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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于在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6-06-24 10:10 字體:[ ]
蘇人社發〔2016〕13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財政局、民政局、國資委(局)、總工會: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50號)精神,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現就做好煤炭、鋼鐵、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點行業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工作要求
  牢固樹立并自覺踐行新發展理念,全面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的決策部署,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突出保生活、促就業、防風險,將職工安置納入就業工作規劃、安置政策納入就業政策體系,堅持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依法依規,更多運用市場機制,因地制宜、分類有序、積極穩妥地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失業人員平穩轉崗就業,兜牢民生底線,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
  (一)支持企業內部分流
  1.開拓新的就業渠道。落實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的主體責任,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支持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企業職工,支持企業開展“雙創”創造新的就業空間。對通過上述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對企業繳費部分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全額社會保險補貼。
  2.穩定現有的就業崗位。對工藝技術較為先進、市場前景較好,但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等,穩定現有崗位。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按規定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
  (二)符合條件人員可實行內部退養
  1.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職工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2.上述人員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并無出資控股企業的,與原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可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對于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的人員,企業主體消亡時應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工資增長等因素的基礎上,經過測算一次性預留出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活費,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生活費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3.對上述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退養人員,企業和個人可不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4.退養人員應在企業職工安置方案通過時一次性確定。
  (三)促進轉崗就業創業
  1.鼓勵用人單位定向吸納就業。對其他用人單位吸納分流職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照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對企業繳費部分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全額社會保險補貼。運用現有促進就業扶持政策,鼓勵和調動企業吸納分流職工就業的積極性。
  2.鼓勵分流職工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安排、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等政策扶持;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未進行工商登記,但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支持創業平臺建設,積極培育適應化解過剩產能行業職工特點的創業創新載體,將返鄉創業試點范圍擴大到礦區,通過加大專項建設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創業服務孵化能力。
  3.鼓勵社會力量促進就業。支持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化解過剩產能分流職工提供就業信息服務。對經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實現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并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四)運用公益性崗位托底幫扶
  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提供托底幫扶,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在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中預留一定比例的招聘計劃,用于定向安置化解過剩產能失業人員,確保公益性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落實到位。
  三、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一)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企業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職工在企業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現企業的工作年限;職工在企業內部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在被依法宣布破產、責令關閉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體消亡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三)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四)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要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妥善處理好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
  四、實施精準就業服務
  (一)實施實名制管理。對擬分流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要提前摸清擬分流職工底數,建立實名制的數據庫,及時準確掌握分流職工的年齡、性別、學歷、技能、就業意愿等基礎信息以及就業去向、政策享受等基本情況,做到動態管理、全程跟蹤。
  (二)組織專項幫扶行動。依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人社服務平臺,及時了解分流職工的就業需求,制訂再就業幫扶計劃,提供就業信息、職業培訓、政策咨詢等“一條龍”的就業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的就業援助。對擬分流職工人數較多的,要及時舉辦專場招聘活動。
  (三)加強就業信息對接。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較為集中、就業門路窄的地區及資源枯竭地區、獨立工礦區,要加強工作指導,建立省級層面的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平臺,加強與其他地區的交流,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制定。
  (四)強化職業技能培訓。組織實施專項培訓計劃,對化解過剩產能失業人員和長期停產職工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對企業為促進分流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鼓勵分流職工參加技工院校彈性學制教育,對取得畢業證書和中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企業職工,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學費補貼。對其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助,補助標準由各地制定。
  五、加強社會保障銜接
  (一)落實失業保險待遇。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職工醫療保險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應做好相應的權益記錄。
  (二)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三)做好社保關系轉接。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要為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系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原企業及存檔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四)保障工傷人員待遇。對于工傷人員,各地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規定,妥善解決工傷人員的待遇問題。
  六、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職工安置工作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納入整體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的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職責。人社部門負責社保關系轉移接續、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就業創業等工作,牽頭會同發改、經信、國資、工會指導企業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發改、經信、國資等有關部門負責制定相關行業年度化解過剩產能計劃,明確企業名單和相應的分流安置職工范圍;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資金保障;民政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人員納入低保。各部門要加強信息通報和工作調度,督促落實職工安置政策,及時處置突發問題,制定應對規模性失業風險的預案。
  (二)指導企業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應明確涉及職工情況、職工分流安置方式、勞動關系處理、經濟補償支付、償還拖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職工安置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再就業等內容。方案制定過程中,企業要依法依規依程序,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職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不得實施。
  (三)落實資金保障。對企業應付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內退職工生活費、經濟補償金等,應由企業或所屬集團公司籌集資金解決。優化省級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使用結構,發揮市、縣財政相關專項資金作用,支持重點行業去產能,優先用于職工分流安置。加大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分流安置的力度,對人數多、任務重的地區,省級通過轉移支付給予支持。落實失業人員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可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要按照屬地原則,協調當地中央和省屬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并將中央和省屬企業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當地就業工作規劃,落實就業扶持政策。
  (四)強化風險監控。各地要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和形勢研判,建立健全化解重點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特別是要對涉及職工人數多、安置任務重、穩定壓力大的地區和企業,實施重點監測,及時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業風險。對因職工安置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要做好相關研判和預案,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五)注重宣傳引導。各地要重視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工會等作用,深入宣傳化解過剩產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宣傳職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導分流安置職工認清形勢,轉變觀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動參與改革。要加大正面宣傳,推廣一批職工安置工作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要加強職工安置工作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耐心細致做好解讀,不回避問題,不激化矛盾,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實施意見的適用范圍為根據國家和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化解煤炭、鋼鐵、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點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部署,列入國家和省年度化解過剩產能計劃名單的企業及其分流安置職工。政策實施期限暫定為2016-2020年。
  各地可根據國家和省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總體部署,統籌需要與可能,參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化解過剩產能妥善安置職工分流的實施辦法。有關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江蘇省總工會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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