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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項目節能量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4-18 10:46 字體:[ ]

  蘇政辦發〔2015〕2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擬訂了《江蘇省項目節能量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

  為穩妥推進節能量交易新機制,結合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對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實行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的政策要求,從2015年7月1日起,先行在蘇南地區開展交易試點,并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到蘇中、蘇北地區。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抓緊制訂完善《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會同有關部門穩妥有序推進項目節能量交易新機制。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28日   

  江蘇省項目節能量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節能減排的有效促進作用,探索建立我省節能量交易機制,促進控制能源消費增量有關政策的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節能量(以下簡稱節能量)是指節能改造項目節能量和淘汰生產裝置的能耗削減量。

  (一)節能改造項目節能量,是指用能單位通過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節能量,不包括單純以擴大生產能力、調整產品結構等為目的的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果;

  (二)淘汰生產裝置的能耗削減量,是指企業通過淘汰拆除生產裝置,削減產品生產能力規模,所削減的能源消耗量。不包括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減量。

  第三條 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項目、淘汰生產裝置的節能量歸用能單位所有;用能單位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量所有權應由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協商確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單位根據所在區域能源消費增量控制和部分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實行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的規定,向節能量所有權人購買節能量而產生的市場交易行為。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節能量交易工作,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實施節能量交易監督管理。省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本轄區內用能單位節能量項目及其節能量交易、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省范圍內的用能單位、機構以及節能量所有權人,包括各類企業、節能服務公司、銀行、投資公司等機構組織和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參與節能量交易活動。

  第七條 江蘇省節能量交易中心(籌)負責節能量交易平臺建設,按規定組織交易活動,跟蹤評價交易情況。

  第八條 節能量交易堅持自愿及公開、公正和誠信原則,交易主體自愿參與,自主選擇交易對象,交易雙方以外的單位、個人不得干預交易行為和交易價格。

  第二章 節能量審核

  第九條 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項目、淘汰生產裝置的節能量達到500噸標準煤(非工業項目100噸標準煤)以上的,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后6個月內(列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范圍的企業,應在完成碳排放配額履約后3個月內),提請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對其節能量進行現場審核。通過現場審核的項目,由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向節能量所有權人簽發節能量證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確認,包括國家公布的省內節能量審核機構或節能量審核機構在省內的分支機構。

  第十條 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應定期向省節能量交易中心報送節能量證書簽發及其項目相關信息,并由其通過網上平臺公告節能量證書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節能量證書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節能量(項目削減煤炭消費的,同時注明煤炭削減量)、對應的碳減排量、所屬行業、項目內容及地址、項目竣工時間、節能量權利人、發證機構等信息。節能量證書按統一規范編號,節能量證書自簽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第十二條 已核發證書的節能量,在有效期內可用于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換),或轉讓給省內其他用能單位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換)。未獲得節能量證書的項目,其節能量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換)。

  第三章 節能量交易

  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新建、改建或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增能耗,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實行區域能源消費增量控制和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的,可通過節能量交易購買節能量進行能耗平衡替代,以確保符合能耗增量控制和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的有關規定要求。

  列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范圍的企業通過碳排放權交易有償獲取的碳排放配額中所對應的節能量,可用于抵扣新增產能項目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要求。

  第十四條 節能量所有權人需要通過節能量交易市場轉讓節能量的,應填寫轉讓交易申請表,經所在設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同意后,報省節能量交易中心,省節能量交易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平臺發布轉讓信息。申請節能量交易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節能量轉讓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

  (三)法人登記證書;

  (四)稅務登記證書;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者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以及辦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七)淘汰生產裝置的企業注銷后,可由合法的節能量權利人(含個人)辦理轉讓登記。由個人登記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及相應的權利證明。

  第十五條 轉讓節能量的用能單位應完成政府下達的節能、能源消費總量及碳排放控制目標。節能量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管理要求。

  列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范圍的企業,未完成碳排放配額履約任務的不得出售節能量;已完成碳排放配額履約任務的,在自愿注銷的清繳結余配額中所對應的節能量可通過節能量交易出售。

  第十六條 節能量交易暫定采取雙邊協商模式,待條件成熟后推行線上交易平臺競價模式。雙邊協商模式,由符合條件的節能量買賣雙方自主尋找交易對象,通過自主協商達成交易意向,簽訂交易合同;交易平臺競價模式,由符合條件的節能量買賣雙方通過省節能量交易線上平臺申報節能量和價格,尋找交易對象,達成交易合同。

  第十七條 省節能量交易平臺公告的節能量,可根據出讓和受讓方需求分拆交易,分拆的最小節能量為100噸標準煤。進行節能量分拆,應同時分拆對應的碳減排量。

  第十八條 需要購買節能量的用能單位應填寫節能量購買申請表,說明具體用途,經所在設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同意后,在審批規定的購買額度范圍內,通過省節能量交易網上平臺公布的節能量轉讓信息,與出讓方協商達成交易,按統一格式簽署節能量交易協議,購買方向出售方支付交易金額,交易雙方向省節能量交易中心報送節能量交易交割申請表,由省節能量交易中心向購買方核發新的節能量證書,新證書的有效期與初始證書相同。交易中心同時注銷原節能量證書,并通過網上平臺公布交易信息。

  第十九條 經交易并完成交割的節能量,可在節能量證書明確的有效期內用于購買方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增能耗替代。如因情況變化,不再需要使用該節能量指標的,在該節能量有效期內,可贈與其他用能單位或通過交易市場進行轉讓。

  第二十條 經審核并獲得證書的節能量,其所有權人可將節能量贈與其他用能單位。贈與雙方應簽署協議,并經贈與雙方所在的設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同意后,向省節能量交易中心申請交割,由省節能量交易中心注銷原有證書,核發新的節能量證書,并通過網上平臺公布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及其節能量審核管理,定期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復核,保證節能量真實、準確。

  第二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加強對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在節能量審核和節能量證書簽發存在的不規范行為,督促整改,并視情況取消其江蘇省節能量交易的節能量證書簽發資格;對存在問題的項目,注銷其節能量證書,并在網上公示。

  第二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加強對省節能量交易中心及其節能量交易平臺運行的監督管理,規范節能量交易、節能量使用的管理,確保及時公布節能量證書、節能量交易和使用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省物價局應加強對節能量交易價格的指導監督,防止過度投機,確保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加強對所轄區域內節能改造和淘汰生產裝置項目的跟蹤管理,加強對項目及其節能量交易、使用的監管,鼓勵用能單位參與節能量交易。

  設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確保節能量交易與地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項目審批環節的有機銜接。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有關部門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評審查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能耗增量控制或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的,應審查其新增能耗指標的落實情況,沒有落實能耗增量指標或置換要求的,應通過購買等途徑(如贈送)獲取有節能量證書的節能量以滿足項目建設要求。項目能評審查部門應在出具能評批復意見后7個工作日內,將用于替代(或置換)的節能量及其證書情況通報省節能量交易中心,省節能量交易中心應將節能量證書予以注銷,并在網上公布證書注銷和節能量使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節能量交易中心應實行信息公開,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對項目及其節能量審核、節能量交易、節能量使用等各環節的監督。

  對在節能量審核、交易、使用等環節的違法失信行為,將記入省社會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礎數據庫;相關行為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省節能量交易中心應定期匯總、總結節能量審核、登記、交易和使用等情況,并及時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節能量交易、使用過程中,供需雙方發生矛盾糾紛時,可請省節能量交易中心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節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碳交易領域,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節能量審核及節能量證書等管理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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