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7〕11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5日
江蘇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濕地保護,規范濕地名錄管理工作,根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管理相關規定未出臺前,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認定濕地名錄,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公布、更新濕地名錄。
第四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名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濕地名錄的內容
第五條 濕地命名按如下規則進行。
(一)國家重要濕地: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二)省級重要濕地:江蘇省+濕地名+省級重要濕地。
(三)市級重要濕地:設區市行政區域專名+濕地名+市級重要濕地。
(四)一般濕地:縣(市、區)行政區域專名+濕地名+濕地。
第六條 濕地名錄應當包括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內容。
濕地類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濕地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濕地面積、四至邊界等;濕地主管部門是指濕地隸屬的行政主管部門;濕地管理單位是指經濕地主管部門授權,履行濕地保護和管理等職能的單位。
第三章 濕地名錄的認定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省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及其面積、范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及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核實濕地的面積、范圍、圖斑,落實土地權屬、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經省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并公示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八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征求本級濕地保護委員會或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市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及其面積、范圍。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重要濕地建議名錄及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核實濕地的面積、范圍、圖斑,落實土地權屬、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公示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九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在征求本級濕地保護委員會或相關部門意見后,明確一般濕地的面積、范圍、圖斑、土地權屬、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公示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十條 濕地名錄在批準公布前應當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濕地面積、范圍、圖斑、土地權屬、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省級重要濕地認定條件按《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他濕地,應當列入省級重要濕地名錄:
(一)該濕地范圍內穩定分布的瀕危物種或重點保護物種不少于1種,或者僅在該濕地分布的特有物種不少于1種。
(二)鳥類重要棲息地、遷飛線路重要節點區,或其他動物重要的季節性棲息地或遷徙途中關鍵停留點。
(三)分布的野生濕地高等植物種數多于或等于100種,或者分布的野生濕地脊椎動物種數多于或等于50種。
(四)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等區域的濕地。
符合市級重要濕地認定條件的,應當列入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他濕地,可以認定為市級重要濕地名錄:
(一)區位較為重要或野生動植物分布集中,面積50公頃以上的湖泊、沼澤、庫塘或濱海濕地。
(二)未列入省級重要濕地的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重要飲用或備用水水源地等區域的濕地。
(三)市級及縣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
符合一般濕地認定條件的,應當列入一般濕地名錄,寬度10米以上、長度5000米以上的河流濕地,應當認定為一般濕地。
第四章 濕地名錄的調整
第十二條 納入名錄管理的濕地面積保持穩定,確需調整(包括內部調整、核減、增加,以下統稱調整)濕地名錄面積、范圍、圖斑、土地權屬、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的,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可提出調整申請。
第十三條 重要濕地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調整:
(一)因交通、能源、通訊、水利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征收濕地生態紅線范圍以外的濕地或者改變用途的,占用、征收或改變用途面積超過5%的。
(二)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濕地生態特征發生嚴重破壞或退化的,破壞或退化面積超過10%的。
(三)因生態系統自然演替,造成重要濕地面積、植被狀況等發生變化的,變化幅度超過5%的。
第十四條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的調整,由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逐級上報提出,或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直接提出,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和省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公示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的調整,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或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直接提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公示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一般濕地名錄的調整,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申請調整重要濕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區市或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
(二)重要濕地調整方案,主要包括重要濕地基本情況、調整必要性、調整的重要濕地變化情況、調整方案和相關保護措施等。
第五章 濕地名錄的公布與備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重要濕地應當設置保護界標,界標上注明濕地名稱、保護級別、范圍等內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濕地保護界標。
第十九條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1年內公布;市級重要濕地名錄、一般濕地名錄應當在本辦法公布后2年內公布。
第二十條 濕地名錄及名錄調整、更新公布后,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以及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主流媒體刊載。
第二十一條 市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名錄及名錄調整、更新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上報備案:
(一)市級重要濕地名錄及名錄調整、更新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一般濕地名錄及名錄調整、更新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