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6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碳排放權交易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15日
江蘇省碳排放權交易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辦法(暫行)
省發展改革委
第一條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7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發改氣候〔2014〕6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6〕57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為保障本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和溫室氣體報告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核查工作科學合理、高效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核查機構,是指具有一定的資格和能力,根據規定的核查規則、技術標準和程序要求,對本省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和本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單位提交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及補充數據表進行真實性、準確性核實查證的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排放報告實施核查活動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及其核查員的監督和管理。碳排放報告包括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以及江蘇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核查活動的核查機構及核查人員進行備案、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備案的核查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滿1年(含)以上,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二)在江蘇省有固定辦公場所,具備核查工作所需的設施和辦公條件,設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從業信譽;
(三)具有10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員;
(四)具備健全的核查工作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確管理層和核查人員的任務、職責和權限,明確至少1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核查工作負責人,明確保密管理、核查人員管理、核查活動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處理等質量管理制度,以及嚴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
(五)機構(或其總部)應為清潔發展機制(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指定經營實體,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CCER)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或為國家、江蘇省主管部門認定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
(六)對暫不具備前款資質的機構(或其總部)應具備以下條件:完成不少于10個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或聯合國注冊的CDM項目或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注冊與備案的CCER項目,或近3年內承擔不少于20個重點企事業單位碳排放盤查或核查項目(其中在江蘇省內項目數不少于10個),或承擔過江蘇省的省級或市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工作,或主持2個以上國家級或江蘇省級應對氣候變化領域課題;
(七)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中公正性和利益沖突要求;
(八)機構法定代表人個人信用良好,無任何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核查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具有中級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技術能力;
(四)為核查機構全日制員工,與核查機構簽訂符合國家法律的勞動合同,且由該核查機構為其在江蘇省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
(五)具備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CDM或CCER項目審定與核證、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第三方節能量審核等一個或多個領域具有2年(含)以上的咨詢或審核經驗,并作為組長或技術負責人主持項目累計不少于2個或作為組員參與項目審核或咨詢不少于5個;
(六)個人信用良好,無任何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七)不得同時受聘于2家(含)以上的核查機構。
第七條 核查機構應從管理和實施等層面采取措施,確保如下公正性和利益沖突要求。
(一)不應與從事碳資產管理與碳交易公司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存在股權關系,同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等;
(二)不得與碳資產管理、碳交易咨詢服務和碳交易機構等聯合進行核查市場的開發;
(三)不得從事任何參與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動,如開立賬戶進行碳交易,代管配額交易賬戶、開展配額和自愿減排量的交易等;
(四)不得與核查委托人之間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存在股權關系,同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等;
(五)不能與碳排放交易機構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存在股權關系,同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等;
(六)不能提供有關碳交易的咨詢服務。如為受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有關碳排放和碳減排核算、監測、測量、報告等咨詢服務,提供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等咨詢服務。對于曾為碳排放單位提供過上述服務的,不得再為其提供核查服務;
(七)核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每位核查員應承諾在核查過程中保持公正,避免利益沖突;
(八)核查機構應制定內部控制程序,確保核查的公正性;
(九)核查機構不能使用具有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管理人員和核查人員,如在過去三年之內與受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碳資產管理公司、碳咨詢服務公司、碳交易機構等存在雇傭關系等;
(十)當核查機構發生重大變化,如組織機構、股權結構、法人代表、碳核查工作負責人產生變動或者與其他機構合并時,應及時識別利益沖突并采取避免措施;
(十一)不應接受任何對核查活動的客觀性、公正性產生影響的資助,定期對財務和收入來源進行評審,確保其公正性不受商業、財務或其他因素的影響;
(十二)不得將核查流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外包,如文件審核、現場核查、報告編制等;
(十三)在核查協議簽署過程中不得捆綁其他服務,不得以暗示、脅迫、利益誘惑等手段促成核查協議簽署;
(十四)應確保核查結論不受任何外來的脅迫和壓力的影響,如受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等;
(十五)應避免其他利益沖突的行為。
第八條 核查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核查機構和核查員的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核查機構的材料包括:
1﹒基本信息及申請的核查行業領域;
2﹒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最近兩個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相關資質的證明文件;
5﹒近三年相關業績清單;
6﹒組織結構、人員職責說明;
7﹒核查員信息匯總表;
8﹒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9﹒符合性聲明,包括所從事的業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聲明、不從事與核查工作有利益沖突的活動的聲明、保密承諾聲明等;
10﹒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二)核查員的材料包括:
1﹒核查員申請表;
2﹒身份證件復印件;
3﹒最高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4﹒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
5﹒所申請核查工作領域的相關工作經歷及業績證明;
6﹒核查員本地社保繳納證明;
7﹒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CDM或CCER項目審定與核證、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第三方節能量審核等項目經驗證明材料;
8﹒誠信、公正性及利益沖突規避等符合性聲明。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申報材料后,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的規模、業績、能力及技術力量等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確定備案機構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核查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核查領域、核查人員等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十一條 本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企業核查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和政府采購程序,委托經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核查機構進行核查。本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由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和政府采購程序,委托經備案的核查機構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應按照核查指南的相關規定,獨立、公正地開展核查工作,保證核查結果真實準確、核查資料采集完整、核查工作按時完成、核查過程標準規范,并對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核查機構應于每年6月10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核查工作報告,主要內容至少包括:上年度完成重點排放單位核查情況總結、人員變化情況、符合國家資質要求的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及對核算方法或核查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建議等。
第十四條 核查人員在開展核查工作前應當經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并接受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的專業培訓,取得碳排放核查員工作證。核查員工作證是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的工作憑證。
核查期間,核查員應遵守相關規定,嚴格自律,不得收受被核查方提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宴請、旅游、娛樂等違規活動,對違反規定的核查人員將取消核查員資格。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通過現場檢查、不定期抽查、重點排放單位反饋等方式對核查機構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核查機構名錄。
(一)核查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
1﹒未按規定的核查規范和要求進行核查,如在未經授予資質的行業領域內開展核查業務,使用未經備案的核查員實施核查活動并出具核查報告等;
2﹒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
3﹒未按時提交核查報告和核查機構年度工作報告的;
4﹒內部管理混亂,未按照本規定運行質量管理體系,人員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5﹒核查報告抽查不合格率高于10%、低于20%的;
6﹒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核查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備案資格,3年內不受理其備案申請:
1﹒違反公正性和利益沖突要求的;
2﹒將核查工作整體或者部分外包的,或外聘其他機構的核查人員開展核查工作的;
3﹒因過失行為造成核查報告數據錯誤的;
4﹒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委托方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的;
5﹒核查報告抽查不合格率高于20%的;
6﹒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取消核查員資格的;
7﹒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的行為。
(三)對在核查工作工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單位和個人行政處罰,并記入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公布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辦法后,其規定同時適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專業領域范圍
2.核查機構資質申請表(略)
3.核查員備案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