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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11-27 08:56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財規〔2017〕33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省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國發〔2015〕74號)和全省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引導金融資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經濟發展薄弱領域和重點環節,推動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國發〔2015〕74號)和全省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引導金融資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經濟發展薄弱領域和重點環節,推動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深化金融創新改革,防控地方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省級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資金,包括建立財政資金增信措施、貸款和擔保風險補償政策、支持直接融資和地方金融體系發展政策等使用方向。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綜合運用以獎代補、業務獎勵、費用補貼、風險補償以及建立資金池增信等多種方式,鼓勵開發符合小微企業、三農、科技創新等方面需求的專項金融產品,引導市、縣(市、區)政府、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金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提高我省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基礎金融服務可得性和適用性。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規范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服務向普惠方向發展。

第二章  財政資金增信政策


第五條  建立“江蘇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貸款”(簡稱“小微創業貸”融資支持資金池,支持小微企業獲得低成本、低門檻、高效率的貸款,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第六條  支持各市縣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簡稱“科技貸款資金池”),促進科技和金融緊密結合,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省內具備較強創新性和較高技術水平,擁有良好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低成本貸款。

第七條  通過省級財政資金提供增信措施,試點推廣“農業保險貸”產品,引導金融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易獲得、低成本的惠農金融服務,發揮金融支持三農發展的作用。

第八條  對于金融機構開發的涉及小微金融、農村金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等重點金融服務領域的貸款產品,具有顯著的普惠性、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經金融機構申請并通過審核后,可安排省級財政資金建立普惠金融發展貸款資金池,提供貸款增信服務,為上述專項貸款產品提供風險補償或代償。

第三章  貸款、擔保、保險業務風險補償政策

第九條  實施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服務力度,增加小微企業、涉農、科技等貸款投放,支持地方金融組織體系建設。

(一)對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省內城商行、農商行、金融租賃公司的信貸投放情況進行考核,其小微企業、涉農、科技等貸款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貸款平均增速的,省財政分別對上述貸款年度增量部分按不高于3‰的標準給予相應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按規定用于相關貸款的代償或納入風險準備金管理。

(二)鼓勵村鎮銀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轉貸基金發揮其服務快捷的優勢和服務區域經濟發展作用,對其發放的單戶不高于500萬元的貸款,利率符合規定條件的,省財政按季均余額不高于3‰的標準給予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支持新型金融組織發展。

第十條  實施擔保業務風險補償政策,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深化合作,重點支持小微企業、涉農、科技等領域,促進融資擔保體系健康發展。探索省級融資擔保基金,支持通過責任分擔、風險補償和代償等方式,緩釋擔保業務風險,提高地方擔保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一)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單戶不高于1000萬元的擔保業務,擔保費率符合規定條件的,按其擔保業務的季均余額給予不高于5‰的風險補償;

(二)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的單戶不高于1000萬元的再擔保業務,擔保費率符合規定條件的,按其再擔保業務的季均責任余額給予不高于3‰的風險補償。

第十一條  保險業務風險補償政策。對于在省內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小微企業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業務的省級保險機構,為我省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收取的保險費費率相對優惠的,按照其符合條件的保險業務保險費收入不超過8%的標準予以獎補。

第四章  支持直接融資及地方金融體系發展政策

第十二條  直接債務融資獎勵政策。鼓勵和引導相關機構和部門加大對省內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支持力度,對于金融機構為省內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承銷或增信服務的,按金額結合期限、評級予以一定獎補,并對開展創新服務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獎勵政策。省內各級政府或國有獨資、控股企業新出資設立或增資有政策性職能的融資擔保公司,且對小微企業融資執行優惠擔保費率,按當地政府或國有獨資、控股企業新出資或增資資本的2%予以獎勵,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實施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獎勵政策。對省內企業在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的,在掛牌后下一年度給予每家企業不超過20萬元定額獎勵。

第十五條  縣域金融分支機構設立獎勵政策。銀行和保險機構在蘇北、蘇中地區縣域(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新增設縣級分支機構,且當年在當地開展業務,省財政給予不超過20萬元獎勵。對銀行在蘇北、蘇中縣域內鄉鎮、街道(不含縣城所在地)新增設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且當年在當地開展業務,給予不超過10萬元定額獎勵。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基金引導獎勵政策。在我省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達到規定條件的,對于其投資于省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持有股權超過6個月期限的,按投資額規模不超過1%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個年度單戶基金管理公司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  資產證券化項目獎勵政策。對于作為發起人成功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省內法人銀行及金融租賃公司,成功發行企業專項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省內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存續期限不低于2年的,按發行金額不高于1‰的比例測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單個申報主體獎勵金額合計不超過200萬元。作為發起人成功發行政府資產證券化項目且達到成功化解或減少政府性債務效果的,按發行金額不高于2‰的比例測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單個市、縣獎勵金額合計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八條  開展金融創新獎評選工作。省財政廳會同省級相關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省金融創新獎評選,對于按程序評審通過的項目進行通報表彰,并給予獲獎單位50萬元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  支持地方金融體系建設資金。積極支持省屬金融機構增資、引進重大金融項目、新金融發展、金融人才引進與培養、行業風險救助基金、重大金融課題研究、金融監管服務系統建設等,促進地方金融體系健康發展,防范地方金融風險,深化金融創新改革,提升金融管理部門監管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對中央財政普惠金融發展的政策進行配套資金安排。對于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央財政的分擔比例為30%,省級財政的分擔比例不高于60%。對于申報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機構,當年不同時申報本辦法的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五章  資金分配和撥付

第二十一條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財政廳對通過市、縣財政局申報的專項資金實施切塊下達。市、縣財政局按照政策規定履行審核責任,對切塊資金統籌分配并予以撥付。

第二十二條  對市縣因素法分配資金管理流程。

(一)省財政廳根據工作安排,按年度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當年具體的申報要求及實施辦法。

(二)申報單位按照省財政廳申報通知要求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申報材料,并填寫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和“涉企系統”項目信息表。

(三)各市、縣財政局組織本區域申報工作,負責審核轄區內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將財政局申請文件和審核結果報送省財政廳,具體包括:財政局申請資金文件;對項目審核情況報告;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審核匯總表。

(四)省財政廳對各市、縣財政局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進行統計匯總后,根據年度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結合地方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及管理水平等綜合因素,經統籌平衡后,按規定向地方財政部門切塊下達專項資金。

(五)地方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按因素法下達的切塊資金后,要在預算規模內合理確定本地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確保各支出方向的資金總體平衡。優先用于定額獎勵部分,對于其他各項政策,要結合獎補資金的總額,統一對獎補標準限定比例后確定獎補資金,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單戶企業確定最高獎補資金限額。切塊資金如有結余部分,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統籌用于本地區普惠金融事業發展或結轉下年度使用。各市縣財政局要向省財政廳及時報送專項資金下達、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省級機構安排的專項資金管理流程。

(一)省財政廳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按年度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當年具體的申報要求及實施辦法。

(二)省級機構按申報通知要求,向省財政廳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并填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和“涉企系統”項目信息表。

(三)省財政廳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對省級機構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規定向省級機構下達專項資金。省財政廳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可自行組織審核,或委托第三方出具審計報告,嚴格開展審核工作。省級機構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后,要按照規定使用,并及時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地區和單位,省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不申請專項資金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金融機構、新型金融組織及其他相關單位應按要求向當地財政部門如實申報專項資金,準確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申報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專項資金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實地抽查力度,對查出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予以追回。對騙取的專項資金,由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查出的,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收回。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追回后及時上繳省財政廳。

第二十九條  對于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視情節采取核減獎補資金、三年內取消申報資格等方法對申報單位予以懲戒,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審計意見,在專項資金申請、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適時調整完善相關的制度和實施細則,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及實際需要,制定單項政策管理的實施細則。對于本辦法實施前,省財政廳已經制定了單項政策的實施細則或具體規定的,原細則或規定繼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蘇財金〔2014〕2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若干意見相關政策的通知》(蘇財金〔2016〕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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