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人社發〔2017〕365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扶貧辦: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實施脫貧攻堅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十三五”脫貧攻堅規劃,進一步織密扎牢社會保障“安全網”,有力助推全省早日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59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脫貧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見》(蘇發〔2015〕35號)和《關于切實做好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難群體醫療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300號)等精神,現就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任務
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要求,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以“一人不漏、一戶不落”為目標,采取差別化、針對性的措施,持續推進各類人群穩定參保續保,到2020年,法定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基本實現全覆蓋,充分發揮現行社會保險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實社會保險扶貧政策,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待遇水平,有效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水平,支持幫助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及其他社會成員參加社會保險,助力參保困難群體精準脫貧,同時避免其他參保人員因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等原因陷入貧困,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和推進“兩聚一高”發展方略作出應有的貢獻,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扶貧政策。
1.切實減輕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負擔。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并在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時,階段性保留現行面向低收入人口的100元最低繳費檔次,同時強化執行對重度殘疾等繳費困難群體的代繳費政策。
2.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聚焦富民持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見》(蘇發〔2016〕49號)要求,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物價水平、財政能力等因素相關聯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與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按照每年不低于8%的調整增幅,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
3.探索建立健全參保繳費激勵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最低繳費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和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激勵政策,按照繳費檔次給予低收入人口相應的繳費補貼,強化多繳多補、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引導城鄉居民主動參保繳費。
4.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保障機制。加大省級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基礎養老金補助力度,進一步完善《江蘇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積極探索城鄉居保基金投資運營機制,完善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加強風險管理,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5.確保困難群體在享受相關待遇時給予適當優惠。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十三五”期間,在認定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時,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暫不記入家庭收入。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扶貧政策。
6.積極落實對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政策。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135號),全面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兒,設區的市、縣(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等7類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資助。對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地方拓展的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7.進一步提高困難群體大病保險待遇。扎實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做好制度平穩并軌,確保困難群體基本醫療保障待遇不降低。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通過降低起付線和提高報銷比例的方式實行精準支付,即:將7類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和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難群體大病保險起付線比普通參保患者降低50%,各報銷段報銷比例比普通參保患者提高5到10個百分點。
8.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間的銜接。切實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實施綜合保障,提高其受益水平。醫療救助對象發生的醫療費用,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后按規定及時給予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自負醫療費用,及時給予醫療救助。對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的大重病患者可參照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的醫療救助政策,及時給予醫療費用補助。依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平臺,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切實減輕困難患者墊資壓力。
(三)工傷保險扶貧政策。
9.深入推進困難群體勞動力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在鞏固建筑領域前期參保成果的基礎上,貫徹落實省人社、交通、水利、住建、安監、工會六部門《關于深入推進建筑交通運輸水利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126號),對用工方式靈活、流動性大等困難群體相對集中的建筑、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從業人員,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按工程項目總造價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推動“同舟計劃”專項擴面行動落實,進一步織密織牢建筑等行業困難群體勞動力的工傷保障網。
10.積極防范工傷塵肺病患者致貧返貧。用人單位要按規定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保護勞動者健康。加強對塵肺病等職業病人群的工傷醫療救治,按規定將療效可靠的塵肺病治療藥品列入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將符合醫療診療規范的塵肺病治療技術和手段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做好工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制度銜接,切實減輕工傷塵肺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
11.綜合運用費率浮動等工傷預防手段減少因傷致貧發生。落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等因素按規定上下浮動參保費率,促進用人單位加強職業傷害防范。加強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工傷防范意識和能力;針對高危行業、高危崗位開展現場互動式工傷預防培訓,有效降低工傷發生率。
12.優先支付困難群體勞動力工傷保險待遇。對困難群體勞動力發生的工傷醫療費,應當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以及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代為先行支付,保障其及時獲得工傷和醫療救治的權益。
(四)失業保險扶貧政策。
13.積極實施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探索建立在城鎮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的制度辦法。指導企業對招用的農民工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后按規定與城鎮失業職工享受普惠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14.適時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健全完善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農民工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就業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更好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功能。
(五)生育保險扶貧政策。
15.依法推進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合同制工人參加生育保險。將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合同制工人納入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16.按規定支付非就業婦女符合條件的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就業婦女符合條件的住院分娩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三、相關保障措施
(一)努力推進困難人員應保盡保和法定人員全覆蓋。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實施脫貧奔小康工程的縣(區),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開展政策宣傳,切實把社會保險扶貧政策原原本本向老百姓講清楚,調動他們參保續保的積極性,要全面調查和摸清困難群體和低收入人口勞動力參加社會保險情況,根據困難群體和低收入人口勞動力參保信息,認真落實社會保險扶貧政策,積極主動開展參保登記及繳費等經辦服務工作,實現困難群體參加社會保險應保盡保,并按規定支付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
(二)不斷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全面推進就業社保經辦服務機構和基層人社平臺標準化、信息化和規范化建設,組織實施“互聯網+人社”2020行動計劃,并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向基層延伸,積極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層經辦服務平臺。進一步加強蘇北、蘇中地區鎮村經辦服務機構功能建設,簡化優化流程,推進標準應用,提升服務水平,為廣大城鄉參保居民提供更加規范、高效、優質的便民服務。加大經濟薄弱地區社會保險經辦人員培訓支持力度,不斷提升基層經辦服務能力。
(三)全面加強對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重要現實意義,圍繞扶貧工作大局,加強組織領導,創新思路對策,強化協調配合,實施精準發力,全力抓好社會保險扶貧政策的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扶貧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開展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與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數據信息比對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管理臺賬,做好人員標識,動態掌握困難群體和低收入人口參保和待遇保障情況,為實施社會保險精準扶貧提供數據支撐。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社會保險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分配下達,確保按時足額撥付到位。省財政將通過調整支出結構,按照各地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數給予大病保險基金補助。各級扶貧部門要做好低收入口身份界定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扶貧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工作調度,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定期聯合組織開展目標完成、任務推進和政策落實情況的評估和專項督促檢查。對推進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推廣其經驗做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對思想認識不到位、扶貧政策不落實、廉政風險防范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及時糾正,確保完成社會保險扶貧目標任務。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