,形成行政監督、行業自律、社會輿論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格局。
五、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有序推進整合工作。國務院已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省政府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增設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改革組,由常務副省長任第一組長,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平臺整合中的重大問題。改革組辦公室設在省政務辦。各市也要建立相應領導機制,對本地已有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清理整合,2016年一季度前提出具體實施方案。
(二)理順管理體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31號)精神,進一步明確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各地已建立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可逐步并入政務辦,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政務服務中心一體化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政務辦的領導下履行公共服務職責,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提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建議方案;協助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協助建立和維護全省綜合專家庫和信用信息庫;收集、發布和存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管理、行政監管、監察審計提供監管平臺等。
(三)強化部門配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涉及面寬,相關部門要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協同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細化責任,做到人員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四)嚴格督促落實。各地要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評,定期對本地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等,整合期間嚴禁突擊提拔干部、調動人員、私分財物等違規違法現象的發生。省政務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