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6〕5號
各市、縣財政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建設局、水利局、環保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以及《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文件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水利廳
江蘇省環保廳
2016年2月2日
附件 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實施污水處理費收費政策,強化征收使用管理,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落實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以及《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污染者付費、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促進污染減排的原則,完善我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體系,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加快推進污水處理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監管規范化,促進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城市供水價格與污水處理費統籌協調的原則。將調整污水處理費與理順水價結構相結合,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費的調節作用,促進節水減排。
2.污染者付費、多排污多付費的原則。科學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合理制定污水處理費標準,建立差別化污水處理費征收機制,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
3.城鄉統籌、同步發展的原則。在完善、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同時,全面開征建制鎮污水處理費,逐步建立城鄉統籌的污水處理費收費體系,努力營造良好的城鎮水環境。
4.運行優先、泥水并重的原則。污水處理費優先用于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保障污染減排成效。
二、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體系
(一)進一步明確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全面開征城鎮污水處理費
為確保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充分發揮污染減排效益,全省應全面開征建制鎮(含鄉及涉農街道,下同)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原則上要滿足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同時,要全面開征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
(三)規范污水處理費收費計量
污水處理費一般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國家相關標準換算為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或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征污水處理費。
(四)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應滿足支付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運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各地要加強污水處理成本監審工作,綜合考慮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
到2016年底前,蘇南地區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費平均收費標準應調整到1.5-2.0元/立方米,蘇中、蘇北地區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費平均收費標準應調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按照蘇南地區、其他地區分別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征收,具體標準由各市、縣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自備水源用戶按照用水性質,與自來水用戶執行相同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處理費。
(五)全面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全面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費收費政策對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促進作用。各地要堅持多排污多付費原則,按照非居民用戶高于居民用戶、重污染行業高于一般行業的原則分類制定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進一步拉大重污染企業與其他企業污水處理費的差距。
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大對重污染行業(化工、醫藥、鋼鐵、印染、造紙、電鍍等行業)的監管力度。鼓勵有條件地區可逐步按照環保部門開展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分檔制定收費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被評為“紅色”等級企業污水處理費加收標準不低于0.6元/立方米;對被評為“黑色”等級及連續兩次(含)以上被評為“紅色”等級企業污水處理費加收標準不低于1.0元/立方米;對暫不具備按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實行差別化政策的地區仍按重污染行業污水處理費高于一般工商業1.5倍征收。各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根據環保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明確執行差別化收費政策的企業具體名單、污水處理費加收標準及執行起止時間;差別化收費政策執行期限為一年,下一年度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達到“黃色”等級以上后,停止執行差別水價。加收的污水處理費由征收單位全部繳入同級財政,不得挪作他用。
對超過國家或行業有關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的排水戶,應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的污水原則上不得接入污水管網。對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污水,整改期間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接入,但其排水戶應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情況,加價不低于50%繳納污水處理費,具體標準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六)適當提高污泥處理處置費用
各地要堅持“泥水并重”的原則,在污水處理費中專項安排污泥處理處置費用,蘇南地區原則上不低于0.3元/立方米、其他地區原則上不低于0.2元/立方米,確有特殊情況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安排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得到規范處理處置,杜絕二次污染。
(七)明確園區及開發區工業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對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集中處理工業污水范圍明確、污水排入專屬排污管網,委托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的,由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與排污企業另行協商確定污水委托處理收費標準。經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的,排污企業仍需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
三、全面加強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
(一)強化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
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可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收取,亦可委托水利、稅務等有關部門一并收取。各級政府要明確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具體責任征收單位和征收方式,建立污水處理費征收長效機制。自備水源用戶應按月向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報送自備水取用量報表。征收單位要嚴格按照收費標準足額計收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確保應收盡收。根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認定,凡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收繳率低于50%的地區,其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相關獎補資金不予安排。
(二)加強污水處理費上繳工作
各地要加強污水處理費征繳工作,應按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征收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并按要求向財政、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征收報表,嚴禁坐收坐支、截留、擠占和挪用污水處理費。財政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征收單位賬目,對存在的問題應責成及時整改到位。
四、規范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
(一)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費使用范圍
污水處理費支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優先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實施城鄉統籌區域供水的地區,建制鎮污水處理費可由公共供水企業一并收取,全額用于相應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建設。嚴禁由于設施建設需求擠占運行和維護所需經費的行為。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或其他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的,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強化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
污水處理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各地要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強化污水處理費監管。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污水處理費納入地方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并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資金,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決算。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三)規范核定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各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是核定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的主體,要按照《江蘇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要求,根據日常監管和考核情況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運營服務費;未達到出水水量、水質等相關要求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或特許經營協議,相應核減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
五、進一步加強征收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強化政府責任
科學制定收費政策,完善收費體系,加強征收、使用監管是各級政府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本地區污水處理費(尤其是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收責任部門,及時協調、解決征收、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切實加大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體系,切實強化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工作的監管,確保污水處理費應收盡收、專款專用。
(二)加強運行管理
各地要建立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與污水處理水量、水質相掛鉤的制度,提高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質量。要推行市場化運營,引入競爭機制,促進污水處理企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處理效率和水平。同時,要拓寬和創新融資渠道,鼓勵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和經營,并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污水處理費收費權質押試點,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行業產業化發展。各地要切實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利用,節約水資源,進一步促進污染減排,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尾水再生利用收費標準。
(三)加強部門協作
各地財政、建設、水利、環保、物價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相關工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要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并根據污水處理企業實際處理水量、水質,核定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做好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按要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供自備水源用戶清單和取水量;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檢查;物價部門要加強污水處理成本監審,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財政部門要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四)強化監督檢查
各地要加強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快城鎮排水監管機構、隊伍和能力建設,保障日常監督管理經費,強化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質量的日常監管和考核,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推進信息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要求,定期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同時,要加強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的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增進社會共識,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的貫徹落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原有文件涉及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同時廢止蘇價工〔1997〕326號,蘇價工〔1998〕214號,蘇價工〔1998〕221號,蘇價工〔1998〕379號、蘇財綜〔1998〕173號,蘇價工〔1999〕398號,蘇價工〔2000〕322號,蘇價工〔2002〕44號,蘇價工函〔2002〕54號,蘇價工〔2002〕261號,蘇價工[2003]44號,蘇價工函〔2005〕28號,蘇價工〔2005〕399號、蘇財綜〔2005〕104號,蘇價工〔2008〕126號、蘇財綜〔2008〕27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