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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1-24 17:09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政發〔2017〕15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破解“辦照容易辦證難”“準入不準營”等突出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號)文件精神,按照《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蘇發〔2016〕42號)有關要求,決定在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南京江北新區及全省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推進試點地區構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以打造審批事項最少、辦事項率最高、創業創新活力最強的區域為目標,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著力解決企業準營環節辦證多、辦證難等問題,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使企業辦證更加便捷高效。對企業能夠自主決策的經營活動,取消行政審批,或改為備案管理;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的行政許可,簡化審批方式,實行告知承諾制;對不適合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辦事流程,公開辦事程序,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領域,繼續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加強風險防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推進轉變行政理念,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激發商事主體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

二、改革方式

落實國發〔2017〕45號文件要求,全面復制推廣上海市浦東新區“證照分離”改革成功經驗做法,將100項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批復上海實施的116項事項中,刪除國務院及部委已取消或調整事項13項、我省沒有的事項3項),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五類管理方式。

(一)取消審批。對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備充分的市場自由競爭條件、通過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能夠實現自律管理的,取消行政審批,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可直接開展經營活動。包括出版物出租經營備案等5項行政許可事項。

(二)取消審批,改為備案。對政府需要及時、準確獲取相關信息并以此為線索開展跟蹤管理、維護公共利益的事項,改為備案管理。企業將備案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政府部門不再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準或許可,若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予以糾正或處罰。包括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等2項行政許可事項。

(三)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對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經現場驗收、樣品檢測等實質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事項,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經營行為且風險可控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批機關制作告知承諾書,告知企業辦理審批需提交的材料和不能取得審批的后果,企業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即可辦理相關審批事項。企業達到法定許可條件后,方可開展許可經營活動。在后續監管中,如果審批機關發現企業未達到許可條件即開始經營的,取消其審批文件并納入信用監管。如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等23項行政許可事項。

(四)提升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也不適合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程序,明晰具體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列明審查要求和時限,實現服務事項標準化,以最大程度減少審批的自由裁量權,實現辦理過程公開透明、辦理結果有明確預期。大力推廣并聯審批、證照聯辦,切實打通企業辦事環節。包括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港口經營許可等37項行政許可事項。

(五)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動,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證,但必須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辦結。如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審批等33項行政許可事項。

按照國務院要求,對于100項行政許可事項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由試點地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需要納入改革試點的,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建立與“證照分離”相適應的監管機制

在實行“證照分離”改革、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的同時,必須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相關部門要克服只管有證的、不管無證的、不審批就不監管、出了問題就暫停審批等錯誤認識,做到不管部門發不發證、不管企業有沒有證,都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管好是盡責,不管是失責,出現問題要追責。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堅決防止審批與管理脫節,確保無縫銜接、不留死角。

(一)厘清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審批部門、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都要負起監管責任。對于取消審批或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等事項,相關部門要逐項研究細化自律準則和標準,建立制度體系,切實加強監管,防止“自由落體”。善于運用科學化、信息化、現代化手段履行監管職責,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真正實現“寬進嚴管”。

(二)推進信息共享,實行協同監管。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為相關部門提供信息共享,為聯合監管、監督檢查和執法辦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撐。工商部門在市場主體注冊后,落實“雙告知”制度,通過書面告知辦事者領照后需辦理相關許可,通過信息平臺將有關信息告知相關許可部門。構建工商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部門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協同監管能力,實現登記和監管的無縫銜接,有效推進“寬進嚴管”。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歸集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產生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黑名單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實現部門間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

(三)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推進綜合監管。試點地區要全面建立健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制定并公布“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全部納入清單,并將隨機抽查結果歸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違法違規記錄等情形的市場主體,應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四)實行信用監管,強化風險研判。落實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通過隨機抽查、數據監測、社會舉報等多渠道、多途徑,開展大數據綜合比對和關聯分析,預測監管風險,對市場主體進行風險分類,實現科學化、協同化、精細化監管。

(五)加強部門聯動,實施聯合懲戒。全面落實部門間各項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對市場主體實施懲戒的信息實現部門間實時共享。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懲戒,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探索對特定的“黑名單”市場主體在相關領域的準入環節啟動實質性審查,增加失信者進入市場的成本。

四、保障措施

“證照分離”改革是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的重要舉措。要通過“證照分離”改革,改變以審批發證為主要方式的傳統管理體制,使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

(一)積極開展試點。“證照分離”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在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南京江北新區及全省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先行試點,試點期截至2018年12月22日。省編辦(省審改辦)、省工商局、省法制辦要牽頭做好改革推進和組織協調工作,省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試點地區的改革,幫助解決改革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試點地區要加強改革協調,制定“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并于2018年1月底前報省編辦(省審改辦)備案。

(二)統籌協調推進。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等相關改革。按照能整合的盡量整合、能簡化的盡量簡化、該減掉的堅決減掉的原則,全面梳理、分類處理各類涉企證照事項。將“證照分離”改革后屬于信息采集、記載公示和管理備查類的各種證照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對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企業能夠自主管理的事項,以及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可以達到原設定涉企證照事項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為備案管理。

(三)建立評估機制。建立“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評估機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照改革預期目標進行評估,全面分析改革在釋放市場活力、激發創業動力、助推創業富民、支持就業增長、優化產業結構和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實際成效,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工作措施,確保改革落地生效。

 

附件:江蘇省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具體事項表(100項)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江蘇省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具體事項表

(100項)

 

序號

事項名稱

實施機關

改革方式

備注

取消審批

保留審批

完全取消審批

審批改

為備案

全面實行告知承諾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強化準入監管

1

出版物出租經營備案

縣級出版行政部門

2

藥品廣告異地備案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

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一、二類)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省級公安機關

5

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車輛營運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縣級交通行政部門

6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7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飲的經營許可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我省對應事項為:60平方米以下微型餐飲的經營許可

8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縣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9

設立外商投資電影院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10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縣級出版行政部門

11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不含商標、票據、保密印刷)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12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商標、票據、保密印刷)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13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14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15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出版行政部門

16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企業審批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我省對應事項為: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審批

17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8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19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省級公安機關(委托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實施)

20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21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22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23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4

建筑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變更的許可

省級、設區的市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25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

省級、設區的市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26

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貨運出租、搬場運輸除外)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7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8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9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30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省級民政部門(委托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實施)

31

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32

港口經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33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3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5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6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7

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貨運出租、搬場運輸)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8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39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0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1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2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43

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4

游藝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5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江蘇檢驗檢疫局及其各分支局

46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質檢總局(許可)、江蘇檢驗檢疫局(受理)

47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省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48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省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49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財政部門

50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51

設立從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

52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53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

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54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國家測繪地信局、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55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

56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57

拍賣業務許可

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設區的市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報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我省對應事項為:拍賣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58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59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省級和外資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委托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實施)

60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公安機關(除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外資保安服務公司外,其他委托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實施)

61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62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63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變更審批委托設區的市級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部門實施)

64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   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 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保監會及派出機構

65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初審)

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66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設區的市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67

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許可

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68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69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70

設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乙種)許可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71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省級、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除新開辦的化妝品企業生產許可外)

我省對應事項為:化妝品生產許可

72

食品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外)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73

食品銷售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合并為食品經營許可)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我省對應事項為:食品經營許可

74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75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審批(批發、零售連鎖企業)

省級、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76

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77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核發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78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79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80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第三方物流)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81

食品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82

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三、四類)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83

新藥生產和上市許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84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85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86

農作物、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87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

88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公安機關

89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核

省級、設區的市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90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審批

商務部

91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2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3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4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5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6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7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98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99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設立許可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防科工辦)

我省對應事項為: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100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防科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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