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7〕147號
為保證吳淞江(江蘇段)整治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全面準確做好工程建設征地、占地范圍內實物調查工作,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等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吳淞江(江蘇段)整治工程是國務院批復的《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和《太湖流域防洪規劃》確定的流域性綜合治理骨干工程,工程實施后可進一步擴大太湖洪水外排出路,提高流域防洪能力,改善區域水資源、水環境和航運條件。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群眾要積極支持工程建設,配合做好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吳淞江(江蘇段)整治工程位于蘇州市境內,沿線涉及4個縣(市、區)12個鄉鎮,初步建設方案為河道拓浚、沿線支河口門控制、跨河橋梁新建以及兩岸影響水系調整。工程初步征地、占地范圍由省水利廳及設計單位明確,最終按批準的范圍執行。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工程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已批準的項目不再建設,在建的項目停止建設;不得新栽種經濟作物和林木。違反規定進行建設和栽種的,一律不予補償。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兒出生、婚嫁、軍人轉業退伍、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刑滿釋放等國家政策允許遷入外,禁止其他人口遷入征地、占地范圍。違反規定擅自遷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省水利廳以及設計單位做好征地、占地范圍內各項實物調查工作,并對各項實物調查成果出具認可意見。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圍內的所有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通告規定,積極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干擾實物調查和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