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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2-05 20:30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價規〔2017〕12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規范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江蘇省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江蘇省物價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江蘇省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主管部門對供熱經營者實施供熱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供熱,是指供熱經營者通過一定的供熱設施將熱量供給用戶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供熱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熱力生產、輸配和銷售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經營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熱價格成本(以下簡稱定價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供熱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經營者供熱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供熱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供熱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五條 核定供熱定價成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供熱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條 核定供熱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有關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核定。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供熱定價成本由生產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構成。

第八條 生產成本包括燃料動力費用、材料費用、職工薪酬和制造費用等。

(一)燃料動力費用包括煤、油、電、天然氣、其他各類生物質燃料等費用。外購熱力的,包括外購熱力費用。

(二)材料費用包括水、鹽、堿、藥劑、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攤銷等費用。

(三)職工薪酬包括生產人員的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四)制造費用包括生產部門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國家規定的有關環保費用、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機物料消耗及其他費用等。

第九條 輸配成本包括輸配部門職工薪酬、管網折舊費、動力費、維修費、運行費等。

第十條 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一)管理費用包括管理部門職工薪酬、折舊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低值易耗品攤銷、修理費、交通運輸費、保險費、車輛使用費、郵電通訊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清潔綠化費、租賃費、排污費、審計咨詢費、董事會經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勞動保護費、印刷費、技術開發費及其他管理費用等。

(二)銷售費用包括銷售部門職工薪酬、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物料消耗以及其他銷售費用等。

(三)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十一條 稅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第十二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供熱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報廢、閑置、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七)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以及壟斷性行業的各類廣告費;

(八)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核定單個經營者成本基礎上,通過匯總平均,核定供熱定價成本。經營者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

第十四條 供熱單位定價成本根據核定的供熱定價總成本與核定售熱量計算。計算公式為:

供熱單位定價成本=供熱定價總成本÷核定售熱量

核定售熱量=供熱量×(1-核定供銷差率)

第十五條 實際供銷差率(供熱管網損耗率),是指經營者供熱量、售熱量之間差額與供熱量之比。核定供銷差率應當按照行業標準或者同行業可比平均水平,并考慮經營者實際情況和區域差異等因素,參照經營者實際供銷差率的歷史水平合理核定。

實際供銷差率=(年供熱量-年售熱量)÷年供熱量×100%

第十六條 經營者的燃料、原輔材料的“供熱標準煤耗率”“供電標準煤耗率”等單耗數量技術指標,應當按照有關消耗定額或者損耗率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同行業可比平均水平核定;同行業內經營者之間技術指標不可比的,可以考慮經營者實際情況和區域差異等因素,并參照經營者歷史水平合理核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購進的煤、油、氣、電、熱及其他原輔材料等價格的核定,應當以購進合同、原始票據為依據,其成本價格按監審年度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對價格明顯有偏差的,應當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第十八條 熱電聯產企業應當分別計算供熱、供電成本。供熱業務的專屬費用直接歸集為供熱成本,供熱與供電業務共同發生的費用采取下列方法進行合理分攤:

(一)燃料動力費用、材料費用、生產部門職工薪酬和制造費用依據“供熱標準煤耗用比例”分攤。計算公式為:

供熱標準煤耗用比例=供熱標準煤消耗量÷標準煤總消耗量

供熱標準煤耗用比例=供熱量×供熱標準煤耗率÷(供熱量×供熱標準煤耗率+供電量×供電標準煤耗率)。

(二)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按照供熱、供電業務的收入比例分攤。

第十九條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經營者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原值,參照合理規模,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核定。按照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價值核定。

固定資產主要根據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劃的線路、輸氣設備以及其他與輸氣業務相關的資產核定。

因城市建設、安全生產、環保要求等原因提前報廢的資產,其資產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剩余年限分攤。

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年限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設計使用年限和行業規范,并考慮資產使用狀況合理核定。經營者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于實際使用年限,成本監審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年限調整折舊年限。殘值率一般按3-5%計算。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

第二十四條 修理費用,包括大修理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大修理費用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1.4%。日常維護費用據實核定。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20%的大修理費用,按照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分攤。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費用中,除人員相關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核定,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非生產性費用按照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

第二十六條 銷售費用中,除人員相關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核定,其他項目原則上據實核定。

第二十七條 財務費用中,利息支出原則上據實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異較大的,按照還款期計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資本金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足部分的貸款利息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八條 為了防止過度超前建設而導致供熱成本增加,應注意分析其設計規模和年供熱實際是否相適應。具體由實施成本監審的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獲得的與供熱有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按照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定;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三十條 經營者供熱以外的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當單獨核算。其他業務與主營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依托主營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主營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員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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