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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三角水域江蘇省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05-09 22:33 字體:[ ]

  蘇政辦發〔2016〕2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長三角水域江蘇省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1日   

  長三角水域江蘇省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省綠色航運發展和船舶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第三次會議精神和交通運輸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交海發〔2015〕177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關于支持長三角區域核心港口率先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的復函》(交海函〔2015〕843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嚴格船舶燃油使用標準、加強船舶排放監管、推廣岸電和清潔能源使用等舉措,控制我省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改善我省空氣質量,為全面控制船舶大氣污染奠定基礎。到2019年,進入船舶排放控制區的船舶全部使用符合標準的低硫燃油,或者使用等效的替代措施達到排放要求;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的集裝箱、客滾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

  二、適用范圍和對象

  長三角水域江蘇省船舶排放控制區包括海域和內河水域,具體如下:

  海域范圍為江蘇與上海大陸岸線交界點以北、南通與鹽城大陸岸線交界點以南的我省沿海海域。

  內河水域范圍為南京、鎮江、揚州、泰州、南通、常州、無錫、蘇州8個城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內河通航水域。

  核心港口區域為蘇州、南通港的沿海沿江港區。

  適用對象為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艇和漁業船舶除外。

  三、控制要求

  根據交通運輸部《實施方案》和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確定的序時進度,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作業、停泊的船舶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標準的燃油,國際航行船舶應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的要求。

  (一)第一階段: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下同)應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二)第二階段: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對第二階段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適時確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動并提前公告:

  1.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1000mg/kg的燃油;

  2.擴大排放控制區地理范圍;

  3.其他進一步舉措。

  (四)船舶可采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與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凡具備岸電供受電條件的,船舶在港口碼頭停靠期間應優先使用岸電。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船舶排放控制區設立的宣傳。

  以交通運輸部《實施方案》、本實施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宣傳為重點,在船舶停泊區、船閘和港口碼頭等船舶密集區域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工作,使廣大船員、航運企業進一步了解船舶排放控制區的相關政策和要求,為下一步工作開展營造良好氛圍。(責任部門: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

  (二)實施嚴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國際船舶和國內沿海船舶應使用符合國際公約和本實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內河船和江海直達船應使用符合GB252標準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務船、長江南通、蘇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硫含量,應不高于國Ⅳ標準車用柴油。(責任部門: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省環保廳)

  (三)加強船用燃油質量的監管。

  強化船用燃油生產質量監管。加強船用燃油生產、調和環節的質量管理,組織對船用燃油質量的監督檢查,打擊非法生產行為,從源頭管控船用燃油質量。同時,加強低硫燃油的生產和供應,保障符合相應規定標準船用燃油的市場供應。(責任部門:省質監局、能源局)

  嚴格船用成品油經營許可資質管理。嚴把船用成品油市場準入關,強化船用成品油經營資質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船用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年檢。(責任部門:省商務廳)

  加大船用燃油經營和質量的管理。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船用燃油質量的隨機抽檢力度,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行為,規范船舶供油市場秩序。規范船用燃油供應市場經營管理,督促船用燃油供應單位做好船用燃油供應的記錄,依法向船舶提供燃油供應單證和燃油樣品。(責任部門:省工商局、商務廳、質監局)

  (四)加強到港船舶監管。

  加強控制區停泊船舶換用低硫燃油和替代措施的監督檢查,結合現場監督和安全檢查工作,對船舶的輪機日志、燃油供受單證等材料進行檢查,對文書檢查不合格、有違規記錄或經監測存在違規嫌疑的船舶應進行船舶燃油檢測,對文書檢查合格、無違規記錄且無違規嫌疑的船舶可以進行船舶燃油抽檢。對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燃油的船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國際公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責任部門: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省環保廳)

  (五)提高船舶檢驗質量。

  不斷提升船舶發動機等相關船用產品檢驗標準和水平,完善船舶發動機等相關船用產品檢驗程序,加強船舶發動機排放性能的認可和船舶發動機質量核查,提高船舶發動機等相關船用產品檢驗質量。(責任部門:省交通運輸廳、中國船級社江蘇分社)

  五、支持政策

  (一)鼓勵使用低硫燃油。

  對進入排放控制區或靠岸停泊期間使用更低硫含量的燃油或者采用等效的替代措施的船舶,省級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貼。(責任部門:省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江蘇海事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鼓勵船舶靠岸停泊使用岸電。

  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單位關于加快推廣港口岸電系統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60號)要求,對新建碼頭依法建設岸電設施,現有碼頭要制定專門行動方案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對岸電供電設施改造項目安排資金支持,并對使用岸電實行專項電價政策,充分調動船舶岸電使用的積極性,促進節能減排。(責任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環保廳、財政廳、物價局、電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三)鼓勵船舶改造升級。

  鼓勵提前更新淘汰老舊船舶,鼓勵新建以LNG等清潔能源為動力的船舶,鼓勵現有船舶改造升級和應用清潔能源。對使用LNG等清潔能源為動力的船舶,省級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貼,2018年12月31日前,對使用以LNG等清潔能源為動力的船舶,享受優先過閘且不加倍征收過閘費的優惠政策。加快LNG加氣站布局規劃建設,優先落實加氣站用地,同步推進LNG儲備保障能力建設,為船舶使用LNG清潔能源提供穩定氣源保障。(責任部門: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江蘇海事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中國船級社江蘇分社,各市人民政府)

  六、豁免或免責

  在靠岸停泊期間,如使用本實施方案要求的低硫燃油會對船舶的安全構成危險,船方可事先提出豁免申請。具體豁免條件、申請程序、處理等規定由主管部門制訂并對外公告。

  船舶在訪港前應備有足夠的符合排放控制區要求的燃料。如發生以下五種情形之一,船舶被發現使用的低硫燃油不符合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可提出免責申請,具體實施細則由主管部門制訂并對外公告。(責任部門: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

  (一)船上備有一份有關轉用符合要求低硫燃油的操作程序,靠港后已按要求正在進行轉用操作,并已采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但在靠港后的1小時內完成轉用并非合理可行。

  (二)船方備有一份詳細記錄船舶預計開出日期和時間及有關事故描述等信息的日志,證明在預計開出時間之前的1小時內,發生了非其所能控制的預期以外的事故,導致船舶未能在預定時間開出,并在預計開出時間之前1小時起至實際開出時間之前1小時為止的時間段內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三)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表明,其已作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但被燃料供應商誤導,致其在靠泊期間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四)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表明,其已作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但還是未能獲得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五)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表明,發生了緊急情況,不容許其在靠泊期間使用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推進江蘇省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工作聯席會議,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總召集人,省交通運輸廳、省環保廳、江蘇海事局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各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江蘇海事局、中國船級社江蘇分社、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統籌協調我省推進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作,密切配合,切實發揮組織領導、支持保障和督促檢查作用,全力推進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工作。要依托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協同推進長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和聯動協調機制。

  (二)切實有序推進。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細化時間節點,按照先點后面、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步推進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工作,分階段對工作推進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確保按時完成預定的目標任務。

  (三)強化督促檢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要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議。各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要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加強交流和宣傳推廣,從面上推動工作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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