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16〕1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道路水路運輸市場事中事后監管,規范運輸行業信用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提升我省道路水路運輸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定了《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并經第106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廳或廳運管局發布的相關行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同日廢止。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誠信江蘇建設,建立健全道路水路運輸經營信用管理體系,加強運輸市場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信用管理,是指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的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等級評定和信用獎懲等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注冊并經本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者、汽車客運站經營者以及汽車租賃經營者等。
本辦法所稱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注冊并經本省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含本省審核轉報上級機關許可)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本辦法所稱經營者之外的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或者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經營者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管理機構鼓勵并支持信用等級高的經營者發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記錄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及時記錄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
第七條 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和運輸經營活動相關信用信息。
第八條 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經營許可證件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經營范圍、從業人員、營運車船等情況。
第九條 經營者運輸經營活動相關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息報送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產:違反道路水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情況;
(二)經營行為:在運輸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違法違章違規經營行為情況;
(三)服務質量:發生經查實的服務質量事件、服務不規范、有責投訴、被媒體曝光等有關情況;
(四)信息報送:未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以及其他信息等情況。
具體內容詳見《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件1)扣分內容欄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經營者超越許可事項擅自從事道路三類以上班線客運、旅游包車客運、危險貨物運輸(以下簡稱“兩客一危”運輸)經營或者水路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件、無效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擅自從事“兩客一危”運輸經營的,或者使用無船舶營運證件、無效船舶營運證件船舶擅自從事水路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兩客一危”運輸經營者未使用符合標準的車輛衛星定位動態監控平臺或者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以及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運輸動態信息,當年累計達到3次的;
(四)“兩客一危”運輸經營者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以及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惡意人為干擾屏蔽信號的;
(五)班車客運、旅游包車客運以及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未按規定的最低投保限額投保或者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而未繼續投保,并拒不投保的;
(六)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未經檢測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
(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經培訓發放結業證書的;
(八)當年內,經營者發生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數占該經營者擁有貨運車輛總數10%以上,且累計發生超限次數達到5次的;
(九)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信用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的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兩客一危”運輸經營者既不自建車輛衛星定位動態監控平臺,也不使用社會化監控平臺,未自行監控或者未履行監控職責的;
(二)經營者在當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類情形的;
(三)經營者發生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信用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的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需要,定期向公安、安監等相關部門征集經營者相關的安全事故信息,向行業協會征集經營者相關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等信息;鼓勵通過互聯網等向社會征集運輸經營活動相關信用信息。
設區的市、縣級公路、海事管理機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以及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或者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相關內容提供超限運輸、水路運輸違法經營等相關信用信息。
相關信用信息核實后自動接入或者由運輸管理機構錄入“江蘇運政在線”系統。省級公安交管部門提供的安全事故信息將導入“江蘇運政在線”系統,歸集至相應的經營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者之外的其他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或者委托他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未經許可或者使用無效的經營許可證件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客運、四類班線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專用貨物運輸、大型物件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汽車租賃經營的;
(二)旅游經營者委托不具備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的客運經營者,或者租用無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或者無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旅游客運業務的;
(三)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的,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或者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的,以及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者之外的其他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或者委托他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未經許可或者使用無效的經營許可證件擅自從事“兩客一危”運輸經營的;
(二)危險貨物托運人將危險貨物委托給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或者租用不具備相應經營范圍的營運車船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在當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類情形的。
第十五條 經營者所在地縣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記錄并歸集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負責信用檔案管理與維護。經營者所在地為設區的市城區的,由設區的市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信用檔案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自動生成。經營者信用年度檔案信息歸集工作截止于當年12月31日。《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檔案樣式》詳見附件2。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企業端口及時將經營者信用檔案中基本情況信息補充完善,并及時更新,或者向所在地運輸管理機構定期報送。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周期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應當在評價周期次年3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八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實行扣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具體區分相應類別按照信用信息記錄情況以及《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每個評分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重復扣分。
第十九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由負責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的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得分情況進行評定,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四個信用等級,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一)評定期內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二)評定期內得分在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三)評定期內得分在6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四)評定期內得分不到6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第二十條 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規定,評定期內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從業人員中有10%以上信用等級為B級的或者60%以上的從業人員信用等級低于AA級,該經營者的信用等級不得評為AAA和AA級。
第二十一條 評定期內運輸經營者在發生較大以上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或者評定期內經營者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其當年信用等級不得評為AAA級和AA級。
第二十二條 評定期內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記為B級:
(一)經營者發生重大以上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經營者發生重大以上道路運輸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職能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由于經營者原因,發生重特大服務質量事件,造成服務對象人身傷害或者重特大財產損失,受到省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辦法》規定,評定期內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車輛平均記分值達5分/輛的;
(五)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從業人員累計有20%以上信用等級為B級的;
(六)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評定期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20%的;
(七)在信用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八)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評定期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記為B級:
(一)經營者發生重大以上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經營者運力規模、專職管理人員不能滿足經營資質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
(三)經營者發生重大以上水路運輸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職能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由于經營者原因,發生重特大服務質量事件,造成服務對象人身傷害或者重特大財產損失,影響惡劣,受到省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批評的;
(五)在信用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六)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擁有4輛以下營運貨車的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三類專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不評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五條 當年新取得運輸經營許可或者當年轉入本省的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當年暫不評定信用等級。
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者之外其他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從事運輸經營或者相關活動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記錄信息但不記分,不評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多項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不同經營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分,評定不同業務類別的信用等級。其業務類別最低的信用等級作為對外發布的經營者年度最終信用等級。
第二十七條 一個評定周期屆滿,經營者違法、違章、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完畢的,該行為的記分不轉入下一個評定周期。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初評結果由“江蘇運政在線”系統自動生成。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經營者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在同級運輸管理機構網站、服務窗口等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九條 被評定信用等級的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運輸管理機構書面申訴。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書面申訴后,應當在15日內調查核實,并將有關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調查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5日內調查核實,并向當事人作出回復。調查核實情況應及時錄入修正“江蘇運政在線”系統相關數據。
第三十條 “江蘇運政在線”系統根據初評公示后修正的數據,生成上一年度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經營者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應當將其最近一個周期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在其對外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網站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獎懲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經營者信用信息記錄查詢系統,便于經營者通過網站等及時查詢信用信息記錄情況,并逐步與公安、安監、工商以及信用管理等相關部門共享,實施聯合獎懲。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當作為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進行服務質量招投標、新增運力、擴大經營項目、經營權延續、表彰獎勵、品牌創建、重點發展項目、財政資金補助、部省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依據。鼓勵社會優質資源向信用等級高的經營者傾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信用等級低的經營者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年度內應當隨機檢查3次以上,并進行誠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新增運力、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權延續經營等審批。整改到期后,有關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原辦理運輸經營許可的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的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或者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歸集到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聯動懲戒。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行為信息,抄告同級信用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等加強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公開。鼓勵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根據市場信用需求,采集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拓展運輸信用服務市場。
第三十六條 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記錄信用信息而未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虛假信用信息記錄的;
(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記錄的;
(四)在規定期限內對信用信息記錄、評定等申訴、復核等不作出處理答復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直管縣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參照設區的市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
2.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檔案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