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8〕1號
各設區市物價局:
現將《江蘇省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8年1月24日
江蘇省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旅游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全省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外開放的風景名勝區、自然與文化遺產地、紅色旅游景區、自然保護區、鄉村旅游區、人文景觀(含文物古跡、宗教場所、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和公園(含動物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城市休閑公園等)等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是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制定或者調整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具有壟斷服務性質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配套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旅游經營者可以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主確定價格水平。景區內其他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非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應當保持基本穩定,從嚴控制價格上漲。
因景區核心游覽項目增加、游覽面積擴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確需調整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景區實際運營成本,綜合考慮景區公共服務特性、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調整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景區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保持本行政區域內門票價格合理穩定。
第七條 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應當體現公益性,按照景區與群眾日常生活關系的緊密程度和受保護程度等因素實行分類定價:
(一)除文物建筑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各級宣傳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和美術館,列入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區和以愛國主義教育為目的舉行的各種展覽,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
(二)與居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城市休閑公園應當體現公益性,實行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當實行低票價。
(三)實行保護性開放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等景區,應當考慮景區保護和適度開放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門票價格。
(四)制定或者調整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景區門票價格時,應當聽取宗教事務部門、宗教活動場所代表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需要聽證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合理確定景區門票價格調整時限。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不得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及之前1個月內提高門票價格。提高門票價格的景區,具體價格水平以及執行時間等應當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園中園門票。
景區內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確有需要單獨設置門票的景點,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景區內舉辦各種臨時活動原則上不得加價。確有觀賞價值且投入較大的景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申報臨時活動的門票價格。
第十一條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告價格主管部門。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并保留各單項門票。
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向社會公示。暫停時間較長的,應當相應降低門票價格。
景區不得在出售門票的同時強制代收保險費或者其他費用。不得區別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設置歧視性門票價格。景區內其他各類服務價格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
第十二條 鼓勵景區實行淡旺季票價和非周末促銷價,引導錯時錯峰旅游消費。
第十三條 景區可以設置月(季、年)度門票,降低旅游成本,促進旅游消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月(季、年)度門票價格按照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應當對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費群體實行以下價格優惠政策:
(一)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兒童、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以及重度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免收門票;對6周歲(不含6周歲)~18周歲(含18周歲)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在校學生、60周歲(含60周歲)至70周歲(不含70周歲)的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實行半票。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等特殊群體實行門票優惠政策,具體優惠幅度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三)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教職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憑有效證件進入景區前往宗教活動場所免收門票。
(四)鼓勵景區根據自身特點及旅游市場情況,逐步建立免費開放日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門票價格優惠政策。
(六)鼓勵各地及景區在上述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對特定群體的價格減免優惠力度。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售票處顯著位置公示普通門票、特殊參觀點門票、聯票及臨時展覽門票價格、門票價格優惠范圍和幅度以及景區內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景區的門票價格應當印制在門票票面的明顯位置,不得用加蓋印章等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價格。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經營服務行為,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由旅游經營者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自主制定。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引導旅游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堅持誠信經營,合理確定票價水平。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參照本辦法對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費群體實行門票價格優惠。
第二十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文明旅游,誠信消費,嚴格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間國家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督K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蘇價規〔20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