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農規〔2018〕2號
各設區市農工辦(部)、農委:
為貫徹落實十八大以來中央和省關于“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適應我省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我委在對《關于建立示范家庭農場名錄制度的通知》(蘇農經〔2014〕10號)修訂的基礎上,制定了《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農經〔2014〕10號文件自試行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件:1.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試行辦法
2.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略)
3.建議取消省級示范稱號的家庭農場匯總表(略)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
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適應我省農業農村發展新形勢新要求,更好地發揮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引領帶動作用,推動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5〕3號)、《關于加強政策體系建設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7〕52號)等文件精神,在對江蘇省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農委”)印發的《關于建立示范家庭農場名錄制度的通知》(蘇農經〔2014〕10號)修訂的基礎上,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指的家庭農場是經家庭農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認定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逐級審核、限額推薦、擇優認定的辦法,并實行有進有出、等額遞補的動態管理。
第四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由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自愿申報,經各級主管部門層層審核、逐級把關,確保認定工作質量。
第五條 各設區市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推薦名額由省農委根據各設區市家庭農場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應當優先享受政策扶持,優先承擔財政支農項目。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示范家庭農場應當實行縣級示范、市級示范、省級示范逐級認定制度,申報省級示范的家庭農場必須是已獲評市級示范的家庭農場,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經營。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主要依靠家庭成員,常年雇工數不超過3人(勞動密集型家庭農場可適當放寬)。家庭農場主具有相當于高中及以上學歷或相應的農業生產技能,年齡不超過60周歲。家庭農場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
(二)規模適度。經營的土地相對集中連片、規模適度,流轉土地有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種養規模上限原則上分別為:從事單一產業的,糧食種植面積600畝,露天園藝作物面積200畝,設施栽培面積100畝,肉禽養殖年出欄50000羽,蛋禽養殖存欄15000羽,生豬養殖年出欄3000頭,奶牛養殖存欄200頭,肉牛養殖年出欄300頭,肉羊養殖年出欄800只,水產養殖面積200畝;從事多種產業的,主要產業規模上限不超過上述標準的70%;從事其他未及的特色農業產業的,年產值不低于30萬元且土地經營面積不超過50畝。
(三)技術先進。運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配備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物質技術裝備,或以互助、購買等方式獲取較高水平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基本實現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養殖類家庭農場配備了與其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標準化生產設備。
(四)運營平穩。生產經營場所有家庭農場標識牌。誠信守法,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性規定,符合地方農業產業規劃布局。有比較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收支記錄。統籌資源要素、防范風險和市場營銷能力較強。已納入農業農村部農場名錄系統和全省家庭農場名錄。
(五)質量安全。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規程,有各類投入品購買、使用等生產記錄。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控減化學農藥用量,保障生產安全、產品安全和生態安全。近三年無較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六)綠色生態。采用綠色防控、精準施肥施藥、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技術,實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的秸稈綜合利用率100%。畜禽養殖類家庭農場有滿足防疫需要的設施和設備,養殖場所達到標準化要求,實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養殖污染治理達標。種養結合類家庭農場采用循環農業生產模式。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農場,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推薦:
(一)家庭農場主年富力強,并具備農業技術或農業經營管理專業知識的;
(二)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獲得使用區域公共品牌的授權,或為品牌農產品提供原料的;
(三)家庭農場與農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穩定合作關系的;
(四)家庭農場向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的;
(五)家庭農場受過市級以上表彰的;
(六)家庭農場符合中央和省鼓勵支持政策的。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九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每年認定一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名額分配。省農委于每年3月底前,綜合全省家庭農場發展總體情況,確定當年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推薦總數,并根據各設區市家庭農場數量等情況分配推薦名額。
(二)自愿申報。有申報意愿的家庭農場在當地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鄉鎮(街道)農經農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遞交《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和其他申報材料。
(三)遴選推薦。鄉鎮(街道)農經農業服務機構對提出申請的家庭農場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家庭農場推薦至縣級主管部門。縣級主管部門在復核的基礎上,擇優推薦至市級。市級主管部門進行復核,按照省級下達的推薦名額,于當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將推薦名單和相關材料報至省農委。
(四)省級評定。省農委對各設區市報送的家庭農場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并將評審通過的家庭農場名單在省農委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農委認定為省級示范家庭農場。
(五)發文公布。省農委于9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發布當年認定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名單,并對外公布。
第十條 縣、鄉、村在組織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工作中,應當盡早將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認定條件和時間要求等事項發布在政府網站等媒體和村務公開欄,讓家庭農場充分了解相關事項,力求應知盡知。縣級主管部門在上報推薦名單之前,應當在媒體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推薦至市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申報省級示范的家庭農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二)家庭農場情況簡介,主要包括農場規模和經營情況、生產技術裝備、管理制度等內容;
(三)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文件;
(四)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等證明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
(六)家庭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本和家庭農場主身份證復印件;
(七)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農產品商標證明,獲得的榮譽等證明材料;
(八)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 省農委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在組織新一批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的同時,對不再符合省級示范條件的家庭農場,取消其省級示范稱號。
第十三條 家庭農場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當取消其省級示范稱號:
(一)家庭農場在申報省級示范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家庭農場停止運營的;
(三)家庭農場轉為從事非農產業的;
(四)家庭農場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農場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家庭農場發生其他嚴重問題,不適合繼續享受省級示范稱號的。
第十四條 縣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進行跟蹤監測,對不再符合省級示范條件的家庭農場,應當填寫《建議取消省級示范稱號的家庭農場匯總表》,由市級主管部門報送省農委,省農委復核后予以確認。被取消省級示范稱號的家庭農場,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示范。
第十五條 對于因取消省級示范稱號而空出的名額,可以在縣域范圍內等額遞補,也可以在設區市范圍內調劑使用。遞補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按照與前述相同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申報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實施以前認定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與依據本試行辦法認定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由省農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省農委印發的《關于建立示范家庭農場名錄制度的通知》(蘇農經〔2014〕10號)自本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