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5〕1號
各市、縣(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5年4月30日
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以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適用于江蘇省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商品或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
第三條 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成本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成本費用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ㄈ┫嚓P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成本費用應當與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過程相關。
?。ㄋ模嘭煱l生制原則。凡屬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當期定價成本;凡不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當期定價成本。
第四條 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政府審計報告、專項成本審計報告,以及經營者會計報表及其附注、賬冊、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將經營者財務會計成本(以下簡稱經營者成本)合理歸集核算為定價成本。
第五條 同一區域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類經營者的,應當對每一個經營者進行成本監審;經營者眾多的,應當選取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的經營者作為樣本點并逐一進行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應當采用加權平均方法計算確定定價成本。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六條 經營者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相關企業會計制度的,定價成本由產品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構成。
(一)產品成本是指經營者在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材料(原輔材料、燃料動力、備品備件等)、職工薪酬(直接生產人員的工資、補貼)等直接支出,以及不能直接計入但必須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的各種間接費用。
具體不同行業經營者產品成本核算對象與成本核算項目和范圍參照本通則附件執行。
(二)銷售費用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固定資產修理費和折舊費等。
(三)管理費用是指經營者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部門的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業務招待費、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技術開發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其他管理費用。
?。ㄋ模┴攧召M用是指經營者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及相關手續費等。
?。ㄎ澹I業稅金及附加是指經營者依法繳納的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七條 經營者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定價成本由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構成。
(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經營者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比較單一,可以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如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較多,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按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
(二)管理費用是指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及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ㄈ┗I資費用,是指經營者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財務費用。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第八條 經營者為預算會計單位的,定價成本由基本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項目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構成。
?。ㄒ唬┤藛T經費支出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金、醫療費、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以及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ǘ┤粘9媒涃M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通訊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材料費、勞務費、工會經費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ㄈ╉椖恐С鍪侵感姓聵I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而發生的支出。
第九條 定價成本為商品或服務的單位成本,以人民幣元為計價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三章 主要成本指標及審核
第十條 成本監審應當對經營者成本核算方法的合理性,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確定成本監審的重點環節。
第十一條 在崗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個會計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在崗職工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資性津貼和補貼以及其他工資。
第十二條 在崗職工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且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本單位支付各項工資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以及上述人員中由于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本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在崗職工不包括:
(一)本單位使用且由本單位直接支付工資(勞務費)的勞務派遣人員;
(二)本單位因勞務外包而使用的人員。
第十三條 在崗職工人數按下列方法核定:
?。ㄒ唬┯卸▎T標準的,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實際在崗職工人數低于定員標準下限的,按定員標準下限核定;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
?。ǘ]有定員標準的,應參照行業公認標準,并結合經營者實際生產(供給)能力核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在崗職工人數變動較大的,應計算月平均數,不得用年末數替代在崗職工人數。
第十五條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經營者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以下兩個數值中的較低值:
?。ㄒ唬┊數卦撔袠I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ǘ┊數爻擎傇趰徛毠て骄べY的1.2倍。
審核時應結合工資年增長率水平。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經營者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社會保障費,應當按核定的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以及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據實核定。
核定的在崗職工工資總額等于核定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在崗職工人數。
職工福利費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計提比例;應在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重復列支。
第十七條 經營者為投資者或在崗職工支付的補充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企業年金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八條 原材料、燃料、動力等單耗數量技術指標按照行業標準或同行業可比平均水平確定;沒有行業標準或同行業之間技術指標不可比的,應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等技術參數,適當考慮經營者實際情況和區域差異等因素綜合確定。必要時可咨詢專業機構或邀請相關專家參與審核。
原材料、燃料等存貨無論是外購還是自制,均應當根據經營者庫存商品明細賬計算實際加權平均成本;對進貨價格明顯偏高的,應當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第十九條 業務招待費按下列情形分類審核:
?。ㄒ唬┙洜I者為企業性質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監審年度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
(二)經營者為行政事業性質的,公務接待費按照不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商品和服務支出”的2%計入定價成本;沒有預算會計資料的,按照審核后當年“商品和服務支出”扣除“公務接待費和維修費”余額的2%審核。
實際未達到上述比例的,不得核增。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年限、折舊費用以及后續支出和修理費用的審核,按照《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蘇價本〔2013〕2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攤銷法進行攤銷,攤銷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
?。ㄒ唬┳鳛橥顿Y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二)土地使用權費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攤銷。
?。ㄈ┨卦S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明文規定允許特許經營權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攤銷,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攤銷。
?。ㄋ模@麢嗟绕渌麩o形資產,有明確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攤銷,未明確受益年限的按10年攤銷。
第二十二條 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中,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五險一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業務招待費等按本通則有關規定審核外,其他費用原則上按照行業財務制度和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據實核定,有關價格管理辦法對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比例或比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費用中貸款利息支出應當根據實際貸款額及與金融機構簽定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核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年利率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核定。
經營者向關聯方支付的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2倍的利息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經營者向個人的借款利息,應根據借款合同、利息費用支付憑證、個人收取利息開具的正式稅務發票進行審核,但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基準利率1.2倍。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下同)和貸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下同)同時存在的,計入定價成本的財務費用區別下列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一)對外投資額大于貸款額的,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ǘν馔顿Y額小于貸款額的,應將貸款額扣除對外投資額后的凈額作為計算財務費用的依據,并根據收入比分配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獲得的與被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本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審核;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生產經營多種商品(產品)、服務或有多個收費項目的,應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攤共同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其他業務成本應單獨核算,不得計入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未單獨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收入比例、從業人員數量比例、資產比例等合理的分攤方法,計算其他業務成本并從當期定價總成本中予以剝離。
第二十八條 沒有正式營業或處于非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的,應當依據有權部門(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文、批件為基礎,參考已正式營業的同類商品或服務成本核定定價成本,并應當對定價成本進行跟蹤調查。
第二十九條 成本監審報告應當披露經營者的財務狀況,對重要的財務指標進行縱向比較分析,存在異常變化趨勢的,應當說明原因。
(一)財務狀況包括年末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監審年度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收支結余、凈利潤;被監審商品或服務的產量、銷售量和銷售收入,收費項目的收費額等。
?。ǘ┴攧罩笜税ㄙY產負債率、主營業務毛利率、銷售利潤率、銷售費用率、凈資產收益率等。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經營者下列支出、損失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ㄒ唬┓浅掷m、非正?;顒影l生的支出;
(二)與被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
?。ㄈ┵Y產減值損失;
?。ㄋ模┓橇鲃淤Y產處置凈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資產盤虧損失等與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營業外支出;
(五)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買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ν馔顿Y的支出;
?。ㄆ撸└鞣N罰款、滯納金、違約金支出;
(八)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ň牛┫蛏霞壒净蚬芾聿块T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ㄊ╇m與被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經費來源的支出;
(十一)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定價成本監審應當根據本通則和《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第92號令)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增加成本或減少收入的,應當按公允價格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通則未作明確說明的其他費用或支出,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沒有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應當按照有利于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確定核算方法和標準,且符合行業或區域范圍內公允水平。
第三十四條 本通則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通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