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15〕4號
各市、縣(市、區)水利(務)局,廳直各水利工程管理處:
《〈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水利廳
2015年4月24日
《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河勢變化頻繁的河段建設對防洪、排澇、調水、通航有影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屬水利工程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指定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或者湖泊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河道、湖泊、水庫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設施安全的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屬水利工程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1.在河勢變化頻繁的河段建設對防洪、排澇、調水、通航有影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1)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沒有設計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設計排澇水位或者設計灌溉水位,下同)斷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線在20米以下的,指定單位代為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線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單位代為拆除,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線在4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指定單位代為拆除,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岸線在100米以上的,指定單位代為拆除,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或者湖泊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河道、湖泊、水庫行水蓄水能力建設活動的
(1)建設活動影響河道行水蓄水能力的
①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第2點第(1)項執行;
②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③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活動影響湖泊行蓄水能力的
①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第1點第(1)項執行;
②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③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活動影響水庫行蓄水能力的
①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建設活動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自行拆除、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第12點執行。
②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建設活動占用面積在4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或者湖泊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河道、湖泊、水庫工程設施安全的建設活動的
(1)建設活動對工程設施造成的損失在一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罰款;
(2)建設活動對工程設施造成的損失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活動對工程設施造成的損失在五萬元以上,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興建或者未按照審查同意的方案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照規定報送建設項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關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屬水利工程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1.未興建或者未按照審查同意的方案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
(1)未按照審查同意的方案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罰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罰款。
3.未按照規定報送建設項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關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的
(1)報送建設項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關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不齊全,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報送建設項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關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經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改變工程設施以及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用途或者工程位置、界限、布局、結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屬水利工程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審查同意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經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改變工程設施以及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用途或者工程位置、界限、布局、結構的
(1)建設項目投資額在二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排除影響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第(1)點執行;
(2)建設項目投資額在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排除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投資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排除影響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排除影響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5)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建設項目投資額在八十萬元以上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臨時占用水域期滿未經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繼續占用水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屬水利工程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延期占用水域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臨時占用水域經批準的延長期限已滿,未按照占用水域承諾書承諾自行恢復水域原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屬水利工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水域原狀,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屬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指定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1.臨時占用水域期滿未經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繼續占用水域的
(1)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延期占用水域手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辦延期占用水域手續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補辦延期占用水域手續的,處三萬元罰款。
2.臨時占用水域經批準的延長期限已滿,未按照占用水域承諾書承諾自行恢復水域原狀的
(1)按照占用水域承諾書承諾自行恢復,但未達到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占用水域承諾書承諾自行恢復水域原狀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恢復的,處三萬元罰款。
《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種植方式和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按照開墾面積,可以對個人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種植方式和措施的
1.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2.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對個人處以每平方米一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六元以下罰款;
3.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保證水土保持設施功能正常發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保證水土保持設施功能正常發揮,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影響水土保持有效防護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2.影響水土保持有效防護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3.影響水土保持有效防護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個人處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