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海規〔2015〕2號
各省轄市及昆山、泰興、沭陽縣(市)漁業主管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局依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江蘇省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
2015年5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江蘇省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及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江蘇籍漁業船員和在江蘇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
第三條 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全省漁業船員管理工作。江蘇漁港監督局組織實施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港監督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漁業船員任職和發證
第四條 海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等級、職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等級、職級分為:
(一)駕駛人員證書
一級證書:適用于船舶長度24米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包括一級船長證書、一級船副證書;
二級證書:適用于船舶長度12米以上不足24米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包括二級船長證書、二級船副證書。
(二)輪機人員證書
一級證書:適用于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包括一級輪機長證書、一級管輪證書;
二級證書:適用于主機總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包括二級輪機長證書、二級管輪證書;
(三)機駕長證書:適用于船舶長度不足12米或者主機總功率不足50千瓦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以及無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
第五條 各級漁港監督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負責轄區內漁業船員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一)江蘇漁港監督局負責海洋漁業船舶一級駕駛人員、一級輪機人員、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內陸漁業船舶一級駕駛人員、一級輪機人員,以及遠洋漁業職務船員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二)江蘇漁港監督局各分局負責轄區內海洋漁業船舶二、三級駕駛人員,二、三級輪機人員,助理船副、助理管輪,以及內陸漁業船舶二級駕駛人員、二級輪機人員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三)設區的市、縣級漁港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海洋漁業船舶機駕長、普通船員,以及內陸漁業船舶機駕長、普通船員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未設漁港監督機構的,由江蘇漁港監督局或其授權的漁港監督機構負責。
第六條 漁業船員證書實行簽發人制度。漁業船員證書簽發人由設區的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經江蘇漁港監督局考核合格,授權簽發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
第七條 漁業船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海洋漁業機駕長及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持證人70周歲生日,其他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持證人65周歲生日。
第八條 漁業船員證書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遠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由農業部印制;其他漁業船員證書由江蘇漁港監督局負責印制。
第三章 漁業船員配員
第九條 船舶長度不足12米或者主機總功率不足50千瓦的海洋漁業船舶,駕駛與輪機崗位分設的,配備機駕長2名;駕駛與輪機崗位合一的,配備機駕長1名。
海洋漁業船舶其他職務船員的最低配員標準,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內陸漁業船舶應當滿足以下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
(一)駕駛人員
1.船舶長度24米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一級船長、一級船副各1名;
2.船舶長度12米以上不足24米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二級船長、二級船副各1名。
(二)輪機人員
1.船舶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一級輪機長、一級管輪各1名;
2.船舶主機總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二級輪機長1名。
(三)機駕長
1.船舶長度不足12米或者主機總功率不足50千瓦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駕駛與輪機崗位分設的,配備機駕長2名;駕駛與輪機崗位合一的,配備機駕長1名;
2.無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機駕長1名。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可以根據作業安全和管理需要,增加職務船員的配員。
持有高等級、職級船員證書的船員可以擔任低等級、職級船員職務。
持有海洋或者內陸漁業船舶駕駛人員證書的船員抽考“輪機常識”合格后,可以擔任相應的機駕長職務。
第十二條 持有海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船員,經遠洋漁業專項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在遠洋漁業船舶上任職。
第十三條 持有海洋漁業船員證書的船員,除助理船副、助理管輪外,可以在相應的內陸漁業船舶上擔任同等職務。其中:駕駛人員、機駕長需加考“避碰規則”合格。
第四章 漁業船員培訓
第十四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分為海洋一、二、三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和內陸一、二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按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漁業船員的培訓:
(一)海洋漁業船員各級培訓機構,除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等級、職級海洋漁業船員培訓外,還可以承擔內陸漁業船員培訓;
(二)內陸一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內陸漁業船舶各類各級職務船員培訓和基本安全培訓;
(三)內陸二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內陸漁業船舶機駕長培訓和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開展相應培訓所需的場地、設施、設備和教學及管理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包括學員管理制度、教學人員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人身安全防護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制度;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海洋一、二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的條件、培訓情況和培訓質量等由江蘇漁港監督局負責監督檢查;海洋三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和內陸一、二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的條件、培訓情況和培訓質量等由設區的市漁港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期培訓班開班前,將培訓計劃報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漁港監督機構備案。培訓計劃包括培訓的對象、規模、時間、內容、師資、教材、場所、設施及設備等內容。
第十八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漁業船員考試大綱規定的相應等級、職級理論考試和實操評估科目考核的要求組織培訓。
對參加培訓課時達到規定課時80%的學員,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方可出具有效期為二年的漁業船員培訓證明。漁業船員培訓證明有效期內未申請考試或者考試科目未能全部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培訓。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培訓費用,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漁業船員考試與考核
第二十條 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應當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其中,申請海洋漁業船舶機駕長或者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人員年齡放寬至不超過65周歲;漁業船員健康標準中,其他漁業船員的視力要求按照輪機人員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申請資歷條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中,內陸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晉升順序和初次申請考試資歷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內陸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按照以下順序依次晉升:
1.內陸漁業駕駛人員:機駕長或二級船副→二級船長或一級船副→一級船長;
2.內陸漁業輪機人員:機駕長或二級管輪→二級輪機長或一級管輪→一級輪機長。
(二)初次申請內陸漁業船舶職務船員證書考試資歷條件:內陸漁業二級船副、二級管輪、機駕長職務船員證書的,應當擔任漁撈員、水手、機艙加油工或電工實際工作滿24個月。
第二十二條 申請漁業船員證書,除由申請人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漁港監督機構直接提出書面申請外,也可以由參加培訓的培訓機構或者漁業船員服務機構代為辦理。
申請漁業船員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簽字確認的漁業船員證書申請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醫院出具的12個月以內的漁業船員體格檢查表;
(四)培訓機構出具的二年以內的漁業船員培訓證明;
(五)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電子照片;
(六)申請職務船員證書的,還須提交任職資歷證明,并交驗普通船員證書或者原漁業船舶職務船員證書;
符合申請條件的,漁港監督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漁業船員考試準考證。
第二十三條 漁業船員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操評估。海洋漁業船員考試按照農業部公布的海洋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組織實施;內陸漁業船員考試按照江蘇漁港監督局制定并公布的內陸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組織實施。
理論考試方式一般采用筆試,有條件的機構應當實行計算機無紙化考試。
申請普通船員、機駕長考試,確因文化水平限制無能力參加筆試的,由本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漁港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可以采用口試方式。口試由兩名監考人員同時在場,并簽字確認。
漁港監督機構在組織漁業船員實操評估時,可以聘用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員共同進行。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部分考試、評估科目成績不合格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補考2次,逾期未申請補考或者補考2次仍不能通過全部考試的,需重新參加培訓。
考試、評估成績自全部科目合格之日起2年內有效。
第二十五條 組織漁業船員考試,每個考場不得少于兩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當規范著裝,切實履行監考職責。
對違反考場紀律的,取消其當科考試成績,漁港監督機構一年內不予受理補考申請。對嚴重違反考場紀律的船員,取消其考試資格,漁港監督機構兩年內不予受理漁業船員證書考試申請。
第二十六條 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后6個月內,持證人應當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漁港監督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申請換發證書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年齡;
(二)證書有效期內實際任職滿24個月,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第二十七條 漁港監督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職務知識技能更新情況,對申請人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換發原等級、職級證書。
對證書有效期屆滿,逾期不足五年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等級、職級考試科目組織抽考,抽考合格的,換發原等級、職級證書;逾期超過五年的,申請人應當重新參加相應培訓,申請原等級職級證書考試。
異地申請換發證書的,需經原發證的漁港監督機構同意。接受換發證書申請的漁港監督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和職務知識技能更新情況,對申請人按照相應等級、職級考試科目組織不少于一門科目的抽考。抽考合格的,換發原等級、職級證書。
第二十八條 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的院校畢業生申請漁業船員職務船員證書,應當參加相應等級、職級全部科目的實操評估。實操評估合格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核定證書等級、職級,并發給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 曾在軍用船舶、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駕駛人員、輪機人員以外的漁業船員證書的,可以申請直接換發;申請駕駛人員、輪機人員證書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參加相應科目的抽考:
(一)申請海洋駕駛人員的,應當抽考“捕撈基礎”和“漁業船舶管理”;
(二)申請內陸駕駛人員的,應當抽考“船舶管理”;
(三)申請輪機人員的,應當抽考“輪機管理”。
經抽考合格的,參照《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換發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第六章 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
第三十條 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實行聘任制。
申請擔任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港監督機構中,具有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持有不低于被評估漁業船員申考證書等級職級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并實際擔任過該職務;
(二)航海、海洋漁業、船舶工程等相關院校以及漁業船員培訓機構中具有被評估漁業船員申考證書等級職級實際操作、教學能力的專業教師;
(三)漁業企業中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持有不低于被評估漁業船員申考證書等級職級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并實際擔任該職務24個月以上。
第三十一條 江蘇漁港監督局負責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的考核、聘任、監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全省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數據庫。
申請擔任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的,由所在單位推薦,向江蘇漁港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2寸白底彩色照片3張;
(四)學歷教育畢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及其復印件;
(六)船上任職資歷或教學資歷證明。
江蘇漁港監督局應當對申請人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江蘇省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聘任證書》。
第三十二條 實操評估員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本項目評估所需場地、設備、設施、器材、圖書資料等是否符合評估需求;
(二)核對考生信息,按照評估要求進行評估,并做好評估記錄;
(三)按照評分標準確定評估成績,并點評考生實操技能,總結評估工作,提出相關建議;
(四)維護評估現場秩序,并做好評估操作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評估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考試發證機關通報。
第三十三條 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應當在聘任證書規定的評估項目內,從事實操評估工作。
第三十四條 漁業船員實操評估考試前,組織實操評估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制定評估實施計劃。評估實施計劃包括評估的項目、時間、地點、以及漁港監督人員和實操評估員的組成等。
實操評估員從全省評估員數據庫中隨機抽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漁業船員培訓檔案。
每期培訓班結束后,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培訓申請報告、批函、計劃、師資、教案、質量督查記錄、總結,以及培訓船員名冊、登記表、考勤表、培訓證明發放登記表等及時分類歸檔。
第三十六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漁業船員管理監督檢查制度,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加強漁業船員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漁業船員用工管理制度,督促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依法與漁業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按照規定配備合格船員,保證漁業船員培訓資金的投入,完善船員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漁業船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組織船員履職情況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和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管理,建立健全漁業船員培訓和服務體系,并加強培訓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公布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辦法》和1994年12月2日公布的《〈內河漁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江蘇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