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6〕6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現將《江蘇省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行為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6年7月7日
江蘇省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行為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行為,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發生的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藥品價格,包括藥品生產企業的含稅出廠(口岸)價格、藥品流通企業的購進價格和批發價格、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零售藥店的購進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三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價格由藥品經營者根據藥品成本費用、綜合市場供求狀況、同類品種市場價格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四條 藥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醫院財務制度》等規范要求核算藥品價格。藥品價格主要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生產成本。主要由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直接人工工資、燃料動力費用、制造費用等構成。
(二)期間費用。主要由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構成。
(三)稅金及附加。
(四)利潤。利潤應當根據藥品類別和創新程度設置有差別的合理利潤率。
第五條 藥品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價格管理職責和程序,規范自身價格行為。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的藥品價格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臺賬制度。主要有:反映生產成本、經營成本與購銷情況的臺賬,報送價格信息原始資料的臺賬,針對價格漲幅較大、波動頻繁的重點藥品還應當建立價格調整成本情況專項臺賬。
(二)定調價管理制度。定調價管理制度是經營者規范內部價格管理工作秩序的制度。主要有:定調價程序管理制度、價格配套管理制度和價格折扣制度等。
(三)藥品價格報送和信息溝通制度。藥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兼職價格管理人員,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含稅出廠(口岸)價格、批發價格、購進價格、零售價格等相關數據,及時反饋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和改進建議,主動提供價格漲幅較大、波動頻繁的藥品價格動態信息。
(四)明碼標價制度。藥品經營者銷售藥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規格、計價單位、零售價格、價格舉報電話等信息,藥品價格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換標價簽。
藥品經營者反映生產成本、經營成本、價格調整成本情況表的臺賬、定調價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報送的價格資料,作為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市場價格檢查和成本調查的重點審核資料。
第七條 藥品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相同通用名稱下不同劑型、規格、包裝的藥品保持合理比價,且在一定時期內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相對穩定。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藥品差價率政策。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加價率由其根據藥品零售包裝實際采購價格,依據高價低差率、低價高差率的加價原則自主制定。
第八條 參與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談判的藥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上漲的不得大幅提高價格競標。
藥品集中采購(談判)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保障采購雙方合法價格權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藥品采購、談判活動,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政府主辦的藥品集中采購(談判)與監管平臺應當免費向藥品采購(談判)供應雙方提供全程服務,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藥品集中采購(談判)機構在招標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藥品招標采購價格、談判價格信息提供給價格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價格主管部門和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向社會公布價格信息。
第九條 本省低價藥品實行目錄動態管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價格及臨床使用等因素評估后調整。低價藥品目錄內藥品,在日均治療費用標準內,由藥品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
第十條 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創新專利藥品,由省價格主管部門開展藥品成本調查,成本價格調查報告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醫保支付標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中藥飲片價格實行以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順加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加價率的方式動態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對中藥飲片市場價格開展價格采集工作,采集定點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報送價格。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由醫療衛生機構自主制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制定新品種或調整制劑價格前,應當提前告知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明碼標價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價格上漲較快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出現社會集中反映價格問題的藥品實行價格備案管理,引導藥品經營者合理定價。藥品價格備案管理細則和備案藥品目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藥品價格改革評估機制。重點對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內價格競爭不充分高價藥品、臨床易濫用藥品、價格明顯偏高或低于同類藥品成本的藥品、同類藥品與國際價格及不同地區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藥品進行價格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報藥品集中采購(談判)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等有關單位,適時向社會發布藥品價格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加強藥品價格成本調查,關注藥品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重點對創新藥品、價格備案藥品、價格評估藥品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強化藥品價格監測和預警,建立完善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適時發布信息,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信息透明,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參與制定藥品集中采購方案、價格談判、醫保支付標準等有關政策,對過程中涉及排除、限制市場價格競爭的行為進行規范、監督。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并如實提供所需資料。藥品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藥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藥品、搭售藥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四)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導致市場供貨緊張、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五)虛構原價、虛假標價、虛假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
(六)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價格公示制度;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者、相關行業組織和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則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價格違法典型案件公開曝光。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者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藥品經營者價格失信信息與藥品招標采購價格、醫保支付價格信息的共享與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不進行價格備案的,價格誠信記錄不良的藥品經營者采取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鼓勵消費者和相關組織對藥品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依法受理和查處價格舉報投訴,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則,引導藥品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規范會員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協會的指導,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引導和督促藥品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開展公平競爭。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6年8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