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6〕12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文物工作承載著見證歷史、傳承文明、資政育人、推動發展等重要任務,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來,全省上下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推進文化強省建設中切實加大文物工作力度,文物保護、管理、利用水平不斷提高。同時也要看到,全社會對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有待深化,協調推進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面臨新的挑戰,科學合理利用好文物資源還有大量工作要做。為進一步做好新時期文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新時期文物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公益屬性,堅持服務大局,堅持改革創新,堅持依法管理,深入挖掘、系統闡明并發揮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充分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使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努力走出一條符合江蘇省情、走在全國前列的文物保護利用路子,為推動文化建設邁上新臺階、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新的貢獻。
(二)主要目標。進一步發揮文物資源在傳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中的作用,顯著改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狀況,持續提升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和研究展示水平,不斷拓展文物合理利用的科學途徑,切實加強文物法治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健全完善政府主導、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文物保護利用管理體制機制。到2020年,形成更加科學的文物保護利用體系,更加豐富的文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更加完善的文博創意產業體系,更加有效的文物安全和法治保障體系,更加完備的文物工作支撐體系;完成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公布第八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各100個以上,實施100個紅色遺產、名人故居維修保護與展示提升項目,培育100個博物館教育品牌項目,確保世界文化遺產預備項目遺產點中文物保護單位完好率和市、縣(市)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成率均達100%。
二、夯實文物保護各項基礎工作
(一)規范文物資源基礎管理。全面摸清文物資源狀況,健全國家文物登錄機制,建立全省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數據資源庫,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文物資源動態管理,推進信息資源社會共享。各地要及時核定并依法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及保護措施,依法劃定并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劃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區,依法核批相關工程設計方案。對重點水域開展水下考古調查,重點完成江蘇太湖水下考古調查工作,基本掌握其水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狀況,劃定水下文物保護區。推進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制定落實保護措施,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加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與申報管理,加快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做好世界文化遺產地日常監測及巡查工作,強化世界文化遺產地和預備名單遺產點項目監測預警平臺建設和改造提升。
(二)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推動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為主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并重轉變,注重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文化生態的整體保護,落實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明顯改善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開展全省文物保護單位險情調查,對瀕臨倒塌、損毀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文物保護單位及時開展搶救保護工作,在資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傾斜。實施紅色遺產、名人故居和古民居,以及高校內文物、宗教場所文物等專項搶救性保護與展示利用工程。在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美麗鄉村建設中,堅持保護、傳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統籌做好文物保護與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以及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防止建設性破壞;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重點文物搶救保護工程,加強傳統村落中集中連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做好基本建設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保護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考古遺址公園,改善遺址周邊自然與人居環境。支持有條件的城市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開展江蘇特色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模式研究,加強保護基礎工作及管理能力建設。扎實做好海上絲綢之路、江南水鄉古鎮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各項準備工作,穩步推進中國明清城墻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三)做好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完成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建立全省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及數據共享平臺,完善文物認定標準,規范文物調查、申報、登記、定級、公布程序。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工程,充實豐富博物館館藏。貫徹《博物館條例》,加強博物館發展規劃引導,構建主體多元、結構優化、特色鮮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館體系。實施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工程,全面提升博物館庫房及展廳文物保存硬件水平,增強博物館文物健康評測、展廳和庫房監控預警、環境調控等方面的能力,改善館藏珍貴易損文物保護環境,完成100座中小型博物館標準庫房改建工作。實施博物館文物保護實驗室提升工程,強化現代科技對文物保護與修復的支撐引領作用。文物保護修復基礎薄弱的市、縣級博物館,要建立文物保護修復室,并對修復人員開展專業培訓。
(四)強化文物安全防護。推廣文物安全綜合管理實驗區建設經驗,加強文物安全工作,實現文物安全綜合有效管理。落實文物管理單位主體責任,嚴格文博機構安全工作法人負責制。夯實基層文物安全管理,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文物安全管理網絡,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護員制度,推行政府購買文物保護服務,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加強博物館藏品安全管理,推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各級各類博物館安全防范達標提升。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各類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并加強項目建設后續監管。對開發區建設項目,如確需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保護工作的,應將相關內容納入開發區“區域評估”。強化文物安全檢查,開展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文博場所等重大險情排查,實現博物館、紀念館、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安防、消防、防雷達標。
三、推進文物資源合理利用
(一)發揮社會教育功能。挖掘研究文物價值內涵,經常性推出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物陳列展覽、影視作品及各類出版物。結合重要事件節點,加強相關革命文物的展覽展示、宣介和教育工作,開展相關主題活動。將博物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館校合作機制,針對青少年開發博物館教育課程,建立《博物館青少年教育項目庫》,培育一批品牌項目,廣泛開展展覽陳列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進軍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求設立流動展覽車開展文化活動。實施紅色遺產、革命文物保護、展示和利用工程,鼓勵學校組織學生定期走進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接受愛國主義等優秀傳統文化教育。
(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部署,完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機構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促進文博機構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規范化。健全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管理機制,有條件的文博單位基本實現全面開放。推動博物館建立和完善以理事會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要架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服務功能。加快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借助“互聯網+”技術、“互聯網+中華文明”行動計劃,有序推進智慧博物館、數字博物館建設;繼續實施博物館陳列展覽提升工程、全省館藏文物巡回展,提高基本陳列質量和藏品利用效率,實現博物館由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轉變。推動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與學校、鄉鎮、社區、企業、部隊等開展共建共享。
(三)發展文物相關產業。推進文物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健全規范有序的文物利用制度,支持文博旅游、文博創意、文物市場等文物相關產業跨界融合發展,推動文化文物資源與現代生產生活相融合,實現文化價值與實用價值的有機統一。積極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體驗旅游、研學旅行和傳統村落休閑旅游線路,打造以“暢游江蘇—大運河文化之旅”為代表的文物旅游品牌。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36號),選擇一批不同類型的文博單位開展試點示范,在開發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勵機制等方面積極探索,允許在確保公益目標、保護好國有文物、做強主業的前提下,依托館藏資源,采取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企業納入各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范圍,培育江蘇文化文博產品研發基地,打造江蘇文創企業和產品品牌。
(四)擴大文物交流合作。借助國際博物館日、中國文化遺產日等活動,結合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積極宣傳江蘇豐厚歷史文化資源。鼓勵各類文博機構之間開展全方位交流合作,更好展示地域文明,彰顯江蘇地域文化。加強與港澳臺文博界的對口互訪,開展學術、展覽、科技等方面的業務交流。積極主動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等重大戰略中的文物外事項目,利用“歡樂春節”“精彩江蘇”等外宣活動,加強與國外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等文物保護利用方面的交流合作,組織更多文物保護成果出國(境)展覽展演,講好江蘇故事,展示江蘇形象。
四、健全文物行政執法體系
(一)完善法規規章。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健全完善《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及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各有關地區要推動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訂修訂工作,加強文物保護領域專門立法,建立完善文物保護規章制度。
(二)加大普法宣傳。各地及有關部門要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學習宣傳納入“七五”及日常普法教育規劃、計劃,納入黨校和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課程,納入基礎教育校本課程。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做好宣傳普及工作,各級文化文物行政執法機構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以普法保執法,以執法促普法,突出以案釋法,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自覺性主動性。
(三)加強文物執法。結合行政綜合執法改革,進一步加強文物執法工作,配備人力物力,落實執法責任。完善全省文物安全與執法巡查制度、監督制度,健全文物與文化、公安、檢察、法院、海關、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旅游等多部門和單位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落實文物違法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制度。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地方可設立專門的警務室,加強文物安全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強化相關場所及周邊治安秩序管理。建成運行覆蓋全省城鄉的文物行政執法監控平臺,提高文物保護數字化、信息化和文物行政執法科技化水平。
(四)強化執法督察。完善文物保護監督機制,暢通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層級監督,完善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依法對市、縣級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察,對大案要案和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當地政府相關負責人。加強省級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力量,做到凡案必查、督辦必復。
五、落實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文物工作推進機制,發揮協調指導和監督作用。文物資源豐富的地區可在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增掛文物局牌子,依法履行文物保護工作職能。各地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中要加強文物保護行政管理機構和專業文物保護機構建設,將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制成員單位。在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改革中,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作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明確各方責任。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保護傳承的主體責任,在文物保護中發揮主導作用,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為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實現文物資源依法有效保護。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守土盡責,轉變職能,強化監管,切實提高素質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公安、文化、海關等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在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中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文物安全事件(案件)責任追究、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和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導致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強化人才支撐。積極參與國家文博人才培養“金鼎工程”,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文博機構的作用,加快培養文博領軍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復合型管理人才,以及文物保護修復、水下考古、展覽策劃、法律政策研究等緊缺人才,重視民間匠人傳統技藝的挖掘、保護和傳承,形成結構合理、布局優化、適應江蘇文博事業發展需要的人才隊伍。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根據當地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文物行政執法專業人員。進一步發揮南京博物院、東南大學等國家文物保護重點科研基地的作用,建立一批省級文物保護科研基地。加大縣級文物行政管理、文物行政執法以及非國有博物館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培訓力度,適當提高文博高級職稱評定比例,落實扶持獎勵政策,推動全省文博人才隊伍均衡化、專業化、正規化。
(四)加大政策扶持。保持公共財政文物保護和管理支出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及政府財力增長相適應,省級財政設立文物保護專項扶持資金。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支出責任與財政事權相適應的原則,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轄區內公共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含公共博物館紀念館的人員經費、運轉經費以及必要的文物征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鼓勵捐獻文物、捐贈資金,對其捐贈支出可按規定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臺,采取社會募集等方式籌措資金,解決產權屬于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的資金補助問題。逐步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納入文化文物單位評估定級標準和績效考核范圍,落實完善財政、稅收、金融等關于創意產品的支持政策,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收入可用于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征集、繼續投入產品開發、對有關人員予以績效獎勵等。
(五)鼓勵社會參與。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獎勵激勵機制,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眾創、眾籌,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相關產品研發、生產和經營。培育發展文物博物館行業組織,建立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服務志愿者及民間義務文保員隊伍。指導支持城鄉群眾自治組織保護管理使用區域內一般不可移動文物。規范民間合法收藏文物,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依法設立博物館,提高辦館質量和社會服務水平。建立文物重要決策和重大方案專家論證和公眾參與制度,提高文物保護透明度和參與度,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局面。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