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7〕5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相關決策部署,進一步理順省以下財政分配關系,促進財力向市縣下傾,規范轉移支付,加強收入管理,省政府決定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收入劃分
1.金融保險業的改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實行屬地管理。金融保險業的地方級改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省級收入調整為市縣收入,以2016年為基期年實行增量集中。基數部分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2016年數據綜合核定,扣除原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稅收返還后,固定上解省財政。增量部分納入省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增量集中范圍,并執行統一集中比例。
2.降低耕地占用稅集中比例。從2017年起,省對耕地占用稅總量集中比例從50%下調為20%。
3.實行所得稅增量集中。以2016年為基期年,省對地方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增量集中20%。
4.調整增值稅增量集中辦法。省對增值稅的集中范圍按照地方級國內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原營業稅合并計算,根據2016年收入情況綜合核定基數。增量的集中比例從50%調整為20%。
二、完善轉移支付
5.建立健全均衡性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均衡性轉移支付機制,在保障省與市縣財力格局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逐步增加市縣實得財力,提升地區之間財力均衡水平。均衡性轉移支付覆蓋所有市縣,向蘇北等經濟薄弱地區傾斜,轉移支付資金由各地政府統籌用于保工資、保運轉和保民生等方面。
6.調整稅收收入全返政策。取消對經濟薄弱地區、合作共建園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等事項的稅收增量返還政策。原對經濟薄弱地區的省集中收入全返獎勵,納入均衡性轉移支付范疇。
三、加強收入管理
7.規范財政收入征管。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嚴格按收入級次依法組織收入。省政府不再出臺區域性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全返政策,市縣政府不得違法違規出臺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政策。對擅自改變收入級次、混用收入預算科目、改變納稅人征管關系或收入性質等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8.完善財政考核與激勵制度。既注重在財政體制上激勵市縣加強財政收支管理,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又注重在工作上完善考核與激勵制度。加大對收入質量、預算執行進度、政府債務管理和預決算公開等方面的考核力度,不斷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法治化水平。
原體制規定的其他事項繼續執行,具體事項由省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核定。以上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國家財政體制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