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人社發〔2015〕461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實施方案(2015-2020)》(蘇辦發〔2015〕34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90號)等文件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關于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有關人事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站在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決策部署的高度,積極搞好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政策的推動作用,大力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促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
各地、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意見》,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報省主管部門和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每半年向省主管部門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一次落實《意見》的情況;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防止出現新的"吃空餉"等問題;遇到重要問題,及時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系。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15年12月31日
關于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有關人事管理的意見
為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投身到創新發展和大眾創新創業活動中去,現就有關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省屬及各地所屬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家和省有禁止性規定的人員除外)。
二、單位在切實履行所承擔的公益性服務職能的前提下,應鼓勵和支持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以在職創業、離崗創業等形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三、在職創業是指經本單位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到相關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一)單位可以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到相關企業兼職,通過與專業技術人員修訂聘用合同或單獨簽訂協議,就本單位崗位職責履行、兼職工作內容和任務、考核與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等內容予以約定。
(二)單位可采取委派專業技術人員到相關企業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開展創新創業工作,并與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簽訂三方協議,就專業技術人員履職及考核管理、三方權利義務、權益歸屬與分配等予以約定。
四、離崗創業是指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內)本人書面提出申請,經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并簽訂合同(協議)后,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或自主創辦企業。有關離崗創業人員的人事關系、基本待遇等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離崗期限與人事關系問題。離崗創業人員的離崗期不超過三年。單位在離崗期內保留其人事關系,原聘用合同暫停履行。在離崗期內出現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約定的離崗期限順延。擔任單位中層及以上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含“雙肩挑”人員),須按規定辭去所聘(任)領導職務后,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辦理專業技術人員離崗手續時應同時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離崗人員占用的編制在其離崗期內凍結使用。
(二)工資和社會保險問題。單位在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內應停發各項工資福利待遇。按規定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中個人承擔部分由本人繳納,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繳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期間(三年內)作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并連續計算工齡。所在企業應當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的,由所在企業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三)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問題。離崗創業人員等同為在崗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和轉化成果,作為其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
(四)考核管理問題。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間的年度考核由原單位根據所在企業出具的意見進行,除出現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為合格等次,正常晉升薪級工資。單位應根據離崗人員實際,建立相應的聯系管理辦法,并依據此辦法對離崗創業人員實施管理。離崗創業人員應定期向單位匯報有關情況,保持經常性聯系。
(五)離崗期滿人事關系處理問題。離崗創業人員在其離崗期滿前,本人要求回單位工作的,單位應在經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備案后,恢復相應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如該等級崗位不空,允許一次性超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也可提出辦理辭聘辭職手續繼續創業。對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既不辦理辭聘辭職手續、又不回單位工作的,單位應按照聘用制度或辭退制度為其辦理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辭退手續,并按規定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六)合同(協議)約定問題。單位與離崗人員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有關離崗創業的合同(協議),就離崗期限、離崗期間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社會保險、科研成果歸屬、收益分配等事項予以約定。
在江蘇的國家部委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經主管部門同意,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