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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物價局省審改辦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02-08 15:38 字體:[ ]

  蘇價規〔2016〕20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審改辦、財政局:

  現將《江蘇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審改辦   

  江蘇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20日  

  

江蘇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維護委托人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是指行政機關在開展行政許可時,依法要求申請人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開展的作為行政許可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中介服務主要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認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定、證明、咨詢等。

  第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并實施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依照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服務標準或中介服務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為委托人提供服務。

  第五條 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物價局會同省審改辦、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審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實行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為輔的價格監管形式。

  對絕大多數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對極少數行業和技術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按照從嚴審核、從嚴控制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與主管部門脫鉤,轉企改制。

  事業單位提供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的,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將其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事業單位與審批部門徹底脫鉤、實行轉企改制后,提供的中介服務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逐步實現省級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對企業投資項目審批中介服務“不再收費”。

  第七條 作為行政許可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及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建立目錄清單制度。

  各級審改部門制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名稱、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服務機構、服務時限等。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受理條件。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清單應當明確行政許可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

  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收費標準、執收單位等。

  第八條 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應當通過政府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已取消的項目應當及時退出目錄清單;確需新設立增加的,應當進行必要性、合法性審查論證等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設定并納入清單管理。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依據管理權限履行成本監審、聽取社會意見、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程序,綜合考慮市場供求和社會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則,在調查論證、成本監審、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從嚴核定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依照規定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為其行政許可提供技術服務,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費用由行政許可部門支付并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許可窗口、網站公示行政許可事項、中介服務事項、設定依據、收費標準、服務時限、規范要求等,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申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的有償服務。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合同應當包括委托服務事項、服務內容、服務時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收費項目、收費金額、付款時間、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不得在價外和合同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不提供合法票據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嚴格執行行業規范和標準。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價目表,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發生中介服務糾紛的,可以由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協調處理或者向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申請價格爭議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任何公民或者組織發現中介服務機構有價格違法行為的,可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八條 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或者誘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或者推動中介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第十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中介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收費政策。

  第二十條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出現上漲較快或者有顯著上漲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履行的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與民生和企業緊密相關、對經濟社會影響重大或者市場競爭不充分、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合理引導和規范中介服務機構自主定價。

  第二十二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介服務機構誠信自律,并可以根據本地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情況,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價格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依法對以下違法收費行為進行查處:

  (一)行政機關將行政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交由中介服務機構承擔并收費的;

  (二)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申請人接受指定機構提供中介服務并收費的;

  (三)中介服務機構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并收費、只收費不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的;

  (四)中介服務機構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的;

  (五)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六)中介服務機構或者行業組織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或者實施價格壟斷行為的;

  (七)其他違法收費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審改辦、省財政廳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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