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6〕5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水務局:
為規范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蘇價規〔2011〕8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廢止。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3月21日
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實施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污水處理的企、事業單位(不含獨立的工業污水處理企業,下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歸集、測算和審核經營者成本,核定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是指一定范圍內經營者處理污水的社會平均成本,包括污水收集、污水處理等環節發生的合理費用。
第五條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經營者應當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六條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戏ㄐ栽瓌t。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ǘ┖侠硇栽瓌t。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學合理的方法和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ㄈ┫嚓P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過程直接或間接相關,與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凡屬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當期定價成本;凡不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當期定價成本。
第七條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政府審計報告、專項成本審計報告,以及經營者會計報表及其附注、賬冊、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將經營者財務會計成本合理歸集,核定為定價成本。
第八條 在同一定價事權行政區域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的,應在核定每個經營者成本基礎上,匯總計算經營者的平均成本。
第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泵站之間的關系,可區分廠網聯合和廠網分離兩種運行模式進行核定。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由污水收集輸送成本、污水處理廠區成本、期間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構成。
第十一條 污水收集輸送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輸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在崗職工工資、動力費、水費、固定資產折舊、維修費、監測檢驗費、管網養護費(含巡檢、清疏、檢測、處置措施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區成本是指城鎮污水處理過程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在崗職工工資、藥劑費、動力費、水費、污泥處理處置費、維修費、監測檢驗費、固定資產折舊、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等。
第十三條 污泥處理處置費是指對污泥進行處理(消化、脫水、焚燒等)、運輸、裝卸、處置(填埋、堆肥、建材利用等)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十四條 在崗職工工資是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資性津貼和補貼以及其他工資)。
第十五條 期間費用是指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ㄒ唬┕芾碣M用,指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福利費(含離職、辭退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補貼)、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固定資產折舊、行政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無形資產攤銷和其他管理費。
企業支付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應按購買價格或折算為貨幣金額列入管理費。
?。ǘ┴攧召M用,指經營者為污水處理運行籌集資金發生的費用。
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第十六條 下列支出不得計入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
?。ㄒ唬┙洜I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
?。ǘ┡c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ㄈ┕潭ㄙY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ㄋ模{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
?。ㄎ澹┏瑯伺盼劾U納的排污費。
?。ν馔顿Y等支出。
?。ㄆ撸┏龉芾碣M用列支范圍而以“管理費”名義列支的各種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等。
?。ò耍┟黠@超出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折舊。
?。ň牛┢渌缓侠碇С?。
第三章 主要指標與審核原則
第十七條 在崗職工工資、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按照《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經營者隨應交增值稅所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十九條 在崗職工人數參照《城市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77號)規定的勞動定員標準核定。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實際在崗職工人數低于定員標準上限的,據實核定。
為鼓勵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經營者減員增效,職工人數低于定員標準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剔除各級政府投入的項目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及折舊)以及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核定,按照《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等有關規定執行。
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不得計入當期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補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舊。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的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單獨核算。其他業務與主營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依托主營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因從事主營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應當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則分攤期間費用。
經營者因經費未及時足額撥付,采用差額方式運轉的,按照國家及行業運行維護的相關規定,參考周邊地區已正式運營經營者的合理費用(支出)核定定價成本。
第二十二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從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不含試運行,試運行期不能超過6個月),經營者投入運行后一年內其實際年污水處理總量低于設計年污水處理能力60%的,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如下:
核定折舊=本期折舊×實際年污水處理總量/(設計年污水處理總量×60%)
(二)經營者投入運行后三年內其實際年污水處理總量低于設計年污水處理能力75%的,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計算公式如下:
核定折舊=本期折舊×實際年污水處理總量/(設計年污水處理總量×75%)
第二十三條 設計日處理能力。指經營者每自然日(24小時)處理污水量的設計能力。一個經營者下轄幾個城鎮污水處理廠(裝置),其“設計日處理能力”為各廠(裝置)處理能力之和。
第二十四條 設計年污水處理量=設計日處理能力×(365-18),其中18為《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的年維修保養天數。
第二十五條 城鎮年污水處理總量。指經營者正常運行后,經過標準計量,且符合水質排放規定的年污水處理量的總和。一個經營者下轄幾個城鎮污水處理廠(裝置),其“年城鎮污水處理總量”為各廠(裝置)之和。
第二十六條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和單位定價成本按下列方法核算。
?。ㄒ唬┏擎偽鬯幚矶▋r總成本(萬元)=污水處理廠區成本+污水收集輸送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ǘ┏擎偽鬯幚韱挝欢▋r成本(元/立方米)=年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年污水處理總量。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核定事業性質經營者定價成本時,有關事業支出項目核定標準應與企業性質經營者口徑一致,必要時應對會計科目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第二十九條 城鎮以外及其他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會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縣、區)污水處理基本情況表(略)
2.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