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16〕2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道路運輸市場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引導從業人員誠實守信,提升道路運輸行業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定了《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并經第106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廳或廳運管局發布的相關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辦法同日廢止。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誠信江蘇建設,建立健全道路運輸經營信用管理體系,加強道路運輸市場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信用管理,是指運輸管理機構對從業人員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等級評定和信用獎懲等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由本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客運、貨運的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之外的社會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或者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記錄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及時記錄從業人員相關信用信息。
第七條 從業人員相關信用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和運輸從業活動相關信用信息。
第八條 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服務單位、駕駛證初領日期、準駕車型、從業資格證件號碼、從業資格類別、從業資格證件初領日期和變更記錄以及繼續教育情況等(出租汽車駕駛員還應當包括所駕駛車輛的車牌號、服務監督卡號、注冊情況)。
第九條 從業人員運輸從業活動相關信用信息包括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產: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有關情況;
(二)經營行為:在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行業、職業規范等的行為;
(三)服務質量:發生經查實的服務質量事件、有責投訴、被曝光等有關情況。
具體內容詳見《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附件1)扣分內容欄目。
第十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駕駛客運車輛未按照規定使用標志牌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線路、經營區域營運,當年內累計達到3次的;
(二)道路三類以上班線客運、旅游包車客運、危險貨物運輸(以下簡稱“兩客一危”運輸)車輛駕駛人員違規關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不能保持車輛實時在線,當年內累計達到3次的;
(三)貨運駕駛員發生違法超限運輸,當年內累計達到3次的;
(四)發生較大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信用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的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超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兩客一危”運輸車輛經營的;
(二)發生重大以上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從業人員在當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類情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信用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的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需要,定期向公安、安監等相關部門征集從業人員相關的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在“江蘇運政在線”系統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之外的其他社會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從業資格證件駕駛出租汽車客運、四類班線客運、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經營的;
(二)未經許可、超越許可事項或者使用無效的經營許可證件擅自從事道路“兩客一危”運輸經營的;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將危險貨物委托給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或者車輛承運的;
(四)旅游經營者委托不具備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的客運經營者,或者租用無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從事旅游客運業務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之外的其他社會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從業資格證件駕駛“兩客一危”運輸車輛經營的;
(二)在當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類情形的。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所在地縣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記錄并歸集從業人員有關信用信息,負責信用檔案管理和維護。從業人員所在地為設區的市城區的,由設區的市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信用檔案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自動生成。信用管理年度檔案信息歸集工作截止于當年12月31日。《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樣式》詳見附件2。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及其所屬的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運輸管理機構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企業端口及時將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中基本情況信息補充完善,并及時更新,或者向發證的運輸管理機構定期報送。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申請轉籍的,其信用檔案應當隨從業資格證件檔案一同轉移至轉入地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應當在評價周期次年3月10日前完成。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定實行記分制,具體按照信用信息記錄情況以及《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每個評分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重復記分。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由負責建立信用檔案的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記分情況進行評定,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信用等級,分別用AAA級、AA級、A級、B級表示。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評定:
(一)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1.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累積記分分值在5分以下;
2.上兩個年度信用等級連續為AA級以上;
3.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未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
(二)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信用等級為AA級:
1.未達到AAA級的評定條件;
2.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累積記分分值未達到10分的;
3.從業人員上年度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
4.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未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
(三)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信用等級為A級:
1.未達到AA級的評定條件;
2.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累積記分分值未達到20分的。
(四)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為B級:
1.從業人員累積記分分值達到20分的;
2.發生人員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從業人員負主要責任的;
3.因從事道路運輸活動受到公安部門拘留以上處罰的;
4.從業人員受到省運輸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5.在信用評定過程中,從業人員弄虛作假且情節嚴重的;
6.道路運輸從業過程中,有敲詐、索取或者占有他人財物行為,被舉報查實的;執法人員檢查過程中,存在辱罵執法人員、阻止正常執法活動情形的;
7.未實行接駁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和押運員,在凌晨2點至5點違規駕駛的;
8.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在危險貨物被盜、拋撒或者泄漏后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或者不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處置的;
9.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評定周期中從業人員獲得省級以上部門對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新技術創新等方面表彰獎勵,可以一次性抵扣3分記分分值。
第二十三條 對初次領證、轉入本省不滿一年的從業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當年暫不評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四條 一個評定周期屆滿,從業人員有關運輸從業違法、違章、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完畢的,該行為的記分不轉入下一個評定周期。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評定周期內的累積記分分值達到20分的(不含從業資格證件吊銷),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其所屬的經營者加強管理,告知其在記滿20分之日起15日內,到檔案所在地經設區的市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培訓機構,接受不少于18個學時的道路運輸法規、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等的繼續教育。有關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核并收存繼續教育合格證明,歸入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并將相關信息錄入“江蘇運政在線”系統。在本次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為B級。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初評結果由“江蘇運政在線”系統自動生成。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在同級運輸管理機構網站、服務窗口等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運輸管理機構書面申訴。有關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書面申訴后,應當在15日內調查核實,并將有關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有關運輸管理機構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5日內調查核實,并向當事人作出回復。調查核實情況應及時錄入修正“江蘇運政在線”系統相關數據。
第二十八條 “江蘇運政在線”系統根據初評公示后修正的數據,生成上一年度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獎懲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查詢系統,便于從業人員或者經營者通過網站等及時查詢信用信息記錄情況,并逐步與公安、安監以及信用管理等相關部門共享,實施聯合獎懲。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并將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與其薪資待遇、晉升、培訓、獎勵、辭退掛鉤。
第三十一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相應的服務監督卡或者駕駛員信息公示卡上標注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AAA級從業人員,在經營者招標投標等文件中可以設置針對AAA級從業人員的加分項。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所屬的信用等級為B級的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及時將其調離關鍵服務崗位;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從業人員,不得安排承擔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不得安排其承擔黃金周和春運期間的相關運輸服務;不得安排其承擔省市際班線客車和旅游包車以及危險貨物運輸任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從業人員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或者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歸集到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聯動懲戒。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本方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社會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的行為信息,抄告同級信用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記錄信用信息而未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虛假信用信息記錄的;
(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記錄的;
(四)在規定期限內對信用信息記錄、評定等申訴、復核等不作出處理答復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省直管縣運輸管理機構對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參照設區的市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
2.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