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8〕4號
各有關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務)局、移民管理機構:
為加強江蘇省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了《江蘇省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水利廳
2018年5月8日
附件
江蘇省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蘇省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省政府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163號)、財政部《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小型水庫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辦移民﹝2012﹞141號)、《江蘇省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28號)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撥付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補資金、項目資金和省級小型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等。
第三條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的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職責:負責水庫移民扶持資金預算安排;制定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管理辦法,配合制定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對省水利廳提交的資金分配計劃建議審核后會同省水利廳下達預算;負責績效管理總體工作,復核省水利廳設定的績效目標、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結果,確定績效評價運用方式;依法依規公開資金相關信息;指導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加強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水利廳職責:提出水庫移民扶持資金預算和分配計劃建議;參與制定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及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數據統計和階段性工作總結;組織開展設定績效目標、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的具體工作,提出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依法依規公開項目及資金相關內容等。
第五條 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支出范圍。
(一)用于國家核定登記的大中型水庫原遷農村移民生產生活補助。
原遷農村移民人口每年實行動態管理。原遷農村移民已經死亡、入職國家公職人員、犯罪等情況的,原補助資金不再發給本人,與原遷農村移民后代補助資金一并用于本移民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二)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
1.“美麗庫區 幸福家園”建設和移民村產業扶持。
2.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3.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4.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5.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教育。
6.移民群眾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的配套設施。
(三)省級實施的自主外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解決駱馬湖洪澤湖水利工程建設搬遷群眾生產生活困難項目扶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搬遷群眾生產生活困難項目扶持等專項資金支出。
(四)省級組織開展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工作支出。按照從嚴從緊原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年度監測評估工作實際需要,每年在中央分配的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中安排。
(五)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項目資金可圍繞省里實施的“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開展特色田園鄉村、美麗宜居村莊建設。項目資金不得用于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七條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補資金。按照國家核定登記的大中型水庫原遷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數量和補助標準核算。
(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1.人口數量因素(權重60%)。以國家核定的各縣(市、區)納入后期扶持范圍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為依據。
2.基金貢獻因素(權重20%)。以省電力公司征繳的各縣(市、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基金數為依據。
3.年度績效因素(權重20%)。以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組織開展的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三)省級小型水庫移民扶持資金。
1.自主外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按照《省水利廳省財政廳關于做好自主外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蘇水移民﹝2014﹞57號)要求,以及省水利廳審核登記的自主外遷大中型水庫移民人數分配。自主外遷大中型水庫移民實行動態核定。每年6月各設區市、縣(市、區)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組織核定,并上報省水利廳備案,對已經死亡等不符合發放扶持資金條件的自主外遷大中型水庫移民,原補助資金不再發放,納入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統籌安排。
2.解決駱馬湖洪澤湖水利工程建設搬遷群眾生產生活困難項目扶持資金。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扶持解決駱馬湖洪澤湖大規模蓄水工程建設搬遷群眾生產生活困難的意見》(蘇政辦發﹝2013﹞17號)每年定額分配。
3.解決小型水庫工程建設搬遷群眾生產生活困難項目扶持資金。按照《省水利廳省財政廳關于扶持解決小型水庫工程建設搬遷群眾生產生活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水移民﹝2014﹞58號)要求,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1)小型水庫數量因素(權重60%)。以2006年省核定登記注冊的小型水庫數量為依據。
(2)基金貢獻因素(權重20%)。以省電力公司征繳的各縣(市、區)小型水庫移民基金數為依據。
(3)年度績效因素(權重20%)。以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組織開展的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每年在收到中央財政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補資金、項目資金轉移支付后30日內將資金下達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
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60日內將省級小型水庫移民扶持資金下達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結轉結余資金,按照江蘇省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財政部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科目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
第十條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江蘇省水庫移民資金縣級報賬制管理細則》(蘇財規﹝2013﹞26號)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形成的資產,按照資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或同級財政、水利、審計、監察、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江蘇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蘇財規﹝2013﹞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