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11日
江蘇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認真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5〕557號)和《關于深入推進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5〕687號)有關要求,積極開展我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起7個工作日內公示(以下簡稱“雙公示”)工作,現結合江蘇實際,制訂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簡政放權、實現放管結合有關精神,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為抓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規范、有序推進的原則。以法律法規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規范性文件為依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歸集和公開政府部門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有序推進、逐步完善,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規范、完整、清晰、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查看,促進行政管理透明化,規范權力運行。
(二)堅持分級共建、資源共享的原則。充分利用全省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電子政務系統等信息化平臺,實現各地、各部門信用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充分利用誠信江蘇網、各地各部門門戶網站及其他綜合性政務門戶網站等,不斷拓展網上公示渠道,實現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全面公示。
(三)堅持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許可承辦單位和行政處罰作出單位在作出行政決定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上網公示,做到責任到人、具體到事、安排到位,并對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堅持以點帶面、以用促建的原則。國家信用建設示范創建城市以及省級示范部門要發揮帶頭示范作用,積極探索路徑和方法,提供更多示范經驗。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領域或行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進行率先歸集、率先公示。要在應用過程中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公示機制、促進信息共享。
三、工作目標
2015年12月底,南京、無錫、宿遷等國家信用建設示范創建城市實現“雙公示”。
2016年1月底,省、市、縣(市、區)三級均有一批部門和單位實現“雙公示”。其中,省工商局、公安廳、環保廳、食品藥品監管局、質監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和南京海關、江蘇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單位率先實現“雙公示”;各地也要確定一批率先實現“雙公示”的部門。
2016年3月底,實現省、市、縣(市、區)“雙公示”全覆蓋。
四、工作任務
(一)編制“雙公示”目錄,明確信息公示范圍。
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能的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布的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落實推進,全面梳理并編制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目錄,優化業務流程,暢通公開和歸集渠道。“雙公示”目錄也應向社會公開,并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等及時調整信息公示目錄。
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能的其他單位和組織也應當按照本方案規定公示目錄。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職能的其他單位和組織的公示目錄,應當納入委托單位統籌開展。
垂直管理部門在各級具有行政職權的單位也應推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公示制度,同時將“雙公示”信息推送給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進行集中公示,或者推送給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集中公示。
各單位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為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信息,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信息可歸集上報、暫不公開。
(二)確定“雙公示”內容,統一公示格式。
行政許可類。主要包括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項目名稱、審批類別、許可內容、行政相對人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于社會法人,過渡期內上報組織機構代碼或工商登記碼等)、許可生效期、許可截止期、許可機關、當前狀態、行政區劃編碼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單位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行政處罰類。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行政相對人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于社會法人,過渡期內上報組織機構代碼或工商登記碼等)、處罰結果、處罰生效期、處罰截止期、處罰機關、當前狀態、行政區劃編碼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單位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根據國家關于“雙公示”工作的要求,省組織制作統一的“雙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數據項模板(以下簡稱統一模板),原則上各地、各部門應逐步按照統一模板開展“雙公示”。已經開展“雙公示”特別是國家部門已有統一公示格式規范的,可以按照現有方式公示,或者在統一模板適當完善的基礎上進行公示。
(三)規范“雙公示”方式,明確信息歸集路徑。
行權機構直接公示。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通過各自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尚未建立門戶網站的部門,在同級政府門戶網站或同級信用信息公示網站公示。
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公示。“雙公示”信息由行權機構直接公示后,應及時推送同級信用管理部門(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由省、市、縣(市、區)各級信用管理部門(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逐級歸集、匯總公示、報送。省級部門“雙公示”信息直接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全省信息集中公示。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匯總全省“雙公示”信息,在誠信江蘇網集中公示,并同步上報國家。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將全省“雙公示”信息統一推送省工商局,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縣(市、區),由縣(市、區)政府門戶網站管理單位或政府指定具有信用管理職能的單位負責歸集、公示并報送到上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四)確保公示時效,按時報送信息。
省、市、縣(市、區)各級、各部門在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主動列表滾動式連續公示10天;10天后,信息有效期內改為查詢式公示。沒有明確有效期的,查詢公示有效期為7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信用建設示范創建城市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公示和上報2015年1月1日起作出決定的“雙公示”信息。2016年1月底前開展雙公示的部門,要公示和上報2015年7月1日起作出決定的“雙公示”信息。其他部門公示和上報2016年1月1日起作出決定的“雙公示”信息。
各地、各部門在其門戶網站公示信息的2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
五、工作步驟
(一)第一階段(部署啟動階段):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月上旬。
制定實施方案。組織相關部門和省轄市按照“雙公示”工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公示內容、標準、方式等。
召開工作推進會。傳達國家關于“雙公示”的工作要求,明確工作任務、職責分工、完成時間等。
組織業務培訓。省信用辦組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開展“雙公示”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指導各地、各部門開展“雙公示”工作。
抓好貫徹落實。各地、各部門盡快召開會議,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要求,抓緊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施方案,并報省信用辦。
確定工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并報送同級政府或信用管理部門。
(二)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2016年1月中旬到2016年3月中下旬。
各地、各部門將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目錄以及公示的網站、網址,在同級政府門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示。
2016年3月中下旬,“雙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全省各地、各部門全面實行“雙公示”,實現全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全覆蓋。
(三)第三階段(考核驗收階段):2016年3月底到2016年4月上旬。
省信用辦會同相關部門成立督查組,定期對各地、各部門“雙公示”工作開展階段性督查,及時將督查情況進行通報。
總結“雙公示”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雙公示”工作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建立“雙公示”工作長效機制。
各地、各部門積極準備做好總結等工作,迎接國家有關部門的考核驗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信用辦會同省編辦、省法制辦、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單位聯合協調推進“雙公示”工作。省信用辦要加強組織協調,及時傳達有關工作要求,分解具體工作任務,加強工作指導和考核。省編辦要牽頭做好“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標準化建設,推進“雙公示”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并根據各單位“雙公示”工作開展情況,動態管理其機構編制。省法制辦要加強對“雙公示”工作制度建設的指導。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信息歸集、公示、報送、培訓和技術支持等各項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按要求完成“雙公示”各項工作。
(二)建立長效機制。各地、各部門要研究制定“雙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歸集、管理、共享。建立權責清晰的分級負責機制和動態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機構和職能調整變動情況等,及時調整公示信息。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工作要求,逐步調整和完善“雙公示”信息和方式。給予相關部門必要的資金保障,確保工作扎實推進。強化信息采集人員業務培訓,確保采集信息數據準確、高效。
(三)加強技術支撐。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劃綱要和落實“雙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快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政府門戶網站、信用網站及其他公示平臺建設和完善,特別是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縣(市、區),要加快系統建設,實現省、市、縣(市、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信用網站互聯互通,確保各類信用信息準確、高效、便捷地實現交換共享與公開公示。各行政許可承辦單位、行政處罰作出單位、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依法依規采集“雙公示”信息。鼓勵和支持各地探索采用大數據、移動互聯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搭建移動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平臺,構建遠程行政決定模式,支持現場許可、現場處罰信息實時傳輸,實現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標準化水平。
(四)加強評估考核。各級信用管理部門和信用信息中心要按月對各地、各部門的“雙公示”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并通報,將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列為重要考核指標。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開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信用體系建設考核工作。
附件:1﹒江蘇省行政許可信息公示模板
2﹒江蘇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