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5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切實規范行政應訴行為,不斷提升行政應訴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現就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行政機關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要求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當前,全面深化改革進入攻堅期,各種利益矛盾復雜多元,特別是隨著全社會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對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門要把行政應訴擺上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位置,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各方面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著力推動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全面推進政府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進一步明確行政應訴的工作責任
(一)未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各級人民政府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由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負責應訴工作。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不明確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與政府辦公廳(室)聯系確定原行政行為承辦部門和單位。其他行政機關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可參照上述辦法確定本機關負責應訴工作的機構。
(二)不服行政復議維持類決定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應相互配合做好應訴工作。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行為的應訴工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行政復議機關負責行政復議決定的應訴工作,對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不服省人民政府原級復議并作出維持決定的案件,由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和省政府法制辦共同負責應訴工作,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負責原行政行為的應訴工作,并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省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復議決定的應訴工作,并對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三)不服其他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被告的,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應訴工作。作出被行政復議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應積極配合行政復議機關做好應訴工作。
三、著力規范行政應訴工作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應訴通知書后,應確定應訴工作承辦機構和訴訟代理人,及時起草答辯狀,準備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答辯狀、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等。答辯狀等應訴材料的報批程序應簡化快捷,確保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應按時參加庭審,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和庭審程序,依法履行訴訟義務、行使訴訟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和本機關工作人員共同代理行政應訴案件,也可以通過咨詢、論證等方式聽取法律顧問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
四、不斷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依法出庭應訴,并可另行委托1-2名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對社會影響較大、案情復雜或對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對其他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委托行政機關被訴行政行為的具體經辦人或被訴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人員出庭。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訴訟代理人應做好出庭應訴各項準備,全面掌握作出涉訴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分析研究爭議焦點。應訴過程中發現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依法及時撤銷、變更、停止執行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最大限度降低負面影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及時對出庭應訴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選取典型案件,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旁聽庭審,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意識和出庭應訴能力。
五、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行政機關應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不得拒絕或拖延履行。對拒絕或拖延履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人民法院向行政機關制發司法建議書的,行政機關應依法處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未對司法建議作出處理或不按期進行書面回復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六、切實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制度,規范行政應訴辦理程序,注重選拔配備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熟悉法律業務的人員充實到行政應訴隊伍,探索建立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和管理信息系統,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保障。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聯系,認真聽取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改進應訴工作和規范行政行為的意見建議,并就相關案件及時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爭議。重視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分析,各級行政機關應在依法行政年度報告中說明當年行政應訴案件、生效法律文書履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情況,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對本地區行政應訴工作進行匯總分析。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