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商規〔2017〕1號
各設區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根據《公司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等合作備忘錄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黑名單,是指依托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通過信息化手段將企業和相關自然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的記錄。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黑名單管理,是指依據黑名單記錄,對經營主體或相關自然人實施工商內部約束,并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省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組織實施外部約束。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登記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委托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備案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分類
第六條 黑名單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黑名單;
(二)企業申請人或登記委托代理人黑名單;
(三)無照經營黑名單;
(四)未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黑名單;
(五)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
(六)預付款消費逃逸黑名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記錄的其他黑名單。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黑名單: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三)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四)因犯有其它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
(五)擔任因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證券基金行業的未逾5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證券基金行業的未逾5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自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九)因違反安全生產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因違反旅行社經營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一)因違反國有企業監督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二)因違反飼料及獸藥經營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三)因違反食品藥品經營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四)因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及娛樂場所經營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五)因違反營業性演出經營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六)因違反出版經營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七)因違反電影經營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八)因違反建筑施工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九)因違反電子認證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二十)因違反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受到任職限制的;
(二十一)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進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業申請人或登記委托代理人黑名單:
(一)企業申請人或登記委托代理人制作或參與制作虛假材料的;
(二)登記委托代理人幫助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登記委托代理人明知是虛假文件、材料仍然代理的。
第九條 無照經營被取締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無照經營黑名單:
(一)非法從事對外勞務合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從事商業欺詐行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三)有其他涉及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行為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未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黑名單:
(一)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投資人)及法定代表人;
(二)兩年內三次以上未履行修理、更換、退貨義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三)三次以上未履行工商部門或消協組織調解協議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四)拒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五)兩年內三次以上拒不向消費者履行賠償義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上述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取預付卡消費經營方式,未通知有關持卡人處理善后事宜,騙取注銷登記或者未進行清算而關閉逃逸的,列入預付款消費逃逸黑名單。
第三章 懲戒
第十三條 對列入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黑名單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下列懲戒措施(詳見附件):
(一)不得評先評優;
(二)對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或者第(二十一)項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新設及變更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已擔任的,由登記機關提醒所在企業解除其職務,并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三)對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九)項至第(二十)項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已擔任的,由登記機關提醒所在企業解除其職務,并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四)依照相關規定撤銷已有的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對列入企業申請人或登記委托代理人黑名單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對企業申請人或登記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不再適用市場主體登記信用承諾準入方式;
(三)屬于登記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為,向委托方通報,并建議更換委托代理人;
(四)屬于登記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對列入無照經營黑名單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不得評先評優;
(二)對其申請登記的不予受理;
(三)將其名單報送省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 對列入未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黑名單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辦理注銷、遷移登記手續;
(二)不得評先評優;
(三)依照相關規定撤銷已有的榮譽稱號;
(四)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第十七條 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三)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四)依照相關規定撤銷已有的榮譽稱號;
(五)將其名單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六)將其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 對列入預付款消費逃逸黑名單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不得評先評優;
(二)依照相關規定撤銷已有的榮譽稱號;
(三)企業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需由實施黑名單的職能部門出具相關處理意見;
(四)股東(投資人)再投資啟動實質性審查程序;
(五)將其名單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 江蘇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負責實施黑名單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黑名單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劃分,遵循“誰管理(登記、監管、執法)、誰負責,誰采集、誰解除(勘誤)”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黑名單數據的采集分為兩種,一種是計算機自動生成;一種是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手工錄入。
第二十二條 手工錄入的黑名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黑名單信息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錄入;黑名單數據采集中有數據錄入錯誤的,由經辦人員報經分管領導審核后,進行數據的勘誤。
第二十三條 黑名單的解除分為自動解除和人工解除。黑名單限制期滿后應自動解除。
(一)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黑名單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屆滿;
(二)企業申請人或登記委托代理人黑名單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屆滿;
(三)無照經營黑名單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屆滿;
(四)未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黑名單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屆滿;
(五)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滿5年且未再發生第十條規定情形時屆滿;
(六)預付款消費逃逸黑名單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屆滿。
對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由產生黑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情況確實有誤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可以人工解除黑名單。
第二十四條 黑名單信息的查詢、發布,參照《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主體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印發后,《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蘇工商個企〔2014〕50號)廢止,其他相關規定的內容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