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7〕11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文化局、體育局:
為規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行為,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價格權益,促進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等規定,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文化廳
江蘇省體育局
2017年12月26日
江蘇省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行為,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價格權益,促進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經營)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開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可以低收費對社會開放。
第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特征等差異,其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含PPP等方式)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統籌協調、指導推進全省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監管工作。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收費政策、收費標準,并對其收費行為進行監管。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綜合文化站等,應當免費向公眾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戶外無人值守的舞臺、田徑場、籃球場、足球場、健身步道和戶外健身器材等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計劃和服務目錄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實行免費服務。
鼓勵科技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其管理(經營)單位應當對學生、殘疾人、老年人和軍人優惠開放。
第九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管理(經營)單位提出書面定調價建議,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
第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經營)單位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調價建議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關部門批準核發的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二)調整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單位的基本情況、建議制定或調整的收費標準和理由、調整后對社會的影響評價等;
(三)相關成本測算資料;
(四)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體現公益性原則,綜合考慮公眾的承受能力和文化體育設施可持續利用等因素,按照補償服務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并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依法履行成本監審、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決定等程序。
第十三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結合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競爭狀況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收費可根據實際確定具體的收費形式??梢詫嵭邪茨?、按季、按月、按日、按次、按小時、按團隊計費等收費形式。
按年、按季、按月、按團隊計費的應當體現價格優惠,在收費期限未滿前不得調整收費標準。
按年、按季、按月計費的,如由于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經營)單位的原因停業或者暫停營業的,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提前公示,并按規定退還剩余費用或者順延相應的服務時間。
第十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經營)單位提供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自愿有償的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經營)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優惠辦法、投訴電話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收費單位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經營)單位不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擅自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實行價格公示,或者公示的價格與實際價格不一致的;
(三)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四)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價格、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營利性、民辦性質的單位除外)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文化廳、江蘇省體育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