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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
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8-12-05 15:26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政辦發〔2018〕9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舉措。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部署要求,遵循依法規范、分類管理、綜合施策、協同治理的原則,聚焦面向中小學生的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和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有效監管,構建標本兼治的長效機制,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推動立德樹人和發展素質教育落到實處、見到成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完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館、站)、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青少年素質教育基地、線上教育機構、社區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教育咨詢類公司、學生托管服務機構、體育俱樂部、文化書畫院、國學院(班)等,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教學)活動、競賽活動、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

二、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場所基本條件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選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衛生、環保等方面的規定要求,設立食堂、小賣部的校外培訓機構還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培訓場所安全管理,參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風險防控能力。

三、細化校外培訓機構教學培訓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教學,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全日制培訓。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舉辦或參與舉辦以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為對象、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面向機構內部學員組織考試測評的成績,以及優秀學員評定、升學等情況,不得面向中小學校公開或進行社會宣傳。

四、強化校外培訓機構師資隊伍管理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訓機構配備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指導校外培訓機構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建立健全教師專業發展機制。在校外培訓機構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全體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機構網站和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嚴格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宣傳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訓機構踐行誠實守信,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合法、準確。其中,招生簡章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標明校外培訓機構全稱、辦學許可證號、辦學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宣傳廣告不得誤導學生、家長或引發歧義,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合格證書及培訓效果進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培訓,不得到中小學校內進行宣傳或者招生。各地要督促指導新聞媒體在承接培訓機構廣告宣傳業務時,認真核查招生簡章備案手續、辦學許可證等,并確保按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發布。

六、注重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財務與資產管理規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用。收費應當開具合法票據,所收費用存入機構開設的學雜費專用賬戶。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退費標準、退費程序等應當向社會長期動態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教師、學生、家長等群體攤派費用、強行集資或非法集資。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規范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七、落實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年報制度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工作,相關結果及時在報刊、網站上公示。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訓機構向境外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等信息,應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網站(如無公司網站,應在證券信息披露平臺)向境內同步公開、接受監督。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建立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設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綜合服務平臺,依法采集、使用、共享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增強監測預警能力,提升管理服務效率。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單制度,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各地要將黑名單信息納入本地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公示。對于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九、規范中小學校招生和教育教學行為

各地要嚴明中小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嚴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規范民辦中小學校招生、考試和辦學行為。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中小學校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或培訓證書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中小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師德師風建設,鼓勵廣大教師為人師表、潛心教書育人。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嚴禁超課程標準、超課程進度進行教學或命題考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中小學校按照學校管理有關標準對標研判、依標整改,嚴格規范教育教學行為,著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并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十、推行中小學生彈性離校制度

各地要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后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中小學校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校舍條件的潛力,積極利用社會教育資源,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開辟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堅決防止課后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倡導和支持中小學校為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免費輔導。各地可根據課后服務性質,采取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措經費。設定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的課后服務,要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其收費項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在核定中小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對開展課后服務的學校,根據課后服務內容、時長等情況,適當增核績效工資總量;增核的績效工資總量,主要用于參與課后服務教師的分配。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后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愿選擇,嚴禁各地以課后服務名義亂收費。

十一、明晰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責任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強化省和設區市統籌協調作用,發揮各級聯席會議議事協調職能,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完善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行政監管、信用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強化監管隊伍建設,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組織精干力量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校外培訓市場聯合執法,在做好辦學許可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加強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日常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重點加強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規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監管,及時將無證經營行為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并開展聯合執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重點加強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日常監管;機構編制、民政部門要重點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日常監管;公安、應急管理、消防、衛生健康等部門要重點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安全、衛生等工作的日常監管;網信、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線上教育日常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重點做好中小學校課后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要重點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管;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金融機構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日常監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托網格化管理體系,開展所在區域校外培訓市場的日常巡查,協同縣(市、區)相關部門開展校外培訓市場聯合執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將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綜合執法內容。各地要扎實開展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定期、不定期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特別是要緊盯寒暑假、法定節假日等關鍵時間節點開展專項治理。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納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考評內容,相關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規范治理校外培訓機構及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不力的縣(市、區),不得申報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已經通過認定的要下發專項督導通知書予以限期整改。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十二、引導全社會形成良好輿論氛圍

各地要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家訪、專題報告等形式,大力宣傳適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促進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成才觀念,不盲目攀比,科學認識并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支持民辦培訓行業組織發展,鼓勵行業協會參與制定行業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參與建設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綜合服務平臺、推廣使用培訓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準則、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規范,不斷規范會員行為。廣泛宣傳和解讀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擔當,強化自我約束,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抓緊研究出臺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工作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大力推進,確保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確保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切實減輕。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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