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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9-11 17:24 字體:[ ]

  蘇水規〔2015〕7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水利(水務)局,廳直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工程質量,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省政府《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現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水利廳  

  2015年7月30日 

  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省政府《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水利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三條 水利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財政性投資為主的水利建設工程,其工程造價的計價管理、從業管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他行業的和其他投資來源的水利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計價管理

  第五條 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審核估算、概算、工程量清單、標底、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

  (三)進行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簽證、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處理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工程造價鑒定。

  (六)與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水利建設工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規范、規定、定額、造價信息、合同等進行計價。

  本省及省以下審批的項目,原則上采用《江蘇省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及配套定額;國家審批的項目,采用水利部《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及配套定額。

  第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和環節,應當編制相應的造價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SL 618)和相關編制依據進行編制。

  (二)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初步設計概算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 619)和相關編制依據,結合工程建設條件和基礎資料,引用概算定額進行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之差,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10%以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是項目總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初步設計概算需調整時,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三)招標人設有標底、最高投標限價的,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或招標設計圖、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結合質量、工期和市場供求等因素,引用預算定額進行編制。工程量清單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1)和有關行業標準進行編制。

  標底和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相應范圍內。

  (四)投標人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相關定額,結合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等因素,編制投標報價。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編制確定且不得低于企業成本。

  (五)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前,應當編制合同工程結算。合同工程結算按照中標價、合同約定的計價和調價方法、完成的工程量等進行編制。因設計變更產生的費用和工程索賠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編制;合同未約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編制竣工決算。竣工決算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規程》(SL 19)和相關編制依據進行編制。

  竣工決算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內。

  第八條 招標文件和合同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

  (二)合同價格類型及合同總價,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各項目單價。

  (三)采用預付款方式時的預付款數額,預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四)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五)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

  (六)索賠和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七)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的確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風險的范圍、幅度和承擔方式,風險超出約定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九)合同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十)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質量獎勵辦法,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留和返還的方式、時間。

  (十一)工期拖延的違約責任和工期提前的獎勵辦法。

  (十二)造價爭議調解、處理的方式。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

  第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招標投標和施工過程中的造價管理,合理控制和確定造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和施工環境保護費應當列入合同價款,由承包單位專項用于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第十條 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和進度,對合格工程進行計量計價。對承包單位違反合同的計量計價,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不予支付;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違反合同的支付行為,承包單位有權要求按合同予以支付或索賠。

  合同雙方對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辦法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工程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造價資料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造價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造價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造價業務。未取得資質的,不得從事水利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提高造價文件和造價咨詢成果的編制質量。從業單位對出具的造價文件和造價咨詢成果負責,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專用章。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從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

  (二)超越資質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工程造價業務。

  (六)造價文件和造價咨詢成果上使用非本單位的造價人員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七)違背合法合規、客觀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出具造價文件和造價咨詢成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應當在執業資格范圍內從事水利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在本人承擔的造價文件和造價咨詢成果上簽字并蓋執業印章。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文件和造價咨詢成果。

  (二)在執業過程中實施索賄、受賄、商業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文件和造價咨詢成果。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五)在非實際從業單位注冊。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執業印章。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從業單位和造價從業人員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以及執業活動業務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造價監督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造價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造價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工程造價的計價活動和從業行為。

  (二)審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或報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項目的估算、概算。審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項目的決算。

  (三)指導工程造價的計價活動。檢查工程概算執行情況,并編制工程概算執行情況年度監督報告。

  (四)制定發布本省水利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費用標準和定額。

  (五)組織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造價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工程造價的計價活動和從業行為。

  (二)審查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或報由有關部門審批項目的概算。審查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項目的決算。

  (三)指導工程造價的計價活動。檢查工程概算執行情況,并編制工程概算執行情況年度監督報告。

  (四)組織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和從業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管理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造價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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