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7〕13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評辦法(試行)》和《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評指標(2017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9日
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評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設區市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統籌管理區域內教育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不斷提升教育現代化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49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評,堅持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強化結果運用、整改落實。
第三條 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評,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評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總體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存在的突出問題等,動態調整年度考評指標。
第二章 考評內容
第五條 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評,圍繞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法律法規規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等方面開展,包括依法治教、各類教育、素質教育、師資隊伍、經費投入等內容。
第六條 依法治教方面,主要考評黨的教育方針執行情況,教育優先發展戰略落實情況,教育結構優化和學校布局規劃情況,教育系統黨建和全面從嚴治黨情況,學校安全管理情況等。
第七條 各類教育方面,主要考評各級各類學校達標情況,學前教育優質普惠發展情況,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情況,普通高中教育優質特色發展情況,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情況,特殊教育、社會教育、民辦教育發展情況等。
第八條 素質教育方面,主要考評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落實情況,辦學行為規范情況,學生全面個性發展情況,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等。
第九條 師資隊伍方面,主要考評師德師風建設情況,教師規模和配置情況,教師專業發展情況,教師待遇落實情況等。
第十條 經費投入方面,主要考評財政教育經費落實情況,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教育情況,資助困難群體入學就學情況等。
第十一條 考評內容可另設加分項和扣分項。對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或出現嚴重負面影響的,視情形給予單獨加分或扣分。
第三章 考評程序
第十二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年3月初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印發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對照考評指標,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區市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每年4月份,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和督學赴設區市實地考評檢查,同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監測評估和社會滿意度調查。
第十五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和督學,依據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實地考評檢查情況、省級層面掌握的動態監測數據、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監測評估和社會滿意度調查結果等,形成初步考評結果、考評報告、問題清單,于每年5月底前向設區市人民政府反饋。
第十六條 每年6月份,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報告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考評情況,經同意后向社會公開發布各設區市考評結果、考評報告。
第十七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限,并于每年6月底前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考評結果作為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評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省級獎勵性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參考。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考評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