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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質監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
行政許可現場審查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6-07 09:45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質監規發〔2018〕2號

 

各設區市質監局:

現將《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現場審查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5月4日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現場審查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行政許可制度改革,規范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行政許可現場審查人員審查行為,加強政風行風建設,提高行政許可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現場審查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是指受省局委托,對行政許可申請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開展具體現場審查工作的人員,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人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計量考評員、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人員。

第三條 省局及受省局委托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以下統稱許可實施部門)開展的審查人員考核選聘、委派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質檢總局或省局規范性文件中對審查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選 聘

 

第五條 審查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方可選聘納入審查人員數據庫: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并具有相關專業中等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術職稱;

(二)從事許可審查事項的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許可事項的有關專業;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四)具有良好語言表達和交流能力;

(五)能進行計算機操作,能使用辦公軟件和有關許可軟件系統;

(六)熟悉許可事項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工藝,能夠根據有關許可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七)有足夠的時間參加評審工作;

(八)無違法違規記錄。

審查人員一般從技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符合條件的在職人員中選聘,并由所在單位推薦。

第六條 審查人員選聘程序一般包括:公告、報名、條件審查、培訓、考核、發證或聘用。

第七條 省局根據審查人員變動情況和審查工作需要,向社會公布增補審查人員公告,組織報名和條件審查,制定培訓和考核計劃。經考核合格聘用后,納入審查人員數據庫管理,每年1月31日前進行審查員選聘信息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必要時,許可實施部門可以臨時聘用技術專家參加審查工作。臨時聘用技術專家應具有本專業領域高級技術職稱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精通本專業技術。

 

第三章 規范和要求

 

第九條 審查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許可規定開展現場審查工作。審查人員應按規定時限向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提交現場審查材料,現場審查材料應完備齊全,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審查人員在現場遇到審查職責以外的特殊情況時,需請示許可實施部門。

第十條 審查人員應當遵守如下行為準則。

(一)堅持原則,公正公平,認真嚴謹,客觀準確;

(二)不損害行政許可實施部門的聲譽;

(三)嚴格保守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具有團隊協同精神;

(五)持續符合審查人員要求;

(六)舉止得體,語言文明,尊重審查對象。

第十一條 審查人員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有關許可規定實施現場審查;

(二)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審查結論,幫助不合格審查對象蒙混過關,現場審查工作弄虛作假的;

(三)與審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的情形而未實施回避;

(四)從事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的活動。憑借審查員影響開展有償咨詢、培訓、服務等活動;對同一審查對象既實施咨詢、兼職取酬又實施評審;現場審查開始前或審查工作結束后,以預審查、指導咨詢等名義前往審查現場。

(五)收受審查對象的財物,要求審查對象承擔不合理費用,接受審查對象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向審查對象推銷產品。

第十二條 審查人員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約定時間到達審查現場,隨意變更現場審查時間;

(二)不按行政許可規定程序履行職責;

(三)態度粗暴生硬,借故刁難審查對象;

(四)不按規定時限提交審查驗收材料。

第十三條 審查人員履職期間的餐飲住宿安排應堅持地點就近、方便工作的原則,費用標準符合公務人員差旅管理制度規定。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在審查許可卷宗材料時,發現問題需要核實時,審查人員應當配合。

 

第四章 委派和監督

 

第十五條 許可實施部門采取現場觀察、案卷審查、意見調查、專項檢查及其他相關方面的信息反饋方式對審查人員的審查行為進行監管。根據審查人員技術能力、工作態度、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表現,對審查人員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省局定期對審查人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廉潔自律、服務要求、業務知識等內容的教育培訓。其中廉潔執業集中教育活動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對審查人員的派遣,應遵循合理安排、隨機組合、互相監督的原則。

(一)同許可項目審查人員每年派遣使用最多審查對象家數與最少家數原則上相差不超過20家;每名審查人員被派遣家數不低于2家;

(二)審查組成員應隨機組合,組員之間重復組合的,1年不超過6家;

(三)負責派遣審查人員工作崗位的人員應3年輪崗1次。

第十八條 審查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訓誡談話處理:

(一)發現審查人員存在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較輕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

(三)審查組長不能及時發現本組成員違反行為規范的;

(四)無故不服從委派的。

第十九條 審查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暫停派遣其從事審查活動,并給予通報:

(一)發現審查人員存在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較重的;

(二)被縣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批評的;

(三)無正當理由2次不參加教育培訓的;

(四)無故不服從委派3次以上的;

(五)一年內審查報告中存在3次以上結論錯誤或者審查過程錯誤的。

第二十條 審查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停止派遣其從事審查活動:

(一)發現審查人員存在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二)一年內審查報告中存在5次以上結論錯誤或者審查過程錯誤的;

(三)3年內2次被暫停使用的;

(四)暫停使用期間不參加政風行風、廉潔自律教育培訓的;

(五)泄露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六)因許可審查工作被投訴舉報或曝光,經縣級以上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給予處分的;

(七)經過查實存在其它比較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對被訓誡談話的審查人員,實行不少于1年的觀察使用期,觀察使用期內派遣參加現場審查活動次數不得超過5次。

對暫停派遣的審查人員,暫停期限為1年。暫停使用期內,不安排參加現場審查活動。

對停止派遣的審查人員,依法應當取消審查資質的,按有關程序實施。

對暫停和停止派遣的審查人員出具的報告,行政許可實施部門不予采信。

第二十二條 被訓誡談話和暫停使用的審查人員,在觀察使用或暫停使用期滿后,可書面報告觀察使用或暫停使用表現情況,經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審查并提出意見建議,報請機關領導同意后,納入一般審查人員派遣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給予停止使用的審查人員,應視違紀違法情節,建議工作關系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審查人員工作關系所在單位應加強對擁有審查資質人員的管理,建立審查人員外出參加審查工作報告制度,對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反映的審查人員違規違紀問題應主動配合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派代表赴現場監督審查工作過程,審查人員應當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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