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7〕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標準》和《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評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9日
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標準
一、綠地生態系統構建
1.依法編制并及時修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并公布城市綠線。
2.城市原有自然山水和生態系統得到整體保護,結構性綠地布局合理,山水林田湖等生態空間有機銜接,自然風貌特色充分彰顯。
3.制定生態修復實施計劃,受損水體、破損山體及植被、廢棄地現狀資料詳實,城市破損山體生態修復率不低于60%,廢棄地生態修復率不低于60%。
4.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低于36%,綠化覆蓋率不低于40%,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14平方米,公園綠地10分鐘服務圈覆蓋率不低于90%,防護綠地實施率不低于90%,道路綠化達標率不低于80%,河道綠化普及率不低于80%,公共設施綠化達標率不低于90%。
二、自然文化資源保護
5.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法規政策有效落實山體、水系、濕地、林地等自然生態資源保護要求,保護制度完善、落實到位。
6.近3年無違規占用綠地等生態資源進行開發建設,無開山采石、填埋自然水系水體、硬化或直化自然河湖岸線等行為。
7.設區市組織完成市域生物物種資源普查,并制定了《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及實施計劃;有珍貴鄉土植物培育、應用研究基地并開展相關研究、培育工作,鄉土適生植物得到有效保護和推廣應用。
8.近5年無擅自占綠、毀綠事件;逐年劃定永久性綠地并向社會公布,制定實施永久性綠地保護辦法,公布的永久性綠地面積占城市綠地面積比例不低于20%。
9.制定重點公園、歷史名園、古樹名木保護制度,公布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風貌和生境保護良好,保護率達100%。
10.城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等得到有效保護,園林園藝技藝得到保護、傳承和發展。
三、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
11.依法編制并有效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按規劃完成各項目標任務,風景名勝資源得到整體保護,核心景區資源得到重點保護。
12.堅持低影響建設原則,景點設計精美、尺度適宜、建造精良,并與環境有機協調,文化內涵及地方特色得到彰顯。
13.建設活動依法依規履行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對地形地貌、植被和景區風貌未產生不利影響,近3年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14.持續推進風景名勝區環境綜合整治,違規建設得到全面清理,景區生態保育和修復成效顯著。
15.景區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齊全,服務管理標準規范,能夠滿足自身發展要求。
四、公園綠地建設管理
16.公園體系完善,大、中、小級配合理,類型豐富。因地制宜建設城市綜合公園、郊野公園、濕地公園及植物園、體育公園等專類公園,滿足城市發展需要。
17.符合條件的城市公園向市民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率不低于95%。
18.公園配套服務設施完善,滿足居民游賞、休憩、健身等需要,并定期舉辦花事園事及文化活動;納入城市防災避險體系的公園綠地,應急避險設施達標率100%。
19.公園主、次園路林蔭化率不低于70%,制定公園道路林蔭系統提升方案并逐年實施,硬質廣場逐步林蔭化。
20.建立當代名園培育和遴選機制,培育當代經典園林,公園綠地成為弘揚傳承園林藝術及地域文化的載體。
21.公園經營規范,養護管理精細,設施完好,植被健壯,園容園貌整潔優美。
五、城市綠色開放空間建設
22.制定城市綠道建設行動計劃并逐年推進實施,綠道建設符合規范要求,完成率不低于80%。
23.道路綠化季相豐富,特色景觀路建設有效推進;行道樹應用鄉土適生喬木比例不低于80%,城市主次干道林蔭化率不低于75%,逐步形成林蔭系統。
24.濱水空間有良好的親水性,植物配置合理,景觀環境優美,河道岸線自然化率不低于80%,原有硬質駁岸逐步進行自然化改造。
25.主次干道兩側可敞開的單位圍墻逐步通透敞開,實現綠地共享;近3年新改擴建單位綠化達標率不低于80%,廣場、室外停車場林蔭化率不低于60%,單位、居住區內部主要道路林蔭化率不低于60%。
26.推動街道、社區的花卉綠植美化,居民陽臺、露臺、窗臺的花卉植物栽植逐年增加,近5年居住區綠化達標率達100%。
六、綠色技術與園林創新
27.新建城市綠地符合節約生態型建設要求,地形改造無盲目填、堆、挖現象,土方基本就地平衡,建筑物、構筑物用材滿足綠色、經濟、美觀要求,大樹移植得到有效控制。
28.太陽能、風能等再生能源合理應用,綠化澆灌利用雨水、河湖水及再生水的比例不低于50%,立體綠化有效實施,植物廢棄物循環利用。
29.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占比例不低于75%,新改擴建公園綠地鄉土適生植物應用率不低于90%,新改擴建居住區和單位綠化鄉土適生植物應用率不低于80%。
30.因地制宜推進園林綠化適宜海綿技術應用,充分結合自然河湖、溪流、濕地等生態基底的滯水、泄洪功能,有效發揮綠地系統的生態、海綿功能,景觀良好。
31.開展園林綠化創新研究與實踐,形成有推廣示范意義的創新案例,設區市創新案例不少于2個,縣級不少于1個。
七、城市綠色發展
32.創建完成的省級綠色生態示范區不少于1個,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不低于10%。
33.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90%,且不低于申報年全省平均值,經污水處理廠無害化處理的污泥有效利用率不低于20%。
34.垃圾填埋場全部達到Ⅱ級以上標準,垃圾焚燒廠全部達到A級以上標準,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覆蓋率不低于60%。
35.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8%,主要道路、公園、公共建筑等公共場所設有無障礙設施且管理使用良好。
36.市容環境整潔,秩序管理規范,城市公共設施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管養到位。
八、園林綠化行業管理
37.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養護實施有效的技術把關和監督管理;建成規范的行業管理信息系統,行業管理實現信息化。
38.有健全的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市場準入機制和專業化的養護管理隊伍;綠地養護作業專業規范,日常考核制度、獎懲措施、監管人員到位,養護質量達到相應等級標準要求的綠地所占比例不低于90%。
39.建立園林綠化企業市場誠信監管機制,信用管理有效實施。
九、組織制度保障
40.設立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健全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依法設立統一、職能健全的管理機構。
41.有穩定的園林專業技術隊伍,能有效開展行業技術指導、專業把關、監督考核、組織專業培訓與技術交流等工作。
42.制定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相關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各項制度健全,綠線管理、“綠色圖章”、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等制度有效落實;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機制逐步建立。
43.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維護、園林綠地養護管理及科研等方面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滿足正常維修、管養及科研需要。
44.建立行業管理與綜合執法權責協調統一的工作機制,違反規劃、占綠毀綠、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查處,被破壞的資源得到及時恢復;定期開展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實施、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
十、相關否決事項
45.建成區綠地率不達標。
46.公園綠地10分鐘服務圈覆蓋率不達標。
47.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未完成編制(修編),或完成編制(修編)但未依法批準實施。
48.未按照規范要求劃定綠線,或未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49.近3年發生重大破壞自然山水生態資源行為被查處后未及時整改,風景名勝區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建設行為被查處后未及時整改。
50.城市污水處理率不達標。
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申報評選辦法
為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城市工作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綠色生態基礎設施在優化城市生態環境、改善城市空間品質、提升人居環境質量等方面的作用,決定自2017年起將“江蘇省園林城市”創建變更為“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創建。申報評選辦法如下。
一、申報
(一)申報條件。
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實行申報制,符合以下條件的設區市、縣(市)均可申報。
1.本級政府出臺了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目標及實施方案,并已實施1年以上。
2.在改善城市生態、提升功能品質、優化人居環境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3.對照《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標準》自評達標。
4.近3年未發生毀綠占綠等破壞園林綠化的重大違法違規事件,未發生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二)申報時間和程序。
擬申報的設區市應在每年6月30日前,由設區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擬申報的縣(市)經設區市政府審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由設區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和要求。
1.設區市政府的申報請示。
2.對照《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標準》逐項陳述說明。
3.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城市控規劃定的綠線及批準、公布文件等。
4.創建工作技術報告音像片。
5.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信息系統基礎資料。
二、評選
(一)資格預審。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申報城市園林綠化及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數據進行核驗。
(二)實地考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通過資格預審的城市組織實地考核,形成考核意見。
(三)確定候選名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申報材料、實地考核等情況確定候選城市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四)命名公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公示無異議的候選城市報省政府審定批準后命名公布。
三、其它事項
(一)已被命名為“江蘇省園林城市”的地區,要對照《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標準》,著力完善體系、豐富內涵、提升水平,符合條件的可優先申報“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
(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從獲得“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命名的城市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生態園林城市”。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已獲得“江蘇省生態園林城市”命名的城市,采取定期核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動態監督。對核查、抽查不合格的城市,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報省政府撤銷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