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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流轉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08-04 16:47 字體:[ ]

  蘇政辦發〔2017〕10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流轉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13日      

  

江蘇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流轉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以下簡稱節余指標)流轉使用,建立“行政+市場”調控機制,推動更大范圍內資源統籌優化配置,助力精準扶貧開發,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用好用活增減掛鉤政策積極支持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運用增減掛鉤政策支持脫貧攻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4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脫貧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見》(蘇發〔2015〕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余指標是指實施增減掛鉤工作過程中,在保障自身發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節余的建新規模及建新可占用耕地規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流出方和流入方,分別指提供和取得節余指標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競買人和競得人,分別指參加節余指標流轉活動和競買成功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節余指標流轉后,流入方獲得建新規模及建新可占用耕地規模,流出方承擔相應耕地保護責任。

  第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建立江蘇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網上流轉平臺。全省節余指標流轉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該平臺上進行。

  第五條 江蘇省范圍內的國家扶貧改革試驗區、省重點幫扶縣(區)和扶貧開發重點片區,節余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黃河故道流域(除上述已包含地區外)所涉及的其他縣(市、區)、黃橋和茅山革命老區所涉及的縣(市、區),節余指標可在設區市市域范圍內流轉使用。

  節余指標流轉使用地區每年更新一次。

  第六條 節余指標流轉實行規模控制。國家扶貧改革試驗區在省域范圍內流轉的規模不超過省下達年度增減掛鉤計劃的40%;其他省重點幫扶縣(區)不超過省下達年度增減掛鉤計劃的35%;有扶貧開發重點片區鄉鎮的縣(區),不超過省下達年度增減掛鉤計劃的15%。黃河故道流域(除上述已包含地區外)所涉及其他縣(市、區)、黃橋和茅山革命老區所涉及的縣(市、區)在設區市市域范圍流轉的,由各設區市實行規模控制。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省域范圍內節余指標流轉使用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對節余指標產生、流出、流入、使用和耕地保護任務變化等情況實施臺賬管理。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市域范圍內節余指標流轉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也可經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后,組織實施本市域產生的節余指標在省域范圍內的流轉工作。

  第八條 省國土資源廳每季度組織一次節余指標流轉,委托其直屬事業單位為流轉服務機構,承擔具體的節余指標流轉服務。流轉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節余指標流轉指南。

  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節余指標流轉,可自行組織或委托流轉服務機構,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節余指標流轉辦法。流轉結果應在流轉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九條 流出方自主參與由省國土資源廳或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的節余指標流轉,并結合實際制定年度節余指標流轉計劃,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條 南北掛鉤、對口幫扶的縣(市、區)之間,可以在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的組織下,通過江蘇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網上流轉平臺進行專場流轉。

  第十一條 流出方參與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流轉,應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流轉申請;參與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的流轉,應向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提交流轉申請。

  流轉申請包括節余指標建新規模、建新可占用耕地規模、耕地質量、建議最低流轉價、拆舊區復墾驗收文件等信息。流出方應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應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登記并納入臺賬管理。流轉服務機構根據申請順序、流轉規模等確定流轉時序。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依據各流出方提出的當期建議最低流轉價等,合理確定當期流轉底價。建議最低流轉價高于當期流轉底價的流出方,須重新確認是否參加當期流轉。

  第十四條 流轉服務機構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發布節余指標流轉公告。流轉公告內容包括:流轉規模、耕地質量等別、流轉底價等。公告期10日。

  第十五條 競買人應在流轉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流轉服務機構繳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為流轉底價與擬競買指標數量乘積的10%。流轉成交后,競得人繳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流轉價款,其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應按原途徑及時退還。

  第十六條 競買人實行一次性報價,報價時需明確所需節余指標數量。報價高于流轉底價的,按照報價的高低,依次確定競得人及競得節余指標數量。有兩個及以上報價均滿足要求,且報價相同的競買人,按提交報價信息的時間先后順序依次確定競得人及競得節余指標數量。

  第十七條 競得的建新可占用耕地規模,按當期成交的節余指標建新總規模與建新可占用耕地總規模的比例分配。

  競得建新可占用耕地規模=當期成交的節余指標建新可占用耕地總規模/當期成交的節余指標建新總規模×競得節余指標建新規模

  第十八條 競得人在江蘇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網上流轉平臺上獲取成交確認書,流轉服務機構應在成交確認后即時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公示流轉結果,公示期為5日。

  第十九條 公示無異議的,由流轉服務機構通知流轉雙方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簽訂流轉合同。流入方按照流轉合同約定,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剩余的流轉價款。

  第二十條 流出方應得流轉價款按照當期實際成交的流轉價款總額、建新規模和建新可占用耕地規模進行計算,并按比例分配。

  流出方應得價款=當期流轉總成交金額/(當期成交的節余指標建新總規模+當期成交的節余指標建新可占用耕地總規模)×(流出方實際成交的節余指標建新規模+流出方實際成交的建新可占用耕地規模)

  第二十一條 流轉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戶,加強資金管理,按流轉合同約定,將流出方應得的價款匯入流出方提供的財政賬戶。

  第二十二條 節余指標流轉后,僅限流入方使用,不得再次轉讓;流出方當年度內不得申請追加增減掛鉤計劃。

  第二十三條 節余指標流轉后,將單獨建庫、封閉管理,根據使用情況統一核銷,并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流入方單獨編制建新實施方案,說明節余指標來源,在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9個月內完成報批和備案工作。未按期完成報批或備案工作的,暫停參與節余指標流轉。

  第二十四條 流入方節余指標使用結束后,建新可占用耕地規模如有結余,可轉為占補平衡指標。

  第二十五條 流轉收益應專項用于搬遷農民安置補償、農村土地整治、涉農基礎設施和農村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扶貧開發工作。流出方要制定節余指標流轉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流出方、流入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年內不得參加節余指標流轉。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簽訂節余指標流轉合同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違反節余指標流轉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影響公平流轉和市場秩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在流轉活動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節余指標流轉使用地區名錄(2017年)

 

  附件          

節余指標流轉使用地區名錄

(2017年)

  一、節余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的地區

  (一)國家扶貧改革試驗區:宿遷市(宿城區、宿豫區、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二)宿遷以外的省重點幫扶縣(區):豐縣、睢寧縣、淮安市淮陰區、淮安市淮安區、漣水縣、濱海縣、響水縣、灌云縣、灌南縣。

  (三)有扶貧開發重點片區鄉鎮的縣(區):連云港市贛榆區(黑林鎮、班莊鎮、城頭鎮),東海縣(李埝鄉、山左口鄉、石梁河鎮),盱眙縣(黃花塘鎮、鮑集鎮、管鎮鎮),阜寧縣(羊寨鎮、蘆蒲鎮)。

  二、節余指標可在設區市市域范圍內流轉使用的地區

  (一)黃河故道流域:徐州市銅山區(何橋鎮、黃集鎮、劉集鎮、大彭鎮、張集鎮、房村鎮、單集鎮、伊莊鎮),沛縣(鹿樓鎮、安國鎮、楊屯鎮、朱寨鎮、龍固鎮、棲山鎮),邳州市(八義集鎮、占城鎮、土山鎮、八路鎮)。

  (二)黃橋革命老區:泰州市姜堰區(蔣垛鎮、大倫鎮、顧高鎮、張甸鎮、梁徐鎮、白米鎮、姜堰鎮、開發區),泰州市高港區(胡莊鎮、大泗鎮、白馬鎮、許莊街道),泰州市海陵區(蘇陳鎮)、高新區(野徐鎮),泰興市(黃橋鎮、古溪鎮、分界鎮、珊瑚鎮、元竹鎮、新街鎮、廣陵鎮、河失鎮、姚王鎮、根思鎮、張橋鎮、宣堡鎮),海安縣(雅周鎮、曲塘鎮、海安鎮),如皋市(江安鎮、石莊鎮、長江鎮、搬經鎮、磨頭鎮、吳窯鎮、九華鎮、下原鎮、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如城街道)。

  (三)茅山革命老區:南京區溧水區(永陽鎮、白馬鎮、晶橋鎮),鎮江市丹徒區(谷陽鎮、上黨鎮、寶堰鎮、高資鎮),鎮江市潤州區(蔣喬鎮),句容市(白兔鎮、后白鎮、茅山鎮、天王鎮),丹陽市(延陵鎮、珥陵鎮、司徒鎮),常州市金壇區(薛埠鎮、直溪鎮、朱林鎮),溧陽市(上興鎮、竹簀鎮、南渡鎮、社渚鎮、別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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