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78號
太湖流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
加強太湖流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對于深化太湖治理、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自2015年啟動這項工作以來,太湖流域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積極有序加以推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這項工作進展不平衡,少數地方重視不夠,工作力度不大,影響了整體工作進程。為深入推進太湖流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綜合利用工作,確保如期完成各項目標任務,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要求
畜禽養殖污染是太湖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加強流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緊迫而重要。太湖流域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將其作為提升太湖水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切實擺在突出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實施,加大推進力度,確保按時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到2016年8月中旬,要基本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到2016年年底,要全面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關閉搬遷,太湖上游地區無配套農田、無治污設施的小型養殖場關停搬遷,以及太湖上游地區中型養豬(牛)場糞便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中型禽場糞便綜合利用工作。到2017年年底,全面完成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配套設施建設,大型養豬(牛)場糞便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以及大型禽場糞便綜合利用工作,建立分散養殖廢棄物集中收運處理體系。
二、推進重點工作
(一)科學劃定禁養限養區。太湖流域各市、縣(市、區)要綜合考慮本轄區生態紅線范圍、飲用水水源地、太湖一級保護區、重點水質考核斷面河流,以及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等情況,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范圍要具體到自然村。
(二)全面關閉禁養區養殖場。各地在完成禁養區劃定任務基礎上,要迅速開展養殖業調查,全面摸清家底,列出禁養區內需要關閉搬遷的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清單。太湖流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倒排工期,加快推進,有力有序組織實施好禁養區養殖場關閉搬遷、有關小型養殖場關停搬遷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配套設施建設任務。
(三)嚴格規范養殖行為。太湖流域各地要對畜禽養殖行為實施嚴格的分區管理,禁養區禁止養殖畜禽,禁止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限養區要根據土地消納能力確定養殖總量上限,畜禽養殖存欄總量達到或超過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要建有配套農田或符合減排要求的污染治理設施。
三、強化組織保障
(一)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太湖流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資金投入,強化技術指導,加大宣傳力度,嚴格監督檢查,確保畜禽養殖污染集中整治任務按時完成、取得實效。省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環保部門要督促指導市、縣(市、區)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省農牧部門要督查指導市、縣(市、區)按時完成禁養區養殖場關閉搬遷工作,促進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省農牧和環保部門共同指導督促市、縣(市、區)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配套設施建設;省太湖辦要加強太湖流域畜禽污染防治重大事項的協調。
(二)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太湖流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全面詳查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治污設施建設、農田配套面積、糞污綜合利用等狀況,精心編制本轄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綜合利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明確禁養限養區范圍,列出禁養限養區中需要關閉、整治的養殖場清單,細化關閉、搬遷、整治及配套設施建設的相關措施。各市、縣(市、區)實施方案,要在2016年7月底前報送省農委、省環保廳、省太湖辦備案。
(三)加大執法監管力度。畜禽養殖污染集中整治相關工作,已納入省人民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簽訂的治太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范圍,并作為省級治太專項地方切塊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太湖流域各地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加快工作實施進度,保證禁養區養殖場關閉、規模養殖場整治、污染配套設施建設等重點任務如期完成。要加強執法監管,規范轄區內養殖行為,鞏固專項整治行動成果。環保部門要嚴格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準入管理,對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定期組織執法檢查,重點加強對國控源畜禽養殖場的監管。農牧部門對違規、違法建設的“垃圾豬”“泔水豬”等小散畜禽養殖場、養殖戶,要嚴格執法、依法取締;對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產品和病死畜禽,要確保實現無害化處理全覆蓋。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