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衛規(醫政)〔2017〕1號
各設區市中級人民法院、衛生計生委、司法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規范我省醫療損害鑒定工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衛生計生委、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蘇省司法廳
2017年10月23日
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醫療損害鑒定工作,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醫療損害鑒定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損害鑒定是指鑒定機構運用專業技術知識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醫療行為有無過錯、損害后果以及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損害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醫學會和具有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病理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業務范圍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公布。
第五條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組建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
專家庫按照醫學相關二級學科分類設置,增設衛生管理、法醫等類,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
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醫藥衛生專業學會應當按照要求推薦專家庫成員候選人,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經所在單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組建專家庫的行政部門申請,作為專家庫成員候選人。專家遴選方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參與鑒定的專家應當從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選擇。
專家庫專家有義務參與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
第七條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監管,適時調整。
第八條 在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
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對選擇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協商不一致或者雙方都要求隨機選擇的,應當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隨機選擇。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選擇不受地域限制。
第九條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委托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優先選擇與案件審理要求相適應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法醫臨床鑒定或者法醫病理鑒定業務通過國家級資質認定、認可;
(二)相關專業具有五名以上高級技術職稱的司法鑒定人,其中至少兩名具有法醫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第十條 在訴訟過程中,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鑒定機構。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委托原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由原醫療損害鑒定人或者鑒定專家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鑒定人或者專家進行。
第十一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優先選擇專家庫內鑒定機構所在地的專家參加鑒定,鑒定專家庫的專家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可以選擇專家庫外的專家。
第十二條 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具有相關二級學科3名以上單數的專家參加鑒定聽證會,醫療損害鑒定涉及多學科專業的,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于專家組成員的二分之一。鑒定聽證會由鑒定組長主持,專家進行合議。
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具有相關二級學科3名以上單數的專家參加鑒定聽證會,醫療損害鑒定涉及多學科專業的,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于專家組成員的二分之一。鑒定聽證會由第一鑒定人主持,專家出具咨詢意見。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等獨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損害鑒定工作。
第十三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接受醫療損害鑒定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醫療損害鑒定委托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患方有效身份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治醫生等相關人員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患者門診病歷、住院病案、疾病診治相關的客觀病案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醫學影像資料、音像資料、病理切片等;
(四)鑒定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重新鑒定的,還需提交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復印件。
提交的本條第一、二、三款材料應當經醫患雙方確認或者人民法院質證確認。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鑒定材料。鑒定時如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可能導致證據毀損、滅失的,應當提前告知委托人,并征得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收到委托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委托鑒定事項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鑒定條件的,作出《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委托人。
委托鑒定事項不明確、材料不充分或者有缺陷可能影響鑒定的,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確認、補充。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不予受理,書面告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一)醫方或者患方單方面委托的;
(二)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業務范圍的;
(三)經補充,委托人提交的材料仍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
(四)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鑒定材料,或者提供的鑒定材料未經醫患雙方確認或者人民法院質證確認的;
(五)因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存在質量缺陷爭議需要鑒定的;
(六)委托人已就同一鑒定事項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鑒定,且鑒定意見尚未出具的;
(七)鑒定機構存在應當回避情形,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八)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療損害鑒定的,鑒定費用除醫療機構愿意全額支付外,由雙方各自預先支付一半。
未按規定繳納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醫療損害鑒定委托。
第十七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應當召開鑒定聽證會,聽取醫患雙方陳述。醫學會組織的鑒定專家、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邀請的專家應當參加鑒定聽證會。
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涉及死亡原因、傷殘評定的,應當有法醫參與。
第十八條 鑒定人或者鑒定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醫患雙方也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患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損害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患一方或者雙方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醫患一方或者雙方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五)參與過本鑒定所涉病例的咨詢、治療、會診、聽證、鑒定或者法庭質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十九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在醫療損害鑒定聽證會召開7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等書面通知委托人、醫患雙方、專家,并將鑒定材料送達專家。
第二十條 參加醫療損害鑒定聽證會的醫患各方人數不超過3人。任何一方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者拒絕參加鑒定聽證會的,不影響鑒定聽證會的進行。
第二十一條 醫療損害鑒定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召開:
(一)宣布鑒定聽證會紀律,核實醫患雙方身份,介紹鑒定人或者專家的姓名和專業職稱等;
(二)詢問是否需要回避,如醫患一雙或者雙方提出的回避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暫停聽證會,待人員確定后重新開始;
(三)按照先患方、后醫方的順序,醫患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
(四)鑒定人、專家根據需要向醫患雙方提問;
(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體檢,現場體檢應當進行詳細的記錄。對未成年人身體進行檢查時,應當有其監護人在場。對女性身體進行檢查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六)醫患雙方退場,專家根據委托事項和爭議要點進行討論并簽名。
審理案件的法官或者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可以列席鑒定聽證會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 鑒定合議時,專家應當根據鑒定的材料、醫患雙方陳述、現場檢查情況等,結合衛生管理、醫療專業理論知識、技術和臨床經驗,依據醫療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范、技術指南、藥品說明書等,對委托鑒定事項相關的關鍵性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出具專業技術性判斷意見。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如實記錄鑒定聽證會過程和專家合議意見,對委托事項或者爭議要點未予明確的,應當要求專家予以明確并簽名。
第二十三條 醫學會根據鑒定專家合議意見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意見書由全體專家簽名,并加蓋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結合鑒定人、受邀的專家意見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意見書應當附參加鑒定聽證會的專家簽名的咨詢意見。鑒定人與專家咨詢意見不一致的,鑒定人應當進行針對性分析,并在鑒定意見書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鑒定事項的基本情況、診療概要;
(二)醫患雙方各自陳述的主要觀點、理由;
(三)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過錯分析;
(五)因果關系分析;
(六)醫療損害后果及傷殘等級。
前款第(四)項所涉及醫療過錯分析,參照《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前款第(五)項因果關系分析是指對患者疾病演變過程中出現的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分析。損害后果涉及多種原因時,應當對各種原因在產生損害后果過程中的原因力大小進行分析?;颊咚劳鑫醋魇w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響專家判斷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后果產生的作用的,應當在鑒定意見書中載明;可以做出臨床判定的,應當載明“臨床判定”、“臨床考慮”或者“依據臨床資料”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醫療過錯行為在產生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完全因素,即患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
(二)主要因素,即患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同等因素,即醫療過錯行為和其他因素難分主次;
(四)次要因素,即患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
(五)輕微因素,即患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
(六)無因果關系,指患者損害后果與醫療過錯行為無關。
損害后果包括對疾病治療后的自然轉歸造成的組織器官缺損和功能障礙,也包括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
醫療損害后果及傷殘等級的評定意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規范、標準進行檢查、分析后作出。
第二十六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延長鑒定時間,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延長情況書面告知委托人。醫療損害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中止鑒定,書面告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一)委托人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醫療損害鑒定材料的;
(二)醫患一方或者雙方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有異議的;
(三)因醫方、患方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鑒定暫時不能繼續進行的;
(四)鑒定機構認為需要中止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發現該委托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書面告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一)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中止情形超過90天仍未能消除的;
(三)缺乏主要鑒定材料,不能出具鑒定意見的;
(四)因醫方、患方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鑒定不能進行的。
第二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之前,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足以影響鑒定意見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一般應當由原醫療損害鑒定人或者鑒定專家進行。
第三十條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求鑒定人、鑒定專家出庭的,應當在開庭前7日將出庭通知書和鑒定意見異議材料等送達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應當指派鑒定人或者鑒定專家出庭。
鑒定人或者鑒定專家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質詢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技術等遠程在線方式出庭作證。
第三十一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執業、檔案、收費、財務、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鑒定人、專家鑒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鑒定人、專家有違反本辦法或者醫療損害鑒定機構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損害鑒定信息報告制度,每年3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鑒定情況和所有鑒定意見書同時報送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根據職權依法加強對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執業活動的監管,適時開展專項評查,建立鑒定機構、鑒定人及專家誠信檔案,將醫療損害鑒定中違規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人民法院應當適時了解委托鑒定過程中有關醫療損害具體鑒定行為的實際情況,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醫療損害鑒定專業類別包括全科醫療科、呼吸內科、消化內科、神經內科、心血管內科、血液內科、腎內科、內分泌科、老年醫學科、普外科、神經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心外科、燒傷整形科、婦科、產科、兒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內科、皮膚性病科、醫療美容科、精神科、感染病科、腫瘤內科、急診醫學科、輸血科、麻醉學、病理科、醫學影像科、普通超聲科、介入放射科、風濕免疫科、西藥學科、中藥學科、護理學科、中醫內科、中醫外科、針灸科、推拿科、預防醫學科、衛生管理學、法醫學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醫療損害鑒定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