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7〕7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省天然氣公司等有關管道運輸企業:
為了加強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規范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以及《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江蘇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規范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以下簡稱管道),是指從省內氣源的氣體處理廠或國家長輸管網在我省的起點壓氣站到各配氣中心、大型用戶或儲氣庫的輸氣管道,包括省內非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以及為大用戶服務的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不包括城鎮燃氣配氣管網。
第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第五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遵循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公開透明、操作簡便的原則。
第二章 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
管道運輸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分離。目前管道運輸企業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第七條 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第八條 管道運輸業務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組成。其中:
(一)準許成本由省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含輸氣合理損耗)。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準許收益率按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除以設計輸氣能力)不低于60%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不超過8%的原則確定。
(三)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核定的管道運輸企業運價率,以及天然氣入口與出口的運輸距離,測算確定管道運輸企業不同管道的具體運輸價格并予以公布。
管道運輸企業從同一入口通過兩條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氣的,根據運輸氣量加權平均確定統一的價格。
呈環狀結構、難以確定入口與出口距離的輸氣管道,實行同網同價。
第十條 管道運價率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總周轉量計算確定。總周轉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
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實際運輸氣量×平均運輸距離
管道實際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托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低于60%的,按60%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確定管道運價率。
第十一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稅后全投資收益率不超過8%、經營期30年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相關參數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符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的試行價格,設計達產期后,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主動進行價格校核,并及時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十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本辦法上述規定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
第三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也可以由管道運輸企業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新成立管道運輸企業投產運行前,應當主動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五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管道運輸成本價格信息編制和報送規范的要求,向省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材料,并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省價格主管部門在后續調整價格時對已獲得的不當收益予以扣減,并根據情況降低準許收益率。
第十六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沒有正式營業或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十七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收入、成本、管道距離、入口名稱、出口名稱、具體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對專供電廠等大用戶的管道項目已簽訂管道運輸價格條款且雙方無異議的,暫按已簽訂的合同執行;合同期滿或執行中有異議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校核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二十條 管道運輸企業不執行管道運輸價格或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江蘇省價格條例》等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試行期間,如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