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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02-08 15:46 字體:[ ]

  蘇價規〔2016〕26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等程序,依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6年12月30日  

  

江蘇省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程序,依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予以獎勵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實名舉報,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

  (三)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價格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四條 舉報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一般給予舉報人口頭表揚,舉報人提供證據的,可以給予書面表揚;物質獎勵按照舉報獎勵等級給予一定金額的現金獎勵。

  第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物質獎勵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個提出舉報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查處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價格主管部門獎勵;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獎勵;

  (五)除舉報事項外,價格主管部門還認定了其他違法事實的,對其他違法事實作出的處罰不予獎勵;

  (六)價格舉報時一并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投訴的,不予獎勵。

  第六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重大價格違法行為;

  二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

  三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但未提供證據。

  重大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給予精神獎勵。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給予精神獎勵,也可以給予100元至2000元物質獎勵。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給予2001元至5000元物質獎勵。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舉報案件,物質獎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

  第八條 舉報獎勵由辦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檢查機構負責確定獎勵形式、等級、金額,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實施精神獎勵;價格舉報機構負責制定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和發放獎金。

  第九條 檢查機構的案件承辦部門在提出舉報案件處理建議時,應當對舉報人是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以及舉報獎勵的形式、等級、金額的確定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一并提交案審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 檢查機構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精神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實施精神獎勵;對符合物質獎勵條件的,書面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一條 實施精神獎勵,口頭表揚由案件承辦人采取電話或當面表揚的方式進行,并保存相關證據;書面表揚由案件承辦人起草表揚文稿,經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后負責實施。書面表揚可單獨進行,也可與舉報件辦結告知一并進行。

  第十二條 《價格舉報物質獎勵審批表》《領取價格舉報獎金通知書》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填寫。《價格舉報物質獎勵審批表》應當報檢查機構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發出《領取價格舉報獎金通知書》。

  第十三條 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聯名舉報人共同協商推選代表前來領獎。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取價格舉報獎金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到作出物質獎勵的價格主管部門領取獎金。

  委托他人領取的,應當出具舉報人簽名的委托書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聯名舉報被推選代表前來領獎時,應持有聯名舉報人簽名的委托書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金。

  第十五條 價格舉報機構負責填寫《價格舉報獎勵發放表》,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領取獎金的,應簽字確認;獎金逾期未領取的,報分管領導審批辦結獎金發放工作。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質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部門預算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冒領獎金,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勵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尚未領取或放棄領取的舉報獎金的;

  (三)向舉報人索要舉報獎金的;

  (四)故意或工作失職泄露舉報人個人資料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蘇省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蘇價檢〔2002〕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價格舉報物質獎勵審批表(略)

  2.領取價格舉報獎金通知書(略)

  3.價格舉報獎金發放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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