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8〕1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運行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3日
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政府監管效能、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于規范全省政府部門應用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場監管平臺)開展涉企信息歸集、證照聯動監管、失信聯合懲戒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
第三條 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是政府部門對市場主體開展跨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和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共享交換的工作平臺。市場監管平臺歸集并記于企業名下的信息,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及時推送至同級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江蘇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支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
第五條 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公示的市場主體信息,包括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包括抽查結果、專項檢查結果、重點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市場主體信息。
第六條 政府部門通過市場監管平臺歸集、使用和管理涉企信息應當遵循“統一歸集、及時準確、共享共用”和“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以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原則。
第七條 省工商局牽頭組織市場監管平臺的建設,定期匯總發布《江蘇省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統籌推進系統運行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平臺應用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推進本行政區域市場監管平臺的應用和管理,確保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部門充分應用好平臺。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系統用戶管理、本單位業務系統與市場監管平臺的聯通,按照《江蘇省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向市場監管平臺提供本部門產生的涉企信息,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涉企信息更新和共享交換工作。
第八條 市場監管平臺建設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平臺建設、管理和維護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系統應用管理
第九條 各級工商部門為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注冊后,應當將市場主體設立、變更、撤銷、撤回、注銷登記和吊銷執照等信息實時推送至市場監管平臺。
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涉及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工商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管平臺“許可市場主體”庫。經營范圍中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工商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管平臺“非許可市場主體”庫。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工商部門提供其審批或監管的行業常用語清單的,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將經營范圍中涉及清單所列行業常用語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精準推送至同級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審批部門登錄市場監管平臺查閱同級工商部門推送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下載屬于應由本部門審批的市場主體信息,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主動做好行政指導,將其納入監管對象范圍,履行審批或監管職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市場主體的經營范圍中涉及審批事項的,審批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后,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傳送至市場監管平臺。
市場主體的經營范圍中雖不涉及審批事項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獲取市場主體工商登記信息后將其納入監管對象范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并及時反饋監督檢查結果信息至市場監管平臺。
第十一條 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工商部門通過市場監管平臺逐步建立發證發照、先證后照、先照后證、無證無照等許可證管理與營業執照管理之間證照聯動監管、執法協作的協同監管模式。
工商部門將市場主體注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等信息共享至平臺,審批部門獲取信息后,依法撤銷、注銷或吊銷相關許可證,并將處理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傳遞至市場監管平臺。
審批部門作出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核準、變更、注銷、撤銷、撤回、吊銷等行政決定后,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管平臺。工商部門獲取許可證被注銷、撤銷、撤回、吊銷信息后,依法對市場主體分別采取納入警示管理、責令限期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吊銷營業執照等聯動監管措施。
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指導、抽查檢查等監督管理活動中,發現市場主體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可將市場主體查無下落線索信息錄入平臺,工商部門依據線索實施核查。經查實市場主體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依法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將所監管領域的涉企失信當事人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管平臺,實現部門之間失信當事人信息實時傳遞。在管理企業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招投標、政府采購、取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對失信當事人依法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有關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涉企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管平臺。工商部門自平臺歸集涉企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信息記于企業名下,并依法將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公示。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依托市場監管平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通過建立抽查工作計劃任務庫、抽查事項清單庫、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等基礎信息庫,對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進行雙隨機抽取、匹配。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檢查后向平臺反饋抽查結果。抽查結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公示。
第三章 系統數據管理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平臺實行用戶賬號分級管理和數據授權管理。各級工商部門應當設置系統管理員,負責對本級其他政府部門、下級工商部門進行用戶分配和管理。
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在所在地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等功能區內沒有與區內工商部門相同層級機構的,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同時獲得功能區市場監管平臺的用戶授權,以便接收功能區內工商部門推送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
各部門應當確定本單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指導市場監管平臺在本部門的應用,明確使用管理職責、權限、流程,逐步實現數據使用管理科學化、規范化。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所提供的涉企信息,保障數據的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
市場監管平臺建立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對于未成功歸集的數據向信息提供單位反饋,信息提供單位應于接收未成功歸集的信息之日起5日內核查完畢。
各部門提供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信息。
第十七條 信息使用部門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平臺上的共享信息。未經信息提供單位授權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社會有償服務和商業用途等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信息。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平臺同步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公示的市場主體信息,市場主體、其他單位或個人認為公示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以向市場主體所在地工商部門提出請求核實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工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核實發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公示的信息與來源信息確有不一致的,工商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更正。
(二)經核實發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公示的信息與來源信息一致的,工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信息核實申請3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提供單位轉交異議信息核實申請。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信息核實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信息提供單位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在市場監管平臺及時修正異議信息。
第十九條 省工商局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建立平臺安全管理制度,切實保障信息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信息提供單位和使用單位要加強信息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單位對接平臺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保障責任。
第二十條 工商部門對平臺應用情況進行定期通報,會同同級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對依托市場監管平臺開展證照聯動監管、失信聯合懲戒、跨部門跨行業聯合雙隨機抽查、涉企信息的歸集、異議信息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及附則
第二十一條 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更正錯誤信息或拒不處理異議信息;
(二)非法修改、刪除已公示的涉企信息;
(三)違規使用市場監管平臺的信息,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
(四)將信息用于或變相用于社會有償服務和商業用途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條 部門應用市場監管平臺開展協同監管和失信聯合懲戒、市場主體涉企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情況,各級政府應當列入部門績效考評指標體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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