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8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0日
江蘇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辦法
第一條 為防范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風險,提高政府科學決策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知識產權與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緊密融合,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創新驅動發展基本制度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的意見》(蘇發〔2015〕6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是指財政資金投入數額較大以及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經濟科技活動,主要包括:
(一)財政資金投入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工程、產業發展、海外并購、裝備引進、國際合作等項目中涉及知識產權的經濟活動;
(二)財政資金投入500萬元以上的重大科技專項、核心技術轉讓、關鍵技術研發、重大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等項目中涉及知識產權的科技活動;
(三)重要創新創業人才或者團隊引進、以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評審認定等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涉及知識產權的經濟科技活動;
(四)省政府認為需要進行知識產權評議的經濟科技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評議,是指綜合運用情報分析等手段,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研究、分析,形成知識產權評議報告,為政府部門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提供決策參考。
第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
第五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應當及時開展知識產權評議。
第六條 知識產權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所涉及知識產權的類別、數量、法律狀態、權利續存期等;
(二)所涉及知識產權主體擁有權利的真實性和對知識產權處分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所涉及知識產權與項目、技術方案的相關性;
(四)所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的穩定性,與他人知識產權之間依存、交叉關系及其獨立實施的可行性;
(五)項目、技術方案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
(六)有關協議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規則、顯失公平的知識產權條款;
(七)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部門內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相關知識產權的能力;
(八)其他應當評議的知識產權事項。
第七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自行開展,或者委托相關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但不得向項目承擔單位收取費用。
第八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或者委托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科學、公正、及時提出知識產權評議意見和建議,出具知識產權評議報告。
第九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應當合理運用知識產權評議報告,引導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部門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知識產權管理,切實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十條 在知識產權評議中,相關人員需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不得擅自對外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弄虛作假、操縱評議結果,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