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5〕4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標準(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5日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2〕14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對照《江蘇教育現代化指標體系》,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各級政府規劃、建設、管理、督導和評價義務教育學校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我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包括完全小學、非完全小學(含規劃保留的教學點)、初級中學和九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參照執行本標準。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辦學標準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學校設置
第四條 學校布局根據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發展一體化規劃要求,結合人口變化趨勢、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邊交通等因素綜合確定,統籌考慮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
第五條 學校選址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原則上1萬至2萬人設1所完全小學,2萬至4萬人設1所初級中學,必要時可設置分部或教學點。
第六條 新建學校宜按以下規模設置:完全小學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級中學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貫制學校為36班、45班、54班。
第七條 學校實行標準班額辦學,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有條件的地區可推行小班化教學。
第八條 學校應建在交通便捷、陽光充足、空氣流通、場地干燥、排水通暢、地勢較高的地段,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場地,校門前平坦開闊,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衛生、無污染源。
第三章 校園建設
第九條 校園規劃科學、功能完備、設施齊全、環境優美,教學、運動、生活等區域劃分合理。
第十條 校園規劃建設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體育運動場地、集中綠化用地、道路及廣場、停車場用地等,校園中心廣場或主要運動場區等顯要位置應設置標準的升旗臺、旗桿。城市學校用地緊張且無法擴展的,可在保障學生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利用地下或樓頂等空間。
第十一條 學校生均占地面積小學不低于23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8平方米,老城區學校生均占地面積小學不低于1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3平方米。
第十二條 學校建筑用地根據不同規模學校的建筑面積與容積率之比確定,學校建筑用地容積率均應低于0.8,老城區學校建筑用地容積率不超過1.2。
第十三條 體育運動場地應包括田徑運動場地、球類場地、固定體育器械場地、風雨操場。
第十四條 集中綠化用地應包括集中綠地、小學自然科學園地或中學生物園地等,體現環保性、知識性和人文性。小學生均綠化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生均綠化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且學校綠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五條 停車場地設置科學,城市新建學校可建設地下停車場地。
第十六條 生均校舍建筑面積(不含宿舍)小學不低于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9平方米。
第十七條 校舍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辦公用房、后勤生活用房。每間普通教室使用面積小學不低于6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75平方米,有條件的學校可在教室、走廊設計上滿足學生活動和資源建設需要。
第十八條 校舍建筑堅固、適用、通風,符合抗震、消防、人民防空、綠色節能等規范要求。多層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樓梯,樓梯坡度不大于30度,護欄堅固。校舍內外墻面平整,無明顯尖銳突出物體,室內無裸露電線,地面防滑。
第十九條 小學主要教學用房設置不高于4層,初中主要教學用房設置不高于5層。教學用房內采光良好、光線充足。
第二十條 校舍安全監控、質量鑒定、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完善,校舍安全隱患及時排除,D級校舍及時拆除。新建校舍應在當地房屋建筑抗震設防要求的基礎上提高一檔,并統籌考慮避難功能,滿足綜合防災要求。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季節變化為學生提供冷熱飲用水。廁所滿足不同性別學生的使用需要,全面實現水沖式、無異味。學生有在校就餐需求的,學校可建造食堂并按標準配備相關設施。學生有在校寄宿需求的,學校可按規定建造宿舍,按1人1張床配備床位,并按標準配備食堂、浴室、值班室等生活用房。
第二十二條 留守少年兒童較多的學校建立親情電話屋、視頻室等。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校舍、設施、路面兼顧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特殊需要。
第四章 教育裝備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按《江蘇省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標準》Ⅰ類要求配備儀器設備。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圖書館(室)設置閱覽室、電子閱覽室、藏書室等,生均圖書小學不低于30冊、初中不低于40冊,年生均新增圖書l冊。有條件的學校可建設校園圖書亭、班級圖書角及其他圖書點等。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建有校園網、計算機網絡教室、多媒體教室,配備校園廣播、電視等。在校生數與網絡環境下學生使用計算機數之比小學達10∶1、初中達8∶1,教師數與網絡環境下教師使用計算機數之比達1∶1。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要求建設各類實驗室,小學每間科學實驗室使用面積大于95平方米、每間探究性實驗室使用面積大于96平方米,初中每間實驗室使用面積為96平方米至110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學校配備美術教室,每間使用面積不低于95平方米,準備室面積不低于24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學校配備音樂教室和舞蹈教室,每間使用面積不低于95平方米,器材室面積不低于24平方米。
第三十條 學校配備勞動技術實踐室。
第三十一條 學校運動場地建設及體育器材配備符合《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GB/T19851-2005)。
第三十二條 校園安全防護在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達到國家和省定要求,并按規定配備衛生保健室、急救箱和藥物,配備心理健康教育室。
第五章 教師隊伍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編制標準及教育教學需要配齊配足教職工,小學、初中教職工與學生比分別達1∶19和1∶13.5,并可根據當地年人均財政收入等情況核增規定比例的專任教師編制。
第三十四條 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量內,按照課程規定要求配備音樂、體育、美術科目教師,其中專職教師比例小學、初中分別不低于60%和80%。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和衛生保健人員。
第三十五條 專任教師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達到《中小學教師專業標準》,學歷學位符合省定要求,5年內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360學時,學校年度公用經費中教師培訓支出不低于5%。
第三十六條 校長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達到《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標準》,5年內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360學時。
第三十七條 教師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不歧視、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進行有償家教,不到社會培訓機構兼職。
第三十八條 教師和校長實行定期交流,每年有15%符合條件的骨干教師、專任教師按規定在城鄉、學校之間流動。在同一學校任教滿6年、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教師,在同一學校任職滿2屆的校長,須進行交流。
第六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九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面向全體學生,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年度教學計劃,開齊開足課程。學校可結合實際,開設校本選修課程,滿足學生個性發展的多樣化選擇。學校應使用經國家或省審定的教材,按規定推薦教輔材料。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健全德育工作機構,完善機制制度,創新德育形式,豐富德育內容,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二條 強化教學常規管理,優化備課、上課、作業、輔導、評價等環節。加強對課程、教材、教法和學生的研究,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建立學校領導兼課、聽課、評課制度,形成課堂教學質量常態分析與管理機制。
第四十三條 嚴格規范辦學行為,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小學和初中每天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含早讀)時間分別不超過6小時和7小時。合理安排學生作業量,小學一、二年級不布置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量控制在1小時以內,初中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量控制在1.5小時以內。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煉1小時,每年舉辦1-2次學生運動會。定期舉辦校園藝術節、讀書節、科技節等活動。
第四十五條 注重開發和利用校內外教育基地及其他社會資源,開展勞動技術教育和形式多樣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七章 學校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落實校長全面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教職工民主參與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健全內部機構,合理設置崗位,明確職責分工,實行人員聘用制、崗位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完善教師績效工資制度。
第四十八條 堅持民主管理,推行校務公開,定期召開校務會議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時向師生、家長和社會公開重要信息。重視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引導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監督。
第四十九條 建立學生社團組織,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及學生會、班委會等學生組織的作用,促進學生自主管理。
第五十條 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按施教區招收學生,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做到規范招生、陽光招生。
第五十一條 均衡配置師資等教學資源,不設重點班、快慢班、特長班、實驗班等,學生入學隨機均衡編班。
第五十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務管理,依法接受教育、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和師生安全教育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災害、應急避險、防范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十四條 校風、教風、學風優良,重視文化建設和特色建設。
第八章 質量評價
第五十五條 樹立正確的教育質量觀,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考核制度。評價應關注個體差異,注重過程性、發展性。
第五十六條 健全學生發展評價辦法,建立學生成長電子檔案或記錄袋。小學實行等級記分制,中學實行綜合素質評定。
第五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業質量標準,建立學生學業質量監測制度,學生學業水平合格率達95%以上。
第五十八條 《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合格率達90%以上,每個學生至少學習掌握2項體育運動技能和1項藝術特長。
第五十九條 實行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每3年對學校開展1次素質教育綜合督導評估,不定期開展專項督導。
第六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學校定期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考核學校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經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堅持“以縣為主”辦好每一所義務教育學校,重點加大對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投入力度,不斷縮小辦學差距。縣級人民政府統籌推進本地區義務教育改革發展,部門、鄉鎮(街道)和社會力量促進學校發展的職責明確。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全面納入各級財政保障范圍,實行預算單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學校建設標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
第六十三條 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在不低于省定基準定額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物價變動、發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單軌、雙軌的村小和教學點,設置基本保障經費并適當傾斜。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免收學生學費、雜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農村學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費。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物價和財政等部門核定的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擅自另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六十五條 建立完善扶困助學制度,保證學區內每個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并完成學業。留守少年兒童、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殘疾兒童少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學習困難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十六條 建立健全校舍維修改造經費保障機制,制定校舍維修生均撥款定額標準并適時調整。統籌整合公共財政預算中各類校舍建設資金,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的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
第六十七條 加強教育經費監督和管理,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科學合理使用經費,提高辦學效益。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新建學校嚴格按照本標準建設管理。現有學校不符合標準的,應采取綜合措施,盡快達到本標準要求。
第六十九條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資源配置標準(試行)》(見附件)按小學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測算,不同規模學校建設及設備配置具體要求按附表相關標準執行,單軌學校和教學點參照執行。
第七十條 本標準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