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6〕5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意見,為切實做好煤炭、鋼鐵、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點行業去產能工作,拓展先進制造業發展空間,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并自覺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企業主體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發展先進與淘汰落后相結合、分類指導與綜合施策相結合、積極推進與穩妥安置相結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環保、質量、安全等手段,主動壓減過剩產能,持續淘汰落后產能,引導退出低效產能,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擴大有效投入,發展先進制造業,加快傳統優勢產業改造提升,不斷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在轉型升級中實現經濟穩定增長,促進產業向中高端邁進。
二、工作目標
經過努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工作取得重要進展,過剩產能有效壓減,“僵尸企業”基本出清,中高端產能比重持續上升。初步確定,到2020年(“十三五”末),退出和壓減煤炭產能800萬噸,再壓減鋼鐵(粗鋼)產能1750萬噸、水泥產能600萬噸、平板玻璃產能800萬重量箱,化解船舶產能330萬載重噸,在輕工、紡織、印染、電鍍、機械等其他傳統行業退出一批低端低效產能;發展一批中高端產能。到2018年,煤炭鋼鐵行業實現經營性虧損企業虧損額顯著下降,煤炭行業完成“十三五”壓減產能目標的90%,鋼鐵行業完成“十三五”壓減產能目標的70%,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業完成“十三五”壓減產能目標的100%;“僵尸企業”基本出清。2016年,退出和壓減煤炭產能600萬噸,壓減鋼鐵(粗鋼)產能400萬噸、水泥產能380萬噸、平板玻璃產能300萬重量箱,化解船舶產能330萬載重噸。
三、重點舉措
(一)有效化解過剩產能。
1﹒推進過剩產能就地消化。鼓勵企業通過主動壓減、兼并重組、轉型轉產、搬遷改造等途徑,退出部分過剩產能。督促位于城市主城區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鋼鐵、水泥等重污染企業加快退城入園,在搬遷改造中壓減低端、低效、負效產能;產品低端、環保設施落后、持續虧損或瀕臨虧損,已無市場競爭能力的企業及早退出市場。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退出產能須拆除相應生產線主體設備;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設備,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并限時拆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電力公司等,各市人民政府)
2﹒鼓勵引導企業兼并重組。簡化企業兼并重組審批流程,開設兼并重組審批綠色通道,推行兼并重組網上并聯審批。健全企業兼并重組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施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減量化兼并重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國資委、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3﹒繼續淘汰落后產能。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等有關規定,加大落后、低端低效產能淘汰力度。以更加嚴格的環保、安全、質量、能耗等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限期退出。突出抓好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焦化等重點行業專項整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質監局、安監局、發展改革委)
4﹒嚴禁新增過剩產能。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的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項目,技改和搬遷項目必須實行產能減量置換。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上述新增產能項目土地、采礦權、環評、能評、取水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已享受國家獎補資金和有關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不得用于置換。(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江蘇銀監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
(二)全面清理違法違規產能。
1﹒堅決取締違法產能。組織實施工業污染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對污染物超標排放企業依法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組織實施工業用能監察審計行動,對達不到相關行業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產能,實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鋼材、水泥、平板玻璃等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法查處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吊銷許可證;加強鋼鐵、水泥等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堅決打擊無證生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對未達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的鋼鐵、平板玻璃產能,責令停產整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質監局、工商局、安監局,各市人民政府)
2﹒全面清理違規項目。對產能過剩行業未按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法律法規履行相關手續或手續不符合規定的違規項目,各省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進行全面清理,對應當清理但未申報的違規建成項目,一律停產整頓,整頓后并同意備案的方可生產。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對未予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一律不得續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處理。對隱瞞不報的在建違規項目,一經查實,立即責令停建,金融機構停止發放貸款,國土資源、環保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涉及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問題的予以嚴肅查處,對監管不力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以及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等基礎上,按照政策規定報國家認定后依法依規補辦相關手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江蘇銀監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進產業轉移。
1﹒促進南北產業轉移與產能合作。發揮南北共建產業園區載體作用,搭建產業對接交流平臺,創新合作機制,引導蘇南地區能源、石化、機械、紡織等行業項目加快向蘇北和沿海地區轉移,在轉移中化解過剩產能、擴大優質先進產能。(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經濟和信息化委)
2﹒加強與長江中上游地區產業合作。搶抓長江經濟帶建設戰略機遇,引導省內具有成本優勢的資源加工型、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具有市場需求的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加快向長江中上游地區轉移。(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
3﹒加強優勢產能國際合作。制定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三年行動計劃(2016-2018),建設“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信息發布平臺、產能合作項目庫,支持建設柬埔寨西港特區、埃塞東方工業園、印尼雙馬農工貿合作區等境外產業合作園區,推進徐工集團在巴西、海企集團在坦桑尼亞、匯鴻集團在尼日利亞等產業集聚區建設,通過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帶動我省企業面向全球進行產業布局和資源配置,實現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經濟和信息化委)
(四)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
1﹒分類出清國有“僵尸企業”。按照“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原則,分類推進處置國有“僵尸企業”中的關停企業和特困企業。對仍有一定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實施兼并重組,以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等多種方式盤活有效資產;對資不抵債、沒有任何有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在評估風險和成本的基礎上,實施依法破產清算。對有品牌、有市場,但規模小、負擔重的特困企業,通過增資減債、同類同質企業兼并重組、產權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資本實力、經營規模、邊際效益和抵御風險能力,加快企業轉型;支持具有一定規模、品牌和市場的特困企業創新發展,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員工持股,激發企業活力;對仍具產業價值或前景的特困企業,推動優質資產或主營業務整體上市,其中暫不具備吸納上市條件的企業,可委托給具備相關產業背景和能力的國有上市公司經營管理,進行培育和優化,擇機注入上市公司;對產品沒有市場或處于產業鏈低端的特困企業,以及缺乏競爭力、抵御風險能力差、長期虧損的企業,以市場機制為主,輔以政策支持,通過產權轉讓、清算注銷等方式,依法依規處置,實施關閉破產退出。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股權交易及各類資產平臺作用,對“僵尸企業”有價值資產進行重新整合,利用資本市場盤活企業資產。妥善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各市人民政府)
2﹒穩妥處置非國有“僵尸企業”。各地建立“僵尸企業”數據庫并進行精準識別。對主要依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維持的企業,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停止各種財政補貼、稅費返還、銀行續貸等政策支持,倒逼企業加快市場化退出。對資產負債率超過85%且連續三年虧損,長期欠薪、欠稅、欠貸、欠息、欠費和停產半停產企業實施分類處置,屬于低端低效產能,缺乏競爭力,嚴重資不抵債、救助無望的企業,以市場機制為主,通過司法途徑依法實施破產清算;對現有資產和資源仍具有一定價值,資金鏈面臨壓力或經營不善導致的停產半停產企業,引導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廠房及設備租賃等方式盤活資產,提升經營效益。對目前經營困難,但資產質量、市場前景較好的企業,采取扶持發展方式,加快技術改造,優化產品結構;協助企業做好與金融機構的協商對接,緩解企業資金壓力,解決融資難問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給予企業利息優惠或暫緩還本付息,減免除社會保險費以外的各類費用征收,幫助企業轉型升級化解危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金融辦、江蘇銀監局,各市人民政府)
3﹒加快“僵尸企業”破產清算退出。支持省、市、縣法院設立“僵尸企業”破產處置綠色通道,優先受理立案,按規定減免“僵尸企業”破產清算案件訴訟費用,縮短“僵尸企業”破產清算案件審理周期,簡化審理程序,加快審理進度。開展貸款質量真實性核查,引導商業銀行加快不良貸款核銷和處置進度,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不良貸款、呆壞賬處置列入監管范疇。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市場處置主體作用,通過引入社會資本重組、壞賬核銷、不良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積極推進“僵尸企業”不良資產處置。(省法院、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財政支持。省級財政優化省級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使用結構,支持煤炭、鋼鐵、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點行業去產能,優先用于職工分流安置,同時積極爭取國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市、縣財政積極發揮相關專項資金作用,優先用于職工安置,保障去產能順利推進。(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
2.落實稅收政策。落實煤炭企業增值稅抵扣、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和鋼鐵行業鐵礦石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利用余壓余熱發電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等。支持煤炭、鋼鐵等產能過剩企業重組、破產等,符合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企業重組行為,可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企業以非貨幣資產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破產、注銷,可適用清算所得稅處理政策,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保、法定補償金。對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省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廳等)
3.完善金融政策。對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并重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企業并購重組。對于公司治理良好、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但當前投入不足的企業,在確保現有信貸規模不減少的同時,通過組建銀團貸款或建立授信聯合管理機制等方式予以支持。對于出現暫時性經營困難的企業,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債務規模較大并有三家以上債權金融機構的,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委員會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統一研究確定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處置措施,確保各成員金融機構一致行動,最大限度地幫助困難企業實現近期解危、遠期解困。支持銀行業機構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靈活運用不良資產批量化處置、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提高不良資產回收效率和回收價值,提升不良資產處置效果。(省金融辦、江蘇銀監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4﹒盤活土地資源。支持產能退出企業盤活土地資源,對產能過剩退出企業的劃撥國有用地,可依法轉讓或由政府收回。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退出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對兼并重組、轉產企業土地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條件的經批準后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屬于淘汰、落后、過剩產能,用途不合理、產出效益低的工礦倉儲等存量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前提下,通過政府主導再開發、原土地權利人自主再開發、市場主體參與再開發等多種形式,采取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議置換、“退二進三”等多種方式實施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優化礦產資源配置,對企業兼并重組需要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等審批登記手續的,取消礦業權轉讓鑒證,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要件。對于退出企業直接注銷礦業權的,及時核查剩余儲量、清退已繳納的礦業權價款;對礦業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達到要求的,及時辦理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退還手續。(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各市人民政府)
5﹒完善價格政策。深入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加大差別電價執行力度,繼續對國家限定的高耗能行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能耗、電耗、水耗達不到標準的產能,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并不得參與大用戶直購電交易。(省物價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水利廳)
(六)妥善安置企業職工。
1﹒科學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將職工安置方案納入企業化解過剩產能實施方案,明確職工安置途徑、經濟補償、資金來源和再就業措施,做到同步制定、同步實施、同步推進。優先將化解過剩產能分流職工納入就業創業扶持范圍,鼓勵兼并重組企業優先吸納原企業職工,破產企業清算資產優先用于清償職工欠薪、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和職工安置。安置計劃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總工會,各市人民政府)
2﹒支持企業內部分流。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培訓轉崗等方式,穩定現有工作崗位,緩解職工分流壓力。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對符合條件并積極吸納原企業職工的兼并重組企業給予扶持。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實行內部退養,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經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企業為其發放生活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領取基本養老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資委,各市人民政府)
3﹒促進再就業和自主創業。通過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落實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一次性創業補貼、帶動就業補貼、租金補貼等政策,促進化解過剩產能分流職工再就業或自主創業。加大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力度,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等多種方式予以幫扶。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4﹒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企業應依法與職工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確需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等工作。企業主體消亡時,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可以由職工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由單位一次性預留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基本生活費、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總工會,各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機制
(一)建立聯動推進機制。將省政府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小組、省政府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協調小組調整為省政府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領導小組,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省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形成聯合推進工作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負責制定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業去產能工作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制定鋼鐵行業去產能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省相關部門于2016年4月底前出臺工作方案,制定細化落實措施。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切實加強對去產能工作的組織引導,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支持去產能的相關政策。制訂本地區去產能工作總目標、分行業退出規模及時間表。(省政府辦公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強監督考核評估。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去產能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將全省去產能任務年度完成情況向社會公示,建立舉報制度。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對未完成任務的地方和企業要予以問責。對國有“僵尸企業”處置工作設定專項考核指標,列入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體系。對未按規定停止“僵尸企業”補貼和取消各種形式保護的市、縣人民政府和部門,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建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監管不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省政府辦公廳視情況采取下達督查通知書、組織實地督查、提請省政府領導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推動各地和各有關部門工作落實。(省政府辦公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附件:江蘇省重點行業去產能目標分解表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