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6〕4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交通運輸局:
為規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江蘇省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蘇價規〔2012〕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廢止。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6年3月1日
江蘇省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主管部門對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實施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費公路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歸集、測算、審核收費公路經營成本的基礎上核定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的行為。
第三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具體事務由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四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二)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收費公路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學合理的方法和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三)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收費公路通行經營管理直接或間接相關,與收費公路通行無關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凡屬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當期定價成本;凡不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當期定價成本。
第五條 車道全程封閉式管理的收費公路,未實行計重收費的,客、貨車通行費定價成本均按元/車次·公里計量;實行計重收費的,貨車按元/噸·公里計量,客車按元/車次·公里計量。
車道開放式管理的收費公路,未實行計重收費的,客、貨車通行費定價成本按元/車次計量;實行計重收費的,貨車按元/噸計量,客車按元/車次計量。
第六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政府審計報告、專項成本審計報告,以及經營者會計報表及其附注、賬冊、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將經營者財務會計成本合理歸集,核定為定價成本。
第二章 定價成本項目構成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是指收費公路項目在法定收費經營期內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由營業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等構成。
第八條 營業成本由在崗職工工資、養護費、固定資產折舊、經營權攤銷和其他費用構成。
(一)養護費。是指為保證收費公路的安全暢通所需的維護、維修等費用,包括修理費、租賃費、災害預防及搶修費、通行保障成本、公路設施維護等支出。
(二)固定資產折舊與經營權攤銷。固定資產折舊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與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直接相關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固定資產包括公路及構筑物以外的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安全設施、通訊及監控設施、收費設施、機器設備、供電設備及其他。收費公路基礎設施建成后依法取得的經營權,按規定年限與方法進行攤銷。
(三)其他費用。是指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除上述費用之外發生的其他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九條 期間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一)管理費用。是指收費公路經營主體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福利費(含離職、辭退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補貼)、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固定資產折舊、行政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無形資產攤銷和其他管理費。
企業支付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應按購買價格或折算為貨幣金額列入管理費。
(二)財務費用。是指收費公路經營過程中為籌集生產經營用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買賣外匯價差、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第十條 在崗職工工資是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資性津貼和補貼以及其他工資)。
第十一條 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依法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第十二條 下列支出不得計入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
(一)經營企業非持續、非正常經營活動產生的費用。
(二)與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成本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成本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
(五)對外投資性支出。
(六)以“管理費”名義列支但超出管理費列支范圍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等。
(七)明顯超出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主要指標與審核方法
第十三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相關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核。
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期限以國家規定和省政府批復為準。
第十五條 收費公路通行車輛車型。車型分類按《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489-2003)劃分,具體分類情況如下:
第十六條 收費公路通行車輛折算系數。依據《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所載標準車型通行量的折合折算系數為:
第十七條 職工人數、福利費、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核定,按照《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剔除各級政府投入的項目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及折舊)以及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核定,按照《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等有關規定執行。
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不得計入當期定價成本;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補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舊。
第十九條 修理費和日常維護費用據實核定。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方式的,年預提額不得超過年經營收入的1.5%,且實際大修支出不再重復計入成本;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5年,修理費超過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其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并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二十條 車輛故障排除與檢查、車輛修理清洗、餐館飲食住宿(含服務區)、通訊服務、加油服務、廣告服務、固定資產出租、材料銷售等支出,不得計入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上述支出沒有單獨核算的以其他業務收入沖減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總成本。
第二十一條 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的核定,按照《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作明確說明的其他費用或支出,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沒有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應當按照有利于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確定核算方法和標準,且符合行業或區域范圍內公允水平。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及其財政、交通運輸部門統一征收后下撥的相關資金和以財政資金下撥的公路專項建設資金、專項補貼等,應從收費公路車輛通行總成本中全額抵扣。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公路及政府還貸性公路的年度車輛通行費總成本和單位車次成本按下列公式計算:
經營性公路年度車輛通行費總成本=營業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政府撥入資金
政府還貸性公路年度車輛通行費總成本=營業成本+期間費用-政府撥入資金
單位車次成本=年度總成本÷年度標準車次
第二十五條 非獨立核算收費公路可根據被監審收費公路里程占經營者收費公路總里程比例或被監審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占經營者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總收入比例進行成本分攤。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成本監審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收費公路經營主體應當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上報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等相關財務資料。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實行定期成本監審制度,定期成本監審周期為3至5年,被列為定期成本監審的收費公路經營主體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填寫成本監審表,并如期報送成本監審資料。
第二十八條 獨立收費的橋梁、隧道和其他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成本監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會同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公路企業基本情況表(略)
2.公路企業成本明細表(略)
3.公路期間費用明細表(略)
4.公路企業固定資產明細表(略)
5.公路企業貸款明細表(略)
6.公路設計車流量與實際車流量比較表(略)
7.( )年度按通行總車次統計的通行總量表(略)
8.公路通行量匯總表(略)
9.公路運營成本監審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