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稅〔2014〕44號
各市、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訂了《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負責本級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進行資格認定。
經省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省轄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含蘇州工業園區及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進行資格認定。
經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進行資格認定。
第四條 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勒諊矣嘘P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ㄈ┤〉玫氖杖氤糜谂c該組織正?;顒佑嘘P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ㄋ模┴敭a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ㄎ澹┌凑盏怯浐硕ɑ蛘哒鲁桃幎?,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度肴藢ν度朐摻M織的財產不保留(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省轄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上年度是指申報年度的上一年度;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ň牛θ〉玫膽{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暾垐蟾婧徒K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ǘ┦聵I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ㄈ┒悇盏怯涀C復印件;
?。ㄋ模┓菭I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具有資質中介機構的審計(鑒證)報告,報告內容應涵蓋申請前一會計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及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見附件2);
(六)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七)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辦非營利組織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項資料。
第六條 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申請材料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進行資料完整性審核,由省轄市稅務機關匯總上報省稅務機關。
經省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申請材料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進行資料完整性審核,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市稅務機關。
經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直接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應材料。省轄市稅務機關應在次年1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匯總上報省級稅務機關。
第八條 財政、稅務部門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審核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予以公布,并同時報上級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九條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提出復審申請時,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送相應材料。
第十條 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后續管理,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并由認定機關予以公告。
?。ㄒ唬┦聵I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ǘ┰谏暾堈J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ㄈ┯刑颖芾U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ㄋ模┩ㄟ^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ㄎ澹┮蜻`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督K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規〔2010〕14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材料報送要求的通知》(蘇財稅〔2013〕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略)
2.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審計(鑒證)報告(范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