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16〕3號
各市建設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建設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建設局:
《關于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對省法院確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動懲戒的通知》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對省法院確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動懲戒的通知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關于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對省法院確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動懲戒的通知
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118號)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立江蘇法院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蘇高法〔2014〕112號)的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省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中,對列入省高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動懲戒。現將有關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失信信息通過“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失信信息”欄和“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中的“誠信信息”欄予以公開。工程項目的招標人在資格審查的過程中,通過上述系統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失信信息進行查詢。
二、根據查詢結果,參加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按照其失信嚴重程度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失信嚴重程度為較重,采用綜合評估法且設置信用分的,自名單中載明的“發布時間”之日起一年內,給予其信用分減半的懲戒。
失信嚴重程度為嚴重的,自名單載明的“發布時間”之日起三年內,其資格審查結果為不合格。尚未投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經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已經采用承包商(投標人)名錄管理方式的,還可以永久性地將其從名錄中取消。
招標人應當將上述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動懲戒的內容列入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三、2016年6月1日前已經完成資格審查并公示的,維持原資格審查結果,不再追溯。
四、今后,我廳將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及時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失信信息,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