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號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規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制訂了《江蘇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3月17日
江蘇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依法治稅,推進科學民主決策,提高稅收執法質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及省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實現社會、法律相統一的執法效果。
第四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章 審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縣級(含)以上國家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負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審理委員會主任由國稅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稅政業務、納稅服務、征管科技、大企業稅收管理、稅務稽查、督察內審部門。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制定審理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等制度;
(二)指導監督下級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三)負責審理本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的案件;
(四)作出審理結論。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審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職責如下:
(一)審核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材料;
(二)向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書面審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匯總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以書面形式出具的審理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四)負責審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務,并做好案件審理記錄;
(五)制作審理會議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六)監督《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的執行;
(七)向審理委員會報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的執行結果;
(八)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統計、報告和資料歸檔等日常事務;
(九)承辦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參加案件審理。稽查局負責向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等相關資料;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稽查局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業務職責,根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的案件資料進行審理并提出書面意見。
第九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利害關系。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范圍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
(一)重大稅務處理和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稅收規模、案件查處等情況確定,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具體標準見附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國稅機關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行分級審理制度,各級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本單位稽查局提請的符合本辦法的重大稅務案件。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三條 對達到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標準的,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也可以通過征管信息管理系統了解稅務案件的查處情況。
第十四條 需要報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稽查局應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并將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一并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包括:
(一)案件來源材料;
(二)立案審批表;
(三)檢查過程中使用的執法文書;
(四)稽查報告(包括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檢查情況、案件基本事實、檢查人員擬處理意見);
(五)聽證材料;
(六)稽查局的內部審理報告(包括審理查明事實、爭議問題焦點、擬處理意見);
(七)相關證據材料。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及依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
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并將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完整移交,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注明存放地點。
第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并與稽查局辦理交接手續,共同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交接單》,注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簽名。
對于證據目錄中列舉的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場查驗。
第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結果,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
(一)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審理范圍,提交了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的,建議受理;
(二)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審理范圍,但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建議補正材料;
(三)提請審理的案件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審理范圍的,建議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但下列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補充調查的時間;
(二)就有關政策問題書面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
(三)處理意見報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
(四)重大案件報經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定性的時間。
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第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當重點審查: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稅款計算及案件定性是否正確和準確;
(六)稽查局提出的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案件,可以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或證據存放地查閱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采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節 書面審理
第二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批準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公章,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協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將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補充調查。
第二十四條 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稽查局完成補充調查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辦理交接手續。
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的,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審理。
第二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二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三節 會議審理
第二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二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會議審理的報告,應當說明成員單位意見分歧、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情況和初審意見。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前3日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通知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案件調查人員、案件初審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審理委員會可要求調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會議。
第三十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后,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第三十一條 經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調查;
(三)案件執法程序違法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處理;
(四)案件適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有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制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六章 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行。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處罰的案件,應當以縣級國家稅務局名義作出。
文書送達后5日內,由稽查局將相關文書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案件執行結束后5日內,由稽查局將執行結果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的歸檔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順序統一編號,做到一案一卷、資料齊全、卷面整潔、裝訂整齊。
需要歸檔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包括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以及本辦法附列的有關文書。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應當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將本轄區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報送上級國稅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辦理的其他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專用章。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5日以下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劃和要求,省局應當積極推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信息化建設,各級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應當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運行。
第四十二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應當加大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基礎投入,保障審理人員和經費,配備辦案所需的錄音錄像、文字處理、通訊等設備,推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規范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國稅發〔2003〕158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規程〉的通知》(蘇國稅辦發〔2012〕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