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7〕1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
為了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改委有關要求,對我省2015年公布的《江蘇省定價目錄》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江蘇省定價目錄》已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公布〈江蘇省定價目錄〉的通知》(蘇價規〔20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定價目錄
江蘇省物價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江蘇省定價目錄
序號 | 定價 項目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 注 | |
1 | 電力 | 省級以下電網調度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以及省級以下電網輸配電價、銷售電價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上網電價、銷售電價不包括電力直接交易、招標定價等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 |
2 | 燃氣 |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大用戶除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范圍為省內跨設區市的和省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水利工程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除外 |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轄區內跨縣(市)的和設區市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水利工程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除外 | ||||
授權縣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縣(市)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水利工程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除外 | ||||
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農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來水價格除外 | |||
污水處理費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4 | 供熱 | 供熱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5 | 交通 運輸 | 道路客運價格 | 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貨運價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道路班車客運運價率、燃油附加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道路班車客運、農村道路客運票價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包括車輛站務收費、旅客站務收費等收費項目 | |||
車輛通行費標準 | 政府還貸公路(含橋梁和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
經營性公路(含橋梁和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序號 | 定價 項目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 注 | |
5 | 交通 運輸 | 車輛通行費標準 | 城市道路上利用貸款或者集資籌款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省內長江公路渡口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船閘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或者省水利部門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轄區內省定價以外的部分水利船閘 | ||||
城市交通價格 | 城市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輪渡票價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客運出租車運價、燃料附加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網絡預約出租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 | |||
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和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不含政府與社會(PPP等方式)以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運營的停車設施收費 | |||
港口服務收費 | 省內中央定價外的港口引航、拖輪等壟斷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民航服務收費 | 民航機場延伸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范圍為民航機場旅客行李打包、保存等壟斷性服務收費 | ||
管道運輸價格 | 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含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轄區內供熱管網運輸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6 | 環境 衛生 服務 | 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環保部門 | ||
危險廢棄物處置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7 | 醫療 服務 |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部分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 |
序號 | 定價 項目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 注 |
8 | 教育 | 公辦學歷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 | 其中學費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和公辦學歷教育(小學、初中)服務性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非營利性的民辦幼兒園、民辦中小學學歷教育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教育行政部門 | 其中學費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
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列入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 | |||
9 | 養老 服務 | 公辦公營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范圍為省管公辦公營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除省管以外的公辦公營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 | |||
10 | 殯葬 服務 | 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基本殯儀服務、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費、公墓管理費 |
11 | 文化 旅游 | 有線電視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范圍為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互動電視基本服務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有線電視初裝費標準 | |||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和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范圍為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中央在寧及省屬景區門票和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轄區內除省定價以外的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范圍為向社會開放、由省級政府參與投資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標準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向社會開放、由當地政府參與投資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標準 | |||
12 | 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 | 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 ||||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普通住宅及配套停車設施的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 | 人防工程車位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管理 |
序號 | 定價 項目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 注 |
13 | 重要 專業 服務 | 壟斷性交易市場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包括水權、公共資源、糧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建設工程、機電設備、國有資產產權等交易市場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除省定價以外的部分壟斷性交易市場交易服務收費標準 | |||
司法類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 | 定價范圍為公證服務收費、司法鑒定服務收費(包括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等類別)、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包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刑事案件辯護代理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 | ||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提供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范圍為居民供電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提供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標準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居民供水、供氣、供熱、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提供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標準 | |||
APEC商務旅行卡代辦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生豬定點屠宰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條件成熟的市、縣可以放開 |
說明:
一、本定價目錄不包含中央定價項目內容,在省內凡涉及中央定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
二、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定價項目的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
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
四、本目錄所稱“市”指地級以上市(設區市),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由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授權市轄區人民政府實施本定價目錄范圍內的部分定價權限,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定價目錄另行下達。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繼續按照現行辦法管理。與行政審批相關的競爭不充分的中介服務收費通過制定統一管理辦法或規則進行管理。
六、成品油、房產測繪服務、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暫按現行辦法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尾氣檢測、港口船舶岸基供電服務暫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待法律、法規修改后或國家改革方案出臺后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