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7〕8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從源頭保障城鄉人民群眾飲水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要求,緊密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全省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水源地管理與保護的重要性
水源地是保障飲水安全的源頭。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工作,積極推進水源地達標建設,強化應急水源地建設和污染源整治,水源地建設、管理和保護的水平逐步提升。但是,江蘇地處長江、淮河等流域下游,突發性污染事件易發多發,加之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水環境保護壓力加大,水源地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在水源地管理與保護工作中,一些地區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尚未落實到位,長效管護機制還不健全,保障水源地安全的任務仍然艱巨繁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深入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在繼續推進水源地達標建設的同時,把加強水源地管理與保護作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任務來抓,突出問題導向,采取有效措施,著力構建從水源地到水龍頭的飲水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積極踐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期治水方針,按照李克強總理“實行從水源地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的要求,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目標,進一步落實責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規范管理,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強化全過程管理,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水平,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飲水安全,不斷提升廣大人民群眾飲水質量。
(二)基本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落實責任。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責任主任,對本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地建設、管理與保護負總責。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目標管理,突出建設實效,嚴格執法監督,加大投入力度,確保飲用水水源地管理、保護和安全保障工作科學有序開展。
——堅持規范管理,健全制度。著力推進水源地規范化管理,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涵蓋環境保護目標、保護區劃定與整治、監測能力建設、風險與應急、管理機構與制度建設等多項內容和要求的管理與保護體系。
——堅持防治結合,預防為主。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堅持水陸兼治,嚴格限制水源地上下游水域及相關陸域范圍內的開發利用活動。加強水源地巡查監控,綜合運用法律、行政、技術等手段,強化水源地監督管理。
——堅持量質并重,管控風險。按照水量、水質和水生態安全相統一的要求,強化應急水源或雙源供水、管網互聯互通工程建設。加強納污控制管理和水源涵養保障,提高正常供給和應急供給能力。抓好隱患設施和風險點管控,落實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和調度管理機制,增強應對突發污染事故、自然災害等抗風險能力。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省縣級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和鄉鎮區域供水飲用水水源地全部完成達標建設任務,并建立雙源供水或應急水源;各地水源地管理機構健全、責任明確、經費落實、制度建立、設施完善,屬地管理與部門聯動機制有效形成,實現水源地管理和保護的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與法治化,做到“管理科學規范、應急處置有力、各項保障到位”。全省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證率、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均達到98%以上,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質優良、水生態良好、水景觀優美。
三、重點任務
(一)科學編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規劃是水源地布局與保護的依據,各級政府要組織發改、水利、環保、住建等部門,制定本地區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對飲用水水源地和應急水源地的布局、周邊產業設置、安全狀況、建設保護范圍、管理措施、調(輸)水工程、量質監測、應急預案等內容進行合理安排。規劃要突出科學性、前瞻性、針對性,以有利于水源保護為目標,因地制宜優化水源布局,統籌城鄉供水和水源保護,實現水源地相對集中、集中保護、降低成本、減少風險。在嚴格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水功能區保護的基礎上,強化流域區域、重要河湖水系保護,嚴格禁止、限制、控制與水源保護無關的行為,確保飲用水水源保護落到實處。各地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依規進行水源地核準。縣級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應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規模1萬立方米以上的鄉鎮區域供水水源地(含應急水源地)由省核準,水源地設置要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與當地有關規劃相協調,并進行水資源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等科學論證。在辦理取水許可前,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供水等部門提出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飲用水水源地布局、水功能區管理、水資源配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等要求,征求省環保、住建等部門意見后,審查核準飲用水水源地。經核準的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嚴重不安全的水源地,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供水等部門評估論證,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銷,從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中刪除。其他水源地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三)嚴格水源地保護區劃定。經核準的縣級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和應急水源地保護區劃分,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跨市、縣(市、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由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住建等部門組織提出劃定方案,按程序報批。批準后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嚴格保護。
(四)規范設置水源地標牌及隔離設施。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周邊設置界標、交通警示牌、宣傳牌等三類標志牌。標志牌設置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 433)規定,統一類型、統一位置、統一內容。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要設置物理隔離防護設施,實現與外界的物理隔離,隔離設施類型包括隔離網、隔離墻和綠化隔離帶。采用隔離網作為隔離設施的,宜采用浸塑電焊網,高度1.7米以上,頂部0.2米向內傾斜。
(五)著力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保護水源地環境,強化污染源綜合整治。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存在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現有建設項目和設施要限期拆除或關閉,并視情況進行生態修復。二級保護區內無入河排污口,無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現有項目要限期拆除或關閉。準保護區內無新建、擴建制藥、化工、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六)切實加強水源地水利工程維修與養護工作。各地要加強水源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強化日常巡查巡視,加強河岸、河床、河勢監測與治理,保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穩定,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運行。在水利工程調度中,要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為首要因素。在枯水季節或枯水年份,通過優化工程調度,保障河道飲用水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及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合理水位;在泄洪排澇期間,特別是每年汛期第一場洪水來臨時,通過上下游聯動,優化水利工程調度,保障水源地水質安全。
(七)依法開展水源地監測與信息發布工作。水源地管理機構要加強水源地日常巡查,落實巡查責任、巡查人員、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通過定期巡查、突擊巡查、專項巡查和重點巡查等方式,監視水源保護區內飲用水、水域、水工程及其他設施變化狀態,掌握工程安全情況。及時巡查發現各種人為破壞水源地工程設施與環境的非法行為,嚴肅查處各類水事違法案件。一級保護區做到每日巡查,二級保護區現場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準保護區現場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級政府應組織環保、水利、供水、衛生等有關部門,整合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資源,科學劃分確定監測范圍、點位和項目,加強水質自動監測監控和預警能力建設,建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信息平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的監測,依法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質的監測,依法發布水文情報預報。交通部門要加強通航水域船舶防污、油品危化品運輸倉儲環節的監督管理,及時通報突發事故相關信息。供水主管部門要督促供水企業加強對飲用水源取水口水質監測工作,定期通報原水水質。在水源地水質監測過程中,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報告機制,一旦發現異常情況,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積極做好應急響應和處置工作。對可能影響本地區或其他地區供水安全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要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水利廳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有關部門給予指導。
(八)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保護體系。各地要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護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要求,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工作機構。原則上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應當成立專門的水源地管理機構,由供水或堤防管理機構管理水源地的,要進一步明確其水源地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并落實相應人員編制。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部門聯動、協作、聯席會議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不定期研究水源地安全保障相關事項。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質和水生態監測、預警,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縣級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應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規模1萬立方米以上的鄉鎮區域供水水源地(含應急水源地)須在取水口及上游一定距離分別安裝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建成覆蓋全省的飲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市、縣三級和各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為水源地日常管理、應急決策、供水企業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管等提供信息支持。加大飲用水水源地水政監察和環境督查力度,建立目標考核責任制,將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納入政府考核,對于水源地周邊環境不佳、管理不佳或者發生水污染事故引發停水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由受益單位或地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發展機會成本等給予相應補償,提高相關地區保護水源的積極性。相關部門要按照“一源一檔、同時建立、同步更新”的原則,建立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水源地管理與保護電子檔案,對于有變動的內容須同步更新。
(九)定期開展水源地水量與水質安全評估及風險排查。各級政府每2-3年要組織開展1次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調查評估,定期檢查各項管理和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經評估為不安全的飲用水水源地,要立即組織整改。安全評估主要從水量、水質、污染源、應急保障、管理狀況等方面進行。地表水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進行評價;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進行評價。湖庫型飲用水水源地評估,需進行富營養狀態評價。各級水利、環保、供水、交通、海事部門要定期排查影響水源地安全的風險隱患,對隨時可能的突發性污染事故,按照“超前預警、及時應對、有效處置、確保安全”的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做到“一地一策”。各地對飲用水水源地周邊高風險區域,要設置應急物資儲備庫等應急防護工程,上游連接水體要設有節制閘、攔污壩、導流渠、調水溝渠等防護工程設施。要明確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單位和應急程序,及時處置好水源地突發性事件。根據水源地和風險源變化情況,適時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積極進行演練,一旦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地方政府要加強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各司其職、快速行動,有力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十)持續抓好應急水源地建設與管理。各地要加強應急水源建設,保障城鄉用水安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與主水源地管理視為同等地位,加強管網互通和調試;不具備條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飲用水水源地的地區,應當與相鄰地區簽訂應急飲用水源協議,實行供水管道聯網或建設應急水源地,并設置完備的接入自來水廠的引水配套設施。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要滿足長江干流取水3天以上、內河和湖庫取水5天以上應急供水需求。應急水源地要視同日常在用飲用水水源地,切實加強管理和保護。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地方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管理與保護的責任主體。各地要將水源地管理與保護,納入生態文明建設和民生實事工程,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統籌協調,強化監督檢查,落實建設任務。各市、縣(市、區)要對照水源地管理與保護的重點任務,組織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條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整改時限和整改目標,扎實開展整改工作。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各級水利、環保、住建等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跨部門聯動機制,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完善組織體系,并將水源地建設任務納入年度工作重點目標進行考核,保證水源地管理和保護有力有序推進。水利部門要牽頭負責水源地水量調配和水源工程建設,環保部門要牽頭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建設部門要牽頭負責城鎮供水設施建設和保護,發改部門要牽頭組織編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公安部門要加強運輸劇毒、危險化學品管理,交通、海事部門要加強船舶和水上浮動設施污染防治,經信、農業、安監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對于保護區范圍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地,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聯動機制,實行聯合整治。
(三)加大經費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落實水源地管理與保護的人員經費和專項工作經費,加大對水源地管理和保護的投入力度,在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設、水資源管理、水生態修復項目中,優先安排水源地管理和保護項目,并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
(四)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將水源地管理與保護納入地方政府政績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內容,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各級政府、部門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對有關情況及時予以通報。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